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衢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0〕114號),設立衢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職能: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 類別:政府部門
  • 地點:衢州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增加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職責,組織擬定相關規劃、政策及標準,做好職業培訓、勞動關係、社會保險、勞務對接等相關工作,研究擬定對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的權益保護政策措施,促進家政服務網路建設。
3.從市外事和僑務辦公室劃入外國經濟專家管理和推薦申報外國專家“西湖友誼獎”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職業資格考試、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考試的考務工作劃出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省、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人才開發職責,健全人才培養吸引激勵機制,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發展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強化勞動監察,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才開發、人事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政府規範性檔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市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的管理指導;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六)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本市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管理等工作。
(十)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來衢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一)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推薦評選省“西湖友誼獎”人選。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指導和推進全市人力社保系統基層服務平台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制定和實施人力社保系統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和計畫。
(十五)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組織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決策和部署,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文秘、政務信息、機要、檔案、人事、機構編制、工資、教育培訓、職稱評聘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公開、政務督查、安全保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對局系統、各縣(市、區)局業務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系統信息化規劃、建設、管理、協調工作;綜合管理局政府入口網站;組織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指導開展局系統的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管理局機關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承擔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組織辦理局外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協調和監督局系統行政審批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案件、牽頭行政訴訟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協調局法律顧問和專家諮詢事宜。
(三)公務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與其合署,掛軍轉辦公室牌子)。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貫徹實施意見;負責報批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負責國家公務員、機關其他人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選調、競爭上崗、輪崗、職務任免、考核獎懲、轉任調任、交流、辭職辭退、懲戒、申訴控告等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府部門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審核;負責全市公務員登記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承擔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全市事業單位人才統計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人選,組織和協調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專業技術管理處(外國專家局與其合署,掛專家服務中心牌子)。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留學人員和各類專家開展科技服務活動;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負責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衢工作、創業、為衢服務政策的擬訂和管理協調工作;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資格審查工作;參與企業創新團隊選拔管理工作;參與全市人事人才統計工作。
(五)基金監督與財務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局系統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對局系統各項資金的運行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管理。
(六)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處。組織擬定並審核全市就業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實施方案;指導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綜合管理組織指導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組織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指導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管理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城鄉勞動者創業培訓工作,審核下達職業培訓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政府補助項目的管理實施,負責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申請材料的審核;擬訂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負責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審查和管理;擬訂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及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
(七)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監督市直工資統發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各地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指導和監督檢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落實情況。承擔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八)社會保險處。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組織擬定並審核全市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劃和實施方案;指導各縣(市、區)開展社會保險業務工作;綜合管理企業職工退休(職)工作;承辦市本級工傷認定工作;負責調整企業職工退休(職)人員、精簡退職人員、計畫外長期臨時工、供養遺屬生活待遇給付標準;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九)仲裁與勞動關係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行政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鄉鎮勞動關係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擬訂勞動關係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制定並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鈎、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工資集體協商等政策;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牽頭負責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信訪辦公室。負責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局相關處室和事業單位參與重要信訪事項;承擔市信訪部門的信訪約訪工作;研究、分析人力社保系統信訪情況,分析、預測、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38名(含紀檢監察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2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6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的工作機構設定和領導配備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設立行政審批服務處,派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編制、職數局機關內部調劑。行政審批服務處負責局行政審批工作,局其他內設機構不再承擔具體行政審批事項,配合做好行政審批工作。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個派出機構: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東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行政編制和科級領導職數局機關內部調劑。
主要職責:綜合管理市經濟開發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四)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協調配合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准使用的編制數內編報進人計畫和科級職數使用計畫;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發的編制卡研究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和科級職務調整事宜;機構編制部門根據組織、人力社保部門錄(聘)用、調動通知辦理人員入(出)編手續,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務任免檔案辦理職務調整備案登記手續。財政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確認的各單位實有人員情況,編制單位預算、核撥經費。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入(出)編登記憑證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制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實名制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資料庫互聯共享。
(五)統一發放工資職責分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各單位的性質、編制、職數和實有人員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確認的各單位實有人員情況,審核市級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情況;市財政局按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確認的各單位實有人員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人員名單和工資情況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六)各內設職能處室和派出(駐)機構要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及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安排,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余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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