記錄法官

記錄法官(recorder),英國市鎮一級法院的法官。在設有單獨的季法院的市鎮的法院中設定的治安法官。1971年英國《法院法》(1972年起生效)實行後,季法院與巡迴法院合併為刑事法院,原來這些法院的記錄法官,即成為刑事法院的法官,並沿用舊稱。

此外,英王根據大法官提名,任命開業十年以上的專門律師或事務律師為記錄法官,在刑事法院擔任非常任法官。大法官得指定記錄法官在高等法院審理指定案件,被指定的記錄法官享有高等法院法官的全部職權。在大法官指定其代行高等法院法官職權期滿以後,記錄法官仍恢復其原來職權。記錄法官並可充任郡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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