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

抵銷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且其給付種類相同的情形,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相對人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主張抵銷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或自動債權、能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或受動債權、反對債權。

抵銷制度的目的在於避免雙方當事人分別請求以及分別履行所帶來的不便及不公平,故其被許多國家立法所肯定並在實踐中廣為套用。如通過抵銷,雙方當事人就可以不必親自履行各自的債務,從而節省履行費用,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抵銷制度還具有擔保功能。設若銀行一方面有貸款債權X,另一方面對借款人又負有存款債務Y,在借款人的存款債權被扣押或者被轉讓的場合,在符合法定抵銷或合意抵銷的條件下,允許銀行將X 與Y 抵銷,在效果上使自己的債權受償,如同為自己的債權設立了擔保,稱為抵銷的擔保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抵銷
  • 外文名:offset
  • 抵銷分為: 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 功能:確保債權的效力
  • 抵銷的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分類,要件,效力,

分類

抵銷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抵銷契約的效力:消滅當事人之間同等數額之內的契約關係。

要件

抵銷的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付的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效力

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
1、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當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消滅。當雙方所負債務額不等時,債務數額小的一方的債務消滅,債務數額大的一方的債務部分消滅,債務人對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負清償義務。在合意抵銷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抵銷的效力作出約定。
2、抵銷具有溯及效力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抵銷的溯及力。通常認為,抵銷具有溯及力,抵銷的溯及力表現為:其一,自得為抵銷時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利息債務;其二,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其三,得抵銷的情形發生後,就一方當事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於消滅。
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並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銷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動債權人為之,該抵消的通知到達被動債權人處分處發生效力(《契約法》第99條第2款中段)。該被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時發生效力。
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從自動債權方面看,不能超過自己的債權額獲得滿足;從被動債權方面看,也僅於對方的債權額時,前者僅消滅一部分債權額,殘存的債權仍然存續;後者則全部消滅。
抵銷為民事行為,而民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銷要件時往往認為可隨時抵消,於是常常怠於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所以,僅抵銷的意思表示向將來發生效力,就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如果令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即相互間的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結果就比較公平。所以,應當確立這樣的規則,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消滅。所謂得為抵銷時,是指抵銷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消權發生之時不同,則應以抵銷人的抵銷權發生時為標準。被抵銷人嗣後縱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銷權發生時產生抵消效力。因為其抵銷權已依對方的抵銷意思表示歸於消滅。至於溯及力的內容,包括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雙方債券的利息債權,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給付延遲、受領延遲、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