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法制

西周宗法制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嫡長子繼承制度是最突出的特點。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周宗法制
  • 宗法制: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
  • 宗法制度:“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
  • 實行辦法嫡長子繼承制
歷史淵源,嫡庶的劃分,五級爵位,特點,分封制,

歷史淵源

歷史來源
據《史記·殷本紀》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造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後期,兄終弟及制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弟乙的長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親身微,非正妻,因此啟雖為長子卻不能承襲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即紂王),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繼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說明殷商末期,嫡長繼承制已經確立。
據黃河流域周原(今陝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時,嫡長繼承制還沒完全確立。古公少子季歷繼承了王位,而長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長江三角洲,後來建立了吳國。季歷傳位於長子姬昌,姬昌又傳位於長子姬發。姬發滅商後,大力推行嫡長繼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為立國的原則世世代代延續了下來。
根據宗法制,“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神,周王朝規定:只有嫡長子才是繼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能,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他們可以得到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為此,周王朝依據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又創設了“分封制”,其具體辦法是:一、周王朝的國王以都城鎬京為中心,沿著渭水下游和黃河中游,劃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統治的中央特別行政區,此謂之“王畿”。二、王畿以外的全國所有土地,劃分為大小不等無數塊,分封給各路諸侯。但這些封國面積很小,實質上都是一個個城堡式的軍事據點,以此為中心對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個封國加起來的面積也沒有王絲大。這就保證了中央對封國的絕對控制權,諸侯國象群星捧月似的,環繞拱衛著王畿。諸侯國的分封有兩種情況:1.同姓封國。凡是姬姓的周王室親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塊土地,在那裡建立封國,此即同姓諸侯國。周初,先後分封了71個諸修國,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國者15 ,姬姓立國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鐸於曹(今山東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於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亂後,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國。2.異姓諸修。這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分封少數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於齊;二是發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亂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後裔東樓公(姒姓)封於杞國,伏羲氏的後裔(風雄)封於宿國。周武王又將已滅國商紂王之子武庚(子姓)封於宋國,以示政治安撫。後武庚與管叔、蔡叔作亂,被周公平息,改封紂王庶兄微子啟於宋國。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里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么,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八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內涵對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繼承制”,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嫡庶的劃分

宗法制源於父權家長制家庭。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眾多嬪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劃分個先後次序,不立定個章法規矩,那就會亂套。這個章法就是以母親的身份和子婦出生的先後,把所有的子女(女兒不在其中)劃分為“嫡”和“庶”兩類。嫡,正妻為嫡,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嫡為大宗,庶為小宗。嫡庶的劃分標準如圖所示:
妻妾 一般稱謂(妻妾所生子嗣)  宗法稱謂(嫡子,庶子) 繼承
妻(正配)  三哥(20歲),六哥(14歲) 嫡長子,嫡次子
妾一(側室) 大哥(25歲),四哥(19歲) 庶長子,庶三子
妾二(側室) 二哥(22歲),五哥(15歲) 庶次子,庶四子

五級爵位

周王朝分封諸侯國之後,上古長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漸消失,為封國所代替。周初封國地位平等,直屬中央管轄,但國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國的面積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將封國國君的爵位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級,五級以下還有第六級“附庸”。附庸國的面積更小,附屬於附近較大的封國。這五級爵位的產生,系根據宗法制的嫡、庶關係而定,如圖: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公 爵 公 爵 公 爵 公 爵 公 爵 公 爵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侯 爵 侯 爵 侯 爵 侯 爵 侯 爵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伯 爵 伯 爵 伯 爵 伯 爵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嫡 子
子 爵 子 爵 子 爵
小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男 爵 男 爵
小 宗
庶 子
平 民
所有封國的國君總稱“諸侯”。周初五級封國與附庸國的情況如下:
等級 爵位 法定面積 舉例
一 公國 50平方公里 齊、魯
侯國35平方公里 晉
三 伯國 35平方公里 申
四 子國 25平方公里 黃、羅、祝、邾
五 男國 25平方公里 許
六 附庸 不足25平方公里 蕭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諸侯國領土很小,不少封國只是一個城。東周開始,各諸侯互相吞併,疆城才逐漸膨脹,各諸侯大國才建都,並成為和周王室分庭抗禮的獨立王國。
在西周時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諸侯外,各諸侯在自己和領地內再分。諸侯一般將的中心地區留給自己直接統治,其餘土地再分封給他嫡長子以外的親屬——卿大夫,此類封地稱為“采邑”卿大夫也將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給他嫡長子以外的親屬——士,稱作祿田。於是,全國就形成了一個以國王室為中心,向四周輻射,由四周拱衛的統一的等級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結構。
由上,我們可以提出:(1)宗法制規定嫡長子繼承王位、國君位,其餘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2)諸侯之封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3)諸侯再將部分國土分封給卿大夫作為采邑,卿大夫又將部分采邑分給作為祿田。這樣,周王朝與分封諸侯國就保證了他們世世代代的血族統治,萬里江山遂成一家。如下圖示:
嫡長子(大宗)——承襲王位
周天子 嫡長子(大宗)——承襲國君
眾庶子(小宗)——分封諸侯 嫡長子(大宗)——卿大夫
眾庶子(小宗)——分封卿大夫
眾庶子(小宗)——分士
西周宗法制直接導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國內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諸侯國,諸侯國又產生了眾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無數大小的祿田。由於諸侯國、采邑(邑、關)、祿田(鄉、亭)的地名直接轉變成了“氏”(以國為氏、以邑為氏、以關為氏、以鄉為氏、以亭為氏),於是,中國人的姓氏遍地開花,驟然增多。——這就是宗法制度對中國姓氏產生的根本影響。
宗法制---是中國古代家庭內部區分親疏關係的制度,源於父系氏族家長制,由周代形成一套制度,其核心是嫡長子繼承制.在宗法制下,屬於同一原始血緣的後代被分為大宗和小宗兩支系,大宗就是始祖之下的嫡長子及嫡長子系,嫡長子又稱宗子,在同一代中,其餘的諸子又稱庶子,在小宗中也有大宗小宗之分.
宗法制主要用於區分嫡庶、親疏關係,目的是在家族內部確立地位、財產的繼承權,大宗在家族內部因有財產的繼承權,所以受到庶宗的敬奉,即所謂的“尊祖敬宗”,進入封建社會後,雖然早期宗法制已崩潰,但嫡長子繼承制仍沿襲,王權的傳世也因此長期進行。

特點

宗法制即宗族法規,是一種權利繼承制度,將君位的承傳用嫡長子繼承制的形式確定下來,完善和鞏固分封制,防止貴族之間因為權力的繼承問題發生紛爭。宗法制下的等級尊卑觀念非常嚴格,等級森嚴,尊卑有序,它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君臣關係為綱紀,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維護貴族統治貴族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世襲制、分封制和分封制一起,構成了夏商周時期的政治制度的主體,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影響:宗法制從誕生開始,一直影響著中國封建社會,人們敬仰名門大姓,標榜同姓同宗,影響著中國的社會結構與家庭結構,時至今日,宗法制已經消亡,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影響仍然存在。
積極作用是注重家庭建設,提倡尊老愛幼,易於形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
消極影響是強調家庭本位,過分重視人情關係,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這與現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識多少有些違背。
宗教法 最簡單的解釋 就是宗教的教義 原則 發展成為一種法律
宗教法 在歐洲影響比較深
一夫一妻 就是 宗教 對法律的深刻影響

分封制

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土封侯”制,或謂之“封諸侯,建藩衛”,簡稱“分封制”。所封諸侯都在王畿以外,各建邦國。受封者有三種原因:一為周王的同姓(姬姓)親屬,二為功臣,三為古帝王之後。《荀子·儒效篇》曰:“周初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諸侯對天子有隸屬關係,有鎮守疆土、捍衛王室、交納貢稅、朝覲述職的義務。諸侯在封國內是君主,初封時就是半獨立狀態,在封國內亦實行分封制。國內土地的一部分歸諸侯直轄,一部分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他的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樣情況分土地給士,士直接統治、剝削庶民。封國內的層層分封制也是與宗法制度相結合的,就是嫡長子世襲制。這樣的層層分封,形成為一座政治寶塔,壓在廣大勞動人民頭上。自天子至士,為各級貴族,庶民主要是農業勞動者。
商王朝政治體制是方國聯盟。方國是部族集團,方國聯盟體制以原有部落為基礎建立起來,沒有打破部族,保留了原始的人類社會組織。商王朝以商部族為中心建立國家政權,商王控制著聯盟的權力,支配各方國,人類最初建立的政治制度大體都是這樣。西周封建邦國則打破了部族形式,分封到各地建立的王國,不再以部族集團的首領為統治者,而主要以周王室的同姓親族為分封對象,重新建立一套體制。同時又以宗法制強化王權,並解決各級行政權力的繼承問題。這種制度顯然比方國聯盟更有效,因為一方面各封國與中央(王室)形成了臣屬關係;另一方面,各封國與王室的血緣關係保證了政治隸屬關係的有效性。當然,西周不可能打破所有的部族組織,為控制全國,同姓親族、功臣、姻親所封之地或為戰略要地,或為富庶地區,受封地的同時還伴隨著大量的物質、武裝和人口,這就保證了統治效果。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的分封制與宗法制較之夏、商更為成熟。但是,宗法血緣關係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係,血緣關係經幾代後就會逐漸疏遠,封國的實力一旦強大起來,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會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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