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管理

人員管理

人員管理是公共組織編制管理的核心內容。人員管理的精要是將合適的人員配備到合適的職位上,並讓其從事合適的工作,從而實現“人適其位,位得其人”。人員管理,是指依據公共組織編制法規,按照公共管理職能調整和機構設定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式,確定公共管理人員數額、結構比例、領導職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員管理
  • 外文名:personal management
  • 作用:提高凝聚力
  • 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員工管理和生產管理
概述,管理制度,生產制度,企業制度,財務制度,員工制度,身份保證金,員工保證金,繳存印鑑卡,員工守則,員工,員工,守則(C),考勤制度,

概述

該書旨在幫助眾多企業管理者們如何在公司內部建立一個公正、公平、有效的人員管理制度。該書概念新穎,見解獨到,論據充足,可以有效幫助企業管理者們不斷更新理念、開拓視野,可以說是人力資源管理領域中的精彩之作。眾所周知,企業管理的根本是人員管理。隨著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很多人會發現,管理者80%的時間都花在考慮人員管理的問題上。如何防止陷入各種文山會海,如何處理下屬之間的明爭暗鬥,這些經常是企業管理者們最苦惱的問題。其實,你應當知道:管理是一門科學,領導是一門藝術,用人是一種謀略。其主要職責是:協調人員之間的關係,引導建立積極向上的工作環境
高級人員管理的核心要義就是要學會有效授權,只有這樣,你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所有難題,輕鬆管好您的企業!----台灣三大企管專家(白崇賢)

管理制度

生產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產
第一條:生產車間嚴格執行規範作業,安全生產為重要目標,安全生產責任人為生產車間第一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履行安全作業監督,承擔因不規範作業引發的安全事故領導責任
第二條:下班時相關工序員工(負責人)負責關閉本工序的電腦及生產工具的電源,本條由生產廠長(生產主管)監督執行。
第三條:生產車間禁止吸菸、打架鬥毆。
第四條:全體員工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違禁物品進入公司,不得攜帶私人物品放在生產車間,禁止公私物品混淆存放。違者予以處罰。
第五條:生產車間放假期間和平常晚上由公司安排駐廠人員進行巡視,非上班或加班期間,原則上不允許人員入內。全體員工應潔身自愛,禁止私下竊取公司財物,一經發現,扣發工資、清除出廠並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章:員工管理和生產管理
第四條:全體員工必須按照公司作息時間上、下班,遇有加班,由生產廠長(主管)統一安排,有事需請假,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礦工,嚴禁代他人考勤打卡,違者按照公司員工考勤管理條例處罰。
第五條:全體員工上班期間須佩帶廠牌,穿著得體大方,舉止文明,保持較好精神狀態。不得隨意脫崗、竄崗(脫崗:打卡後脫離工作崗位或辦私事,竄崗:上班時間竄至他人崗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大聲喧譁、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吸菸要到公司指定地方,違者按公司員工考勤管理條例處理。
第七條:員工在車間或公司內遇到公司客戶或非廠人員,作業時不得東張西望,對於詢問情況,應禮貌性回絕,由公司相關人員或生產廠長(主管)答覆或陪同參觀。
第八條:生產員工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辦公區使用電腦或打電話。
第九條: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畫排產,由生產廠長(主管)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生產,生產員工分工不分家,全力按照生產要求和品質控制標準完成任務。生產計畫排產表根據下單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排產,若有變動需徵求業務當事人意見,由公司批准執行。
第十條:組織生產時,由相關工序員工到倉庫憑規定領取原材物料,若發現外殼包裝等材料(外殼做LOG絲印等有缺陷)不符合規定時,馬上報告生產廠長(主管),由其根據公司流程進行處理。若因工序員工未發現或個人未規範操作產生不良後果,責任由相關人和生產廠長(主管)按7:3比例進行承擔。
第十一條:工序員工領取物料必須本人親自簽名,用完後多餘物料或廢料必須當天歸還倉庫。對於廢料,相關人應根據要求分類,進行標明。不屬於倉庫管理的物料,如電腦、烙鐵等其它生產工具和物品,由生產廠長(主管)負責保管,進行管理,保持物品擺放有序。
第十二條:生產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崗位要求和生產要求進行,使用設備也要按照設備操作規程進行。崗位工序或相關的作業指導書由生產廠長(主管)編撰,經公司批准執行。
第十三條:全體員工必須保持車間衛生,做到:車間地面、工作檯面乾淨,工作檯面生產工具擺放有序。衛生清潔方面由生產廠長(主管)統一安排調度。
第三章:員工考勤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考勤方面,遲到或早退在30分鐘內罰款10元/次,缺勤扣發當天相應工資,若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在5次,無故缺勤2天,公司可辭退當事人。
第十六條:禁止方面:生產車間禁止吸菸,違者罰款50元/次;禁止打架鬥毆,違者罰款100元/次。吸菸、打架鬥毆造成重大事故,違者承擔相應責任並辭退出廠。
第十七條:生產責任方面,因人為因素造成質量事故,責任由相關人和生產廠長(主管)按7:3比例進行承擔。
第十七條:員工罰款方面,屬於遲到、早退、缺勤、吸菸方面罰款歸公司集體活動專項經費。非此類罰款歸公司補償損失。相關考勤考核由生產廠長(主管)制定報表在月底交公司財務。
第四章:其它方面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專項經費,以用於員工開展集體活動。
第十九條:公司對於表現優異或有突出貢獻的員工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本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由生產廠長(主管)提出方案,報公司審批執行。
第十七條:生產車間實行生產廠長(主管)負責制,由其負責生產的組織、員工的管理、培訓、考核,以及與公司其它部門的協調。
第十八條:本制度請各位員工遵守,未規定的,按補充意見執行。

企業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工守則:
一、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七、團結協作,同榮同恥,精誠合作。

財務制度

總則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巨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帳方法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原子筆書寫。
十、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微機複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十一、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設備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定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十三、固定資產必須由財務部契約辦公室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產淨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定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十四、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五、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十六、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十七、銀行帳戶印鑑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鑑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十八、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九、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契約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並經總經理批准,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二十、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帳面餘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餘款與銀行對帳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帳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數額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准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後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並經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餘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二十三、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柜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付款。
二十五、未經董事會批准,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二十六、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辦公用具、用品購置與管理
二十七、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畫、報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櫃、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九、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其它事項
三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財務資料。
三十一、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通過籌集資金的活動,儘量使資金結構趨於合理,以期達到最最佳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業務部門對項目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檢查指導,並按其要求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員工制度

一、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須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註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第三條雇用限制
(一)年未滿16周歲者不得雇用。
(二)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條雇用
(一)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准後雇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管理
(一)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終止雇用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定)經主管科長核簽後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髮工資。
第八條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始得雇用,並將核准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身份保證金

員工身份保證金處理辦法(A)
第一條 該公司員工就職時,除應辦理員工保證書投保信用保險外,另應依本辦法繳存身份保證金。
第二條 員工應繳存的身份保證金,其金額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10萬元整。
(二)第一、二階職員:6萬元整。
(三)第三階職員:4萬元整。
(四)第四階職員:3萬元整。
(五)其餘正式任用職員:2萬元整。
(六)服務員:1萬元整。
第三條 身份保證金一時難以繳足者,依下列的規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額至10元單位,四捨五入),累積至前條規定金額為止。
(一)第四職階以上員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總額扣存4%。
(二)第五職階以下員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總額扣存3%。
第四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的利息,按國家銀行核定的儲蓄部放款利息計算。其計息日訂為每年12月20日統一辦理。未滿100元的零數不予計息。
第五條 員工在職期間,其身份保證金不得發還。但為購買該公司股票經董事會批准者,得於等值金額發還購買,惟其所購股票應暫存總公司,充為身份保證金。
第六條 身份保證金及前條規定所購股票,不得贈與、轉讓、或抵押。
第七條 員工如有違反法令或該公司規章或其他弊情,致該公司蒙受損害時,除依法追訴外,其身份保證金及依第五條提存的股票,悉數充為賠償金。
第八條 員工離職時,其身份保證金及提存的股票,須自離職日起逾滿六個月,經該公司查明確無未了事情或虧短公款後始得發還。
第九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不能一時繳足者,按月於發薪日扣存,其保管及運用,均由該公司負責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員工保證金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該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訂定。
第二條 該公司員工就職時,應依該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的規定繳存身份保證金。身份保證金一時難以繳足者就其未繳部分按下列的規定逐月扣存:
(一)四階以上職員:每個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貼及薪資所得稅的金額)扣存1%。
(二)其餘員工:每個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貼及薪資所得稅的金額)扣存4%。
第三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的利息按銀行一般信用貸款利率複利計付,但未滿100元的奇零數不計付利息。
第四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的發還、抵充,悉依該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於發薪日扣存,其保管的運用均由本公司負責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施行,修改時亦同。

繳存印鑑卡

(一)凡該公司員工已於到職時應繳存印鑑卡三份經呈核後分存總務科、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保管。
(二)員工於處理公務或支領款項時,均應使用與已繳存印鑑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應負責核對各員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員工因印鑑遺失或其他原因申請更換時,均應另填蓋新印鑑卡三份,經呈核後連同原印鑑卡分存總務科、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保管。
(五)員工於調職時原單位主管應將該員印鑑卡移交新單位主管保管。
(六)員工於離職生效日期起,即為印鑑停止使用日期。
(七)員工的印鑑得登記兩顆,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顆。正方形的大小規格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橫一厘米,姓名橫列。
(八)本規則經呈奉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員工守則

員工

第一條 該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該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該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該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四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 該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八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五)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 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 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 該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的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閒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員工

第一條 員工應遵守該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該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時常鍛鍊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於工作時間內,未經核准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准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複印件)出廠。
(八)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及更衣室 、宿舍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報紙以及抽菸,以便增進工作效率並防危險。
(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閒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生產,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者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為重要事項時,應經主管核准後方得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三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惟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46小時。
第四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託打卡,否則以雙方曠工一日論處。
第五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事情,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遲到、早退
⒈員工均須按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3分鐘至15分鐘以內到班者為遲到。
⒉遲到每次扣100元,撥入福利金。
⒊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⒋超過15分鐘後,始打卡到工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皆須報備並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⒌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⒍有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於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才視為不早退。
(二)曠工
⒈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
⒉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⒊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⒋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6日或一年曠工達12日者,應予解僱,不發給資遣費。

守則(C)

第一條 該公司員工應遵守該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種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
第二條 該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第三條 該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
第四條 該公司員工除規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月遲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一天論處。
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二天論處。
超過21次概以曠工三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超過20分鐘起至一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違反這兩項規定者依前面規定按日計扣薪資。
第五條 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於辦公時間內辦妥應中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藉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 該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 各級主管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
第八條 各級員工對於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
第九條 該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除辦理該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該公司名義。
(二)對於該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於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與該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該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檔案、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十)不得在工作場所喧譁、吵鬧,嚴重妨礙他人工作
第十條 該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考勤制度

一、  工作時間
1、公司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
2、每天正常作息時間:上午8:00—16:30為工作時間,中午午餐時間為30分鐘,具體用餐時間以公司的作息通告為準。
3、乘坐班車員工,班車上午7:00與下午4:30準時發車。
4、如遇特殊情況,公司可酌情調整工作時間,並提前通知員工。
二、  考勤方式
1、公司所有員工上、下班均實行打卡考勤制度。
2、考勤卡人為損壞或丟失,補辦每張收取50元。
3、考勤機統一設定在公司門衛處,門衛有權舉報和阻止異常考勤與異常進出公司的情況。
4、所有員工因特殊原因忘記打卡者,最遲應於次日在《未打卡記錄表》上登記,由其所屬上級主管簽字確認。否則當天考勤作遲到、早退1小時處理。
5、《未打卡記錄表》於每月5日統一交於辦公室人事處。忘打卡情況每月不超過1次,每超過1次按遲到、早退1小時,計入考勤。
6、員工上、下班必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委託或者代理他人打卡,否則雙方以曠工1日論處。
7、公司員工考勤由辦公室專人統一管理,並於每月5日前統計出上月的出勤情況反饋給各部門,並以此結算員工工資。
三、  缺勤規定
1、遲到、早退
⑴  上班8:05分以後打卡,視為遲到(不可抗拒力除外)。遲到1小時以內, 扣除1小時薪資;遲到1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扣除半天工資;遲到4小時以上,以曠工論處,班車故障或交通異常情況,公司將酌情處理。
⑵  乘坐班車員工上班打卡時間為班車到達公司後10分鐘內,下班16:20分以前打卡,視為早退(不可抗拒力除外)。早退1小時以內,扣除1小時薪資;早退1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扣除半天工資;早退4小時以上,以曠工論處,其他員工下班以16:30為限。
⑶  全月累計遲到、早退超過3次,且沒有正當理由的,予以書面警告處分。其他處罰規定公司將按照《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執行。
2、曠工
⑴  公司禁止曠工行為,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或申請假期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被視為曠工。
⑵  在公司內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停工者當天工作視為曠工。
⑶  員工一個月內曠工及有被視為曠工行為累計三日以上(含三日)者,全年累計曠工及有被視為曠工行為達五日以上(含五日)者,視同自動離職,公司不作任何經濟賠償,並有權向員工追討違約金及公司損失。
四、  外出、出差規定
1、外出:員工在上班期間因公(或私)事需要外出,必須得到部門主管的同意,並填寫《外出申請單》,認真填寫外出時間、地點、事由,經批准後提交辦公室領取“出入證”。進出公司均需要按照門衛要求出示證明,否則以曠工論處,如員工中途離開公司而事前沒有申請記錄,該天考勤作曠工處理。
2、出差(指到外地公出):員工出差必須填寫《出差申請表》,逐級審批後至少提前一天交辦公室存檔。如遇領導外出,可先填寫申請表由辦公室協調申請並於事後及時履行補簽審批。
五、  休假種類及假期待遇
1、所有假期規定均依據國家的規定執行。
2、補充內容:
⑴ 員工請病假須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單》,如遇急病,未能提前請假,可在當日上班後2小時內電話告知部門主管和辦公室,並在病癒上班後的當天補辦手續。
⑵ 所有病假須提供本市區級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醫院的病假證明是建議性檔案,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實際病情審批病假天數。
⑶ 長期疾病或傳染病患者,在病癒返回工作崗位時,必須遞交治療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⑷ 員工申請長期病假期間不得從事任何兼職工作或到其他單位任職,否則,所有病假時間作為曠工處理。
⑸ 補充假期:所有女性職工每月可享受半天的假期,可以累計使用,但一次連休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一年有效。此假期的假條統一由工會發放,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單》並附此假條,履行審批手續後交付辦公室備案。
3、請假程式和方法
⑴  員工申請各類假期,均應提前填寫《請假單》,病假、產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均須附上相關證明,並經公司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能認可並執行假期。
⑵  一般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申請假期在1日以內的,由部門主管批准,方可執行。超過1日,不足3日的,由部門主管、辦公室、副總經理批准,方可執行。超過3日(含3日)以上的,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⑶  部門主管及以上員工(含部門主管)申請假期,須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⑷  員工若遇特殊情況(如急診、緊急事件、喪假等)未能依照上述手續事前請假的,應在當日上班後2小時內致電通知部門主管及辦公室,說明請假事由,經公司批准後方為有效,並應於上班後的當日內補辦手續。事後補假的情況每月不超過二次。每超過一次按遲到、早退1小時處理。如員工請假未獲批准,必須返回原工作崗位上班,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⑸  當員工在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假期時,應預先交接好工作,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若因工作交接不詳而影響公司整體運作,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公司將給予相應行政或經濟處罰。
⑹  員工在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假期時(如婚假等),均不能採用事後補假之方式(不得享受上述第4條有關規定),否則一律按曠工計算。
⑺  當員工休假歸來,應先到部門主管處報到,再到辦公室核定實際休假天數之後,回本部門工作。若員工因特殊情況需推遲假期,應在假期未滿前通知部門主管及辦公室,說明事由,經公司批准後方為有效。
⑻  員工未經批准擅自缺勤,事後無正當理由補假或謊報、偽造證明,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或於請假期滿仍未復工而無合理解釋者,均按曠工處理。
⑼所有假期申請(特殊情況除外)均應事前將批准的《請假單》交至辦公室人事專員處,方可執行假期。
六、  加班規定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是任何員工由於個人原因所造成的在公司滯留行為一律不屬於加班,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依職權提出加班申請,填寫《加班申請表》,向上一級主管申請審批,說明加班事由、工作進度要求、計畫工作量、加班人員名單,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並與員工本人協商後,方能安排加班。
如遇緊急情況可由各部、室、車間負責人直接決定,並事後補辦加班手續,否則不予記載加班時間。
2、《加班申請單》的提交時間:工作日加班應在當日15:30前提交至辦公室;雙休日加班應在周五15:30前提交辦公室。
3、員工加班時間最小單位為1小時。
4、加班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5、調休:員工因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將由部門安排優先調休,調休時間按照1:1比例計算。
6、加班工作餐標準為6元/人,視物價調整酌情調整,以辦公室通知為準;
7、. 為確保居住在上海市區的員工正常加班後返回市區:
A)遇重大工作事件需要5人(含5人)以上人員加班,填寫用車申請,經過辦公室審批協調後同意安排班車接送
B)4人以下加班,經過加班審批通過後,統一拼計程車搭乘至XX市軌道交通X號線XX路站(末班車22:00)下車,車費統一報銷(按照公司規定統一路線實行報銷,超出部分無正當理由者一律不予報銷)。
8、加班時擅自離崗或接受加班任務後不執行的,以曠工論處;
七、  附則
⒈ 公司辦公室負責本辦法制、修訂的起草和廢止申報工作;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批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公司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實施指導和監督。
⒉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⒊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辦公室,如有與《員工手冊》不符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
⒋ 本辦法於2007年9月制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
八、附錄
1、《未打卡記錄表》
2、《外出申請單》
3、《出差申請表》
4、《請假單》
5、《加班申請單》
6、《調休單》
7、《員工考勤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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