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審計局

衢州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衢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0〕114號),設立衢州市審計局。市審計局是主管審計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審計局
  • 類別:政府部門
  • 地點:衢州市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績效、經濟責任、政府建設投資項目、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社會保障資金、文化教育資金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負責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衢州市審計局
1.市級財政預算收入與支出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
5.市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市政府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和委託,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依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措施執行情況、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負責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當地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九)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和委託的審計事項。
(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組織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決策和部署,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文書收發、文印、保密、會務、後勤保障、公務接待、安全保衛、政務公開、檔案管理、信訪工作;起草有關報告、檔案;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計畫;負責行政公文審核工作;負責市級和指導全市審計信息宣傳、新聞發布工作;綜合協調有關事務;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年度考核、勞動工資、職稱評聘、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牽頭做好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部門預算、預算調整和部門決算的編報工作,負責日常賬務處理、預算執行、經營結報、支出管理、節支節能等工作;負責績效評價、政府採購、固定資產管理、厲行節約等工作。
(二)法規處(掛審理處牌子)
負責制定有關審計業務管理制度;負責對全市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的質量檢查和年度考核;負責組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負責全市優秀審計項目的評比;負責市本級審計項目的審理工作;辦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負責市審計學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財政審計
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開發區代管街道辦事處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市財政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總體方案及其審計結果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起草工作;負責財政審計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牽頭協調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的研究和成果整合;負責確定年度審計工作方案以及對審計結果進行綜合分析;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財政審計業務工作;負責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四)經貿社保審計處
負責市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老齡委、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審計市重點國有企業和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國有企業審計的日常工作;負責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經貿和社會保障審計業務工作;負責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五)外資金融審計
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根據省審計廳授權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進行審計;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外資、金融審計業務工作;負責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六)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與市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市政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等管理部門和相關市屬事業單位、高等院校民眾團體文化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對市級機關行政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審計業務工作;負責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市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旅遊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新農村建設等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環境資源與農業審計業務工作;負責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八)投資審計
負責實施所有政府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含重點項目的跟蹤審計);負責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結算;負責對市重點工程的跟蹤審計;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實施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的標的編制、設計及工程量變更、工程結算(工程造價)、竣工決算、投資績效等環節的全過程審計監督;對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質量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投資審計業務工作;負責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行政編制25名(含紀檢監察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4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的工作機構設定和領導配備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各內設職能處室和派出(駐)機構要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及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安排,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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