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學美學

解釋學美學,西方美學思潮之一。20世紀50—60年代產生於聯邦德國,主要代表為伽達默爾。解釋學美學的先驅是狄爾泰和海德格爾。

在狄爾泰的生命哲學中,解釋學被上升為認識論和方法論,藝術被當作“理解人生的器官”。海德格爾把解釋學建立在本體論基礎上,並從解釋學角度研究藝術的存在方式,標誌著現代解釋學的誕生。但直到伽達默爾才提出了完整系統的解釋學美學。認為美學是哲學解釋學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審美理解屬於本體論範圍,美學研究應從單純尋找審美對象原始涵義的傳統傾向,轉到對於審美經驗的研究上。認為藝術文本是一種開放性的對象,對其理解和解釋是一個無限的過程,主體對藝術文本的解釋必定存在合法的偏見。審美理解是一種生產性的態度,包含了一種整體與部分的“解釋學的循環”。指出“視界融合”是審美理解的一個關鍵步驟,對藝術文本應當從效果的歷史中去加以理解。解釋學美學對歐美各國的美學和文藝理論,特別是接受美學產生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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