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債權

被動債權應是被抵銷人對於抵銷人擁有的債權,被抵銷人對於第三人擁有的債權不得用來抵銷。此外,雖然允許第三人清償,但卻不允許第三人為債務人抵銷。換言之,第三人不得以自己對於債權人所有的債權,來為債務人主張抵銷。因此一般認為即使抵押不動產的第,三取得人恰好對抵押債權人具有債權,抵押權人仍不能以該債權與其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抵銷。

債權分為主動債權和被動債權兩種。
主動債權原則上要求是抵銷人自己對於被抵銷人的債權。不過,這一原則存在例外,即允許以第三人享有的債權進行抵銷。如連帶債務中的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的,其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當分擔的部分為限,可以主張抵銷。 主動債權必須有請求權存在,請求力被排除的不完全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在附條件的債權中,若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生效條件),在條件成就前,債權尚不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銷;若所附條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 且條件成就並無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銷權後條件成就時,抵銷仍為有效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否則無異於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之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否則即為剝奪相對人的抗辯權。但若作為被動債權,則可認為抵銷權人已拋棄同時履行抗辯權,此時以之為抵銷,當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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