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釋義
親屬二字.由來已久。中國古代的《禮記·大傳》載:“親者.屬也”漢代
劉熙在《釋名·釋親屬》中說:“親,襯也,言相隱襯也”“屬,續也,恩相連續也。”這些解釋雖然沒有揭示親屬的社會屬性,但都說明了親屬之間具有相襯相續的密切關係。
親屬廣泛地見於律條.是從明律開始的。如明律中有“親屬相盜”、“親屬相毆”、“親屬相奸”、“娶親屬妻妾”等條目。清末以來的歷次民律草案和國民黨政府民法.其中都有親屬一編。
親屬,有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之分,即廣義和狹義之分。
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即廣義的親屬,是指以兩性和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親屬,不包括擬制血親,它上下各代延續無窮、範圍很廣。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即狹義的親屬.是指法律承認並規定其權利義務的親屬,僅包括一定範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以及法律擬制血親,其範圍較之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要窄。
分類
舊中國
舊中國對於親屬的分類:是重男輕女.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產物,並不能科學地反映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我國最早將親屬分為宗親和外親兩種,到明、清時.妻族從外親中分離出來。因此,舊中國親屬分為:宗親、外親和妻親三種類型。
宗親
宗親,又稱木親、木族。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及其配偶和“在室女”。它由三部分親屬組成: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如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孫子等。這類親屬同宗同姓,在舊律中又稱“木宗”或“正宗”: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兒媳、伯母等。
這些女性雖屬外姓,但由於與“木宗”男性
結婚而加入了。“夫宗”.舊律稱之為“來歸之婦”;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結婚的父系女性血親,如未婚的女兒、姐妹、姑、侄女等。舊律稱之為“在室女”。她們一旦出嫁,就脫離娘家的宗族而成為其夫家宗族的宗親。如果真被夫“休棄”回到娘家,則又恢復其父親宗族的成員身份。實生活中,未能根木改變封建社會的親屬傳統,男性木位主義在親屬關係中仍然起著決定作用。
姻親
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結婚,使雙方互與對方親屬產生了親屬關係。又如自己的親屬與他人結婚。使自己與他人產生親屬關係。這些親屬都稱姻親。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學中比較公認的觀點。將姻親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形式。
(1)血親的
配偶。指自己的血親(包括直系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子之妻(兒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嬸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親。指己身的配偶的血親,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親的丈夫或妻子,這種姻親不是以一次婚姻為中介,鄭州婚慶而是以兩次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如:夫與妻之
姊妹之夫(連襟),妻與夫之兄弟之妻(燦嫂)等。由於這種關係相對比較間接、疏遠,有些國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為姻親。
我國有承認這種姻親關係的歷史傳統,如:國民黨政府民法“親屬篇”中,規定姻親不僅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還包括配偶的
血親的配偶。至於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各國立法一般不將其列入姻親的範例。
新中國
(1)配偶。(2)血親。分兩種:一是
自然血親。二是
擬制血親。(3)
姻親。分三種:一是血親的
配偶。二是配偶的血親。三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古代稱謂
古代將凡
血緣相近的同姓本族和異性外族都稱作親屬。具體稱謂如下:
(一)直系
1、上五世亦稱上
五服,即從本位起,上及父、祖、曾祖、高祖、大祖:
父,生養己身之男性;母,生養己身之女性。
大(大祖父、母)高祖之父、母。
2、下五世亦稱下五服,即從本位起,下及子、孫、曾孫、玄孫、
來孫:
子,己身生養之男性;女,己身生養之女性。
孫,子之子。
曾孫 孫之子。
來孫 玄孫之子。
(二)旁系
兄,出生時間比己身早的男性;
弟,出生時間比己身晚的男性;
姐,出生時間比己身早的女性;
妹,出生時間比己身晚的女性。
叔父 父之弟。
世母(伯母) 世父之妻。
姑父 姑之夫。
從祖母(堂伯母、堂叔母) 從祖父之妻。
族曾王母祖父的伯叔之妻子。
族兄弟,族父之子。
嫂兄,之妻。
弟婦,弟之婦。
從女(侄女)兄弟之女。
私姊妹之夫。
中表(姑表)父之姊妹之子女。
從母(姨母、姨)母之姊妹。
中表(姨表)姨之子女。
姨(姨子)妻之姊妹。
妻侄妻之兄弟之子。
舅(嫜、公)夫之父。
姑(婆)夫之母。
伯叔(大伯、大叔子) 夫之兄弟。
小姑子夫之妹。
娣婦夫之弟婦。
姒姆夫之嫂。
稱謂雜談
如何稱呼自己的親屬,在稱呼自家的親屬時,我們常會聽到或見到“家、舍、亡、先、犬、小”這幾個字。
家 是用來稱比自己
輩分高或年長的活著的親人,含有謙恭平常之意。如稱己父為家父、
家嚴,稱母為
家母、
家慈,稱丈人為家岳,祖父為家祖,以及家兄、家嫂等等。
舍 是用來謙稱比自己卑幼的親屬,如
舍弟、
舍妹、舍侄、
舍親,但不說舍兒、舍女。
先 含有懷念、哀痛之情,是對已死長者的尊稱,如對已離世的父親稱先父、先人、先嚴、
先考,對母尊稱先母、
先妣、先慈,對祖父稱先祖,等等。
亡 用於對已死卑幼者的稱呼,如亡妹、亡兒。對已故的丈夫、妻子、摯友,也可稱亡夫、亡妻、
亡友。
犬 舊時謙稱自己年幼涉世不深的子女,如犬子、犬女等。
小 對人常用來稱己一方的
謙詞,如自稱自己兒女為小兒、小女等。
六親
六親即六種親屬。對六親的說法,歷來眾說紛紜,大致有以下幾種,一說指父子、兄弟、姊妹、
甥舅、
婚媾、
姻婭。二說指父子、兄弟、夫婦。三說指父母、兄弟、妻子。四說指父母、兄弟、以父兄弟、從祖兄弟、從曾祖兄弟、同族兄弟。五說指父、母、兄、弟、妻、子,是現代比較通行的說法,現代漢語中六親也泛指親屬。
排行
古代以伯、仲、叔、季來表示兄弟間的排行順序,伯為老大,仲為老二,叔為老三,季排行最小。父之兄稱“伯父”,父之次弟稱為“
仲父”,仲父之弟稱為“叔父”,最小的叔叔稱“
季父”,後來父之弟都統稱為“叔父”。
古今妻子稱呼
我們在21世紀初稱男人的配偶為妻子。而從古至今,對妻子的稱呼竟有近四十種之多。
皇后皇帝的妻子。
夫人 古代諸侯的妻子稱夫人,明清時一二品官的妻子封夫人,近代用來尊稱一般人的妻子,多用於外交場合。
荊妻 舊時對人謙稱自己的妻子,又謙稱荊人、
荊室、荊婦、
拙荊、山荊。
賤荊,有表示貧寒之意。
娘子 古人對自己妻子的通稱。
糟糠 形容貧窮時共患難的妻子。
內人 過去對他人稱自己的妻子。書面語也稱內人、內助。尊稱別人妻稱
賢內助。
內掌柜的舊時稱生意人的妻子為“內掌柜”,也有稱“內當家”的。
太太 舊社會一般稱官吏的妻子,或有權有勢的富人對人稱自己的妻子為“太太”,今有尊敬的意思,如“你太太來了”。
妻子 指的是妻子和兒女。早期有“妻子”、“
妻室”,也單稱妻,
有的人為了表示親愛,在
書信中常稱賢妻、愛妻。
老伴兒 指年老夫妻的一方,一般指女方。
娘兒們、婆娘、
婆姨 有些地方稱妻子為娘兒們,或婆娘,或婆姨。
老婆 北方城鄉的俗稱,多用於口頭語言。
老愛 因稱老婆太俗,稱愛人拗口,所以取折衷的辦法叫老愛。
女人 一些農村稱妻子為女人,或孩子他娘。
愛人 男女互稱。
夥計、搭檔 現代都市對妻子的俗稱。
另外,舊時對妾的稱呼有“側侄”、“
偏房”、“
小星”、“加夫人”、“婦君”等。
古今對丈夫的稱謂 我們對女子的配偶稱作丈夫。此外對丈夫的稱謂還有丈人、君、
外子、官人、老公、愛人、當家的、前面人、掌柜的、外面人、郎君、
老伴、老頭子、那口子、男人、老愛、那位老闆等。
古今對父母的稱謂 父母又稱高堂、
椿萱雙親、膝下、
考妣等。
古今對夫妻的稱謂 夫妻在古今稱謂有結髮、鴛鴦、
伉儷、配偶、伴侶、連理、
秦晉、百年之好等。
“鴛鴦”原指兄弟,中國古代曾把鴛鴦比作兄弟。鴛鴦本為同命鳥,
雙棲雙宿,所以古人用它來比喻兄弟和睦友好。後用鴛鴦來比夫婦,始於唐人
盧照鄰。
中國古代,年少之時結為夫妻,稱為結髮。後因以“
結髮”為結婚,指原配夫婦。
“丈夫”小考
丈夫在古代並非指女子的配偶。古代男子二十歲時,舉行
冠禮,稱為丈夫,這是一種古時禮儀。另外,古代把身長八尺的魁梧男子稱作丈夫。在
春秋戰國之交,“丈夫”的詞義擴大了,不僅指成年的男子,而且還指男性的小孩,甚至男嬰。
“娘子”小談
娘子是丈夫對妻子的一種愛稱,在元代以前,稱妻子為“娘子”是不對的。宋代之前,“娘子”專指未婚的少女,意同今天的姑娘。
到了唐代,
唐玄宗寵愛楊貴妃,楊貴妃在後宮中的地位無與倫比,宮中號稱為”娘子”。這裡的娘子,顯然已不是指少女了,但也不能理解為是對妻子的稱呼。
到了元代,社會上已普遍稱呼已婚婦女為“娘子”。到了明代,一般習慣稱少婦為“娘子”,而且帶有嬌愛的味道。
隨著稱妻為“娘子”的流行,一般婦女也就稱為某娘了,如稱接生婆為“老娘”,稱巫婆為“
師娘”,稱妓女為“
花娘”,稱男女關係不清的女人為“
夫娘”,以及鄙稱婦女為“婆娘”等等,通稱她們為“娘們”。
丈人
“丈人”在21世紀初通常指稱岳父。但在古代“丈人”就不僅指岳父了。“丈人”主要有四種說法:其一,“丈人”是對老者和前輩的尊稱;其二,“丈人”指家長或主人;其三,“丈人”是女子對丈夫的稱呼;其四,“丈人”代表岳父。
“連襟”趣話
在中國民間,通稱姐妹們的丈夫為“連襟”,“連襟”的來歷與中國著名的詩人杜甫、
洪邁有關。
較早在筆下出現這個詞語的是杜甫。他晚年寓居川東,結識了當地一位姓李的老頭子,敘論起來,兩家還是拐彎抹角的親戚。兩人很合得來,三天兩頭書信往來或一起聊天喝酒,後來杜甫要出峽東下湖湘,寫了首《送李十五丈別》的詩,回憶敘述結交經過,有一句是“人生意氣合,相與襟袂連”。這只是形容彼此關係密切,它還沒有後來的那種關係。
典故
凡本宗內及與
外姻中有
服制者皆為親屬。曾高祖父母及父母為
尊親屬。《
禮記·大傳》:“五世祖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史記·
孝武本紀》:“
陛下必欲致之,則貴其使者,令有親屬,以
客禮待之,勿卑,使各佩其
信印,乃可使
通言於神人。”《
後漢書·章帝紀》:“其嬰兒無父母親屬,及有子不能養活者,稟給如律。”《
明律·刑律.親屬相盜》:“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
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
緦麻減二等,
無服親減一等,並免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