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個性

法官的個性(personality of judge)美國弗蘭克用語。指在對法律案件的判斷過程中法官的主觀意志的作用。弗蘭克根據現實主義法學的見解認為,法律很複雜,不可能達到客觀正確的判斷,只能通過過去的案例和預測而作出猜測。這由人類的關係複雜所引起,法官是靠感覺判決,而不是靠判斷來判決。他提出三個乘法公式來說明法官的判決過程:一是法律規定乘以事實,得到判決,他以為這是基本法律神話的看法,事實上是辦不到的;二是一個案件對法官所發生的刺激,乘以這個法官的個性,從而得出判決,他以為這個公式缺少預言價值,即從這個公式中不能說明可以預見到這個判決;三是法律規則乘以主觀事實,從而得出判決,他以為這裡所說的主觀事實是指法官和陪審官所發現的事實,並不是在初審以前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實際客觀事實,這個主觀事實實際上也包含了法官的個性在內。弗蘭克所提出的審判過程中的法官的個性的作用,除去社會制度中的政治偏見可能發生影響的因素外,說明西方的法律哲學已經討論到法律審判行為中法官主觀因素在判斷上發生的作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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