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單位法律規定

記帳單位法律規定是對記帳本位幣的規定。會計是以貨幣計量作為基本的尺度。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為了使會計核算不受價格波動的影響,以保持會計數據的有效性和邏輯性,一般在會計核算上都假定“幣值不變”。所以,許多國家對會計記帳使用的本位幣都作了規定。我國 《會計法》規定:“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元以下記到幾位數字,會計法未作規定。但在財政部1984年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中規定:“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 入。隨著國際政治經濟交往的增多,有些單位需要用外幣計算經濟業務,為了使這些單位的會計報表能夠與全國統一匯總。《會計法》 又規定:“以外國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國貨幣的金額和折合率”。以便反映外幣業務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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