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式。

《公證法》第37 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的特殊功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這不僅有利於迅速解央債務人不展行債務的問題,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促進經濟的正常運行,而且可以避免因訴訟或仲裁帶來的各種成本損失。2006年5月法務部發布的《公證程式規則》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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