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逐步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科學化,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
  • 文號:財政部97年7月10日
  • 目的: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 性質:通知檔案
(財政部97年7月1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逐步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科學化,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應當依法建帳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本地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組織實施;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直屬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組織實施。
各地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確認、發證、複查等的管理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確認、發證、複查等管理許可權,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各單位會計基礎工作達到下列要求的,可以向負責考核確認的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確認部門)申請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資格:
(一)法律規定必須建帳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定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認真進行會計核算。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核准可以不建帳的單位不在此限。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的單位,應當視同建帳。
(二)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審核程式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記帳憑證的內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憑證以及更正錯誤憑證方法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有關責任人員審核簽章,字跡工整,摘要清楚,裝訂整齊。
(四)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的設定、啟用、登記、結帳、更正錯誤方法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及時,關係對應,數字準確。
(五)各項經濟業務通過單位統一的會計核算。
(六)帳證、帳帳、帳表、帳實相符。現金和銀行日記帳按日逐筆順序登記,結出餘額,銀行存款帳與銀行對帳單及時核對、經調整無誤。
(七)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並經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審閱簽章。
(八)會計檔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定期整理歸檔,妥善保管,調閱和銷毀符合規定手續。
(九)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
(十)會計人員持有會計證。會計工作交接手續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要求進行對照檢查和自行整改,在此基礎上,向考核確認部門申請考核,並向考核確認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規劃和實施方案;
(二)對照標準進行檢查整改的工作報告;
(三)考核確認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條 考核確認部門應當定期分批組織對申請考核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程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考核確認部門應當組織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小組。考核小組成員應當挑選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較高的人員組成,並明確分工,實行質量責任制。
(二)制定考核計畫,明確考核重點。考核小組要認真閱讀申請單位提供的資料,全面了解申請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情況。在此基礎上,深入現場作實地考核。對實行二級核算或者三級核算的單位進行考核確認時,對其二級核算單位的抽查考核面應達到50%,對三級核算單位的抽查考核面應達到20%。
(三)考核小組考核工作結束後,應當提出書面考核意見。考核意見的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會計基礎工作的基本情況;考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意見;考核結論;考核小組負責人簽章等。
(四)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應當通知申請單位。
(五)申請單位對考核小組提出的改進意見,應當在限期內整改完畢,並經考核小組覆核。
第七條 經考核或者覆核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條件的單位,由考核確認部門驗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印製。證書應當載明證書接受單位、驗發證書部門、發證日期、證書編號等內容。
第八條 對申請考核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認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單位:
(一)法律規定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雖建帳但長期不記帳、不對帳,造成帳目嚴重混亂的:
(二)會計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不完整,情節嚴重的;
(三)帳外設帳,情節嚴重的;
(四)財務報告嚴重虛假,與有關會計帳簿記錄不對應,給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失的;
(五)申請考核前二年內經政府有關部門檢查確認有關部門檢查確認有重大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
第九條 已經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的單位,由考核確認部門每二年進行一次複查。對會計基礎工作明顯削弱、達不到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單位,由考核確認部門責令其在三至六個月內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取得明顯成效的,由考核確認部門取消其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收回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
第十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劃,凡是列入當年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範圍而沒有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單位證書的單位,當年不得參與先進會計工作集體和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不得頒發其會計人員榮譽證書,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專業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考核確認部門在考核確認和複查中發現申請考核單位或被檢單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經為期三至六個月的整改仍未取得明顯成效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可由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或建議作出取消其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決定。被取消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二年內不得重新參加會計證考試和會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考試或評審。
第十二條 對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成效顯著的單位,由負責組織考核確認的地區或部門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表彰獎勵成績突出的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核准應當配合搞好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工作,對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並且在近二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和其他專項檢查中沒有發現較大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免於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具體工作由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在確定年度重點檢查名單時酌情掌握。
第十四條 考核確認部門應當建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業務檔案,記載考核確認、驗發證書、複查等情況。
第十五條 已經採取其他形式考核確認會計基礎工作的地區和部門,由其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和原則制定銜接辦法。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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