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單列市預算管理體制改革

計畫單列市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是指自1983年到1986年,國務院先後對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靑島、寧波等9個市實行計畫單列,同時實行較為特殊的預算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是:在不改變省轄市的行政關係的條件下,賦予市以相當於省一級經濟管理許可權,由市直接承擔完成國家計畫和上繳財政任務的責任,並負責計畫的綜合平衡。

中央對9個單列市,除廣東省對廣州市實行“包幹上繳,超收分成”(定顴上繳12.7億,每年總收入比包乾基數增收部分省與市四六分成,即省得40%,市得50%)的財政體制和寧波市的預算管理體制尚待最後確定之外,其餘幾個計畫單列市均實行總額分成的財政體制。其中,武漢、青島2市在總額分成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另外給予一定比例的增長分成。同時,中央為了解決計畫單列市的歷史遺留問題,還對它們實行了其他一些照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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