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學流派

西方法學流派,是指對法學領域中某一重大理論或問題持相同或相近的觀點而形成的群體。他們是有相同的價值觀和方法論的共同體,他們的觀點可以片面,但是必須很深刻。法學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超俗是流派的本質而非庸俗;法學流派的流,也非流星之流,流派應當流芳百世,而非稍縱即逝。只有經過實踐與時間的檢驗,最終默默地在社會實踐中體現其價值,在解釋現象中蘊含其實用性,在生活中萌發認同感,也許一個流派才真的形成了。

西方的定義,所謂 "西方" 是指基於古希臘羅馬文明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現象, 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歐洲北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方法學流派
  • 實證主義法學:包括注釋法學,歷史法學
  • 非實證主義:包括自然法學,早期自然法學等
  • 分類:非實證主義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
主要法學流派,非實證主義法學,實證主義法學,其他法學派,三大流派觀點,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社會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主要法學流派

從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學流派劃分為兩大類(包括非實證主義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兩者主要的區別有:
1、研究對象不同。一個側重於應然法;一個側重於實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一個側重於理想主義;一個側重於經驗主義。

非實證主義法學

在研究對象中側重於應然法;在研究方法中側重於理想主義,包括:

  
1、自然法學
1)早期自然法學
2)中世紀基督教神學的自然法學
3)古典自然法學
4)新自然法學(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學和神學的自然法學:新托馬斯主義法學)
2、哲理法學
1)早期哲理法學
2)晚期哲理法學(包括:新康德主義法學和新黑格爾主義法學)

實證主義法學

在研究對象中側重於實然法;在研究方法中側重於經驗主義,包括:

  
1、注釋法學

  
2、歷史法學
1)早期歷史法學
2)晚期歷史法學
3、功利主義法學
4、分析法學
1)早期分析法學
2)晚期分析法學(包括:現代分析法學、純粹法學和制度法學)
5、社會法學
1)自由法學
2)利益法學
3)北歐法學(斯堪的納維亞法學)
4)社會連帶主義法學
5)實用主義法學(美國的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
7)法人類學
6、綜合法學
7、經濟分析法學

其他法學派

1、批判法學
2、存在主義法學
3、政治自由主義法學
4、新馬克思主義法學
5、文學分析法學
6、女權主義法學
7、種族主義法學

三大流派觀點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觀點在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中,各學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內容和方法,比較而言:

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

1)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從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2)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4)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

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

1)著力分析真正的法或“嚴格意義的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而不是什麼自然法,由於這種法律能為經驗所感知和真實存在著,因而也叫實在法或實證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規律、自然法、榮譽法則,只是有比喻意義,不值得研究。
2)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構成的,是一個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
3)法律是中性和價值無涉的,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純粹技術性和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等價值觀念、意識形態與法律並無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繫,因此不能從政治上和道德上對法進行評價,即不存在什麼道義與不道義、良與惡的問題。“惡法是法”。
4)一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是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為宗旨的,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當有任何的自由裁決權。
PS:在分析主義法學法律觀指導下的西方法律實踐活動,使西方在其後的幾十年里,法律規則迅速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規則體系,幾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領域。但是,這種法律觀只注意到法與國家密切聯繫,卻忽略、否認和割裂了法與其他事物,特別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聯繫,他們揭示了法的技術性、工具性、獨立性,卻否認了它的價值性、目的性、依賴性。

社會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社會法學派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進到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並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
2)法律與國家之間並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它並非一定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所制定和實施,在沒有國家的時候和地方也存在著法律。
3)法律絕非僅僅是規則的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政策 多種複雜的要素構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單純的一種規則。
4)法律不僅是一個規則體系,還是一項過程和事業。
PS:社會法學派的觀點,表明了他們堅持在法與社會的相互關係中,以法的實際運作為對象,揭示了法產生於社會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間的矛盾、衝突、對立和鬥爭,以平衡各種利益。而且,他們還把法置於整個社會之中,分析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諸因素對於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應當說,法律社會學有利於對法的內涵的理解,有利於擴展法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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