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算管理體制改革

國家預算管理體制是中央政府與地方劃分預算收支範圍及預算管理許可權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核心部分。它具體規定各級政府籌集資金、支配使用資金的權利、範圍和責任,使各級政府在預算管理上有權有責。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國家預算管理體制以統收統支為基本特徵,中央統得過多,管得過死。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對®算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 1977—1979年,對預算管理體制改革進行了探索,先後對江蘇省及部分省市試行了“固定比例包乾”、“增收分成,收支掛鈎”、“收支掛鈎,超收分成”等多種辦法;(2) 從1980年起,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體制(3) 從1985年起,實行“劃分稅收、核定收支、分級包乾”體制;(4) 對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計畫單列市等少數地區分別實行特殊的預算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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