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
  • 文號:人薪發[1994]50號
辦法通知,辦法全文,

辦法通知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
人薪發[1994]50號
按照國辦發〔1994〕60號檔案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關於“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職能分工,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工作,適應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工資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強工資的總量控制,處理好各類人員的工資關係,我部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4-12-22

辦法全文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範圍
機關、事業單位在崗的技術工人(含契約制技術工人,下同),列入技術等級崗位考核範圍。
二、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要在嚴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現和工作成績的基礎上進行。
思想政治表現主要包括: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工作態度等。
生產工作成績主要包括: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數量和質量,生產工作中解決技術問題、從事技術革新及安全生產等。
技術業務水平主要包括: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標準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執行,未實行《國家職工技能標準》的工種,可按現行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執行。對機關、事業單位中尚未建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工種,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標準。
三、考核成績的評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種。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單位以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技術業務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計分,理論考核和操作考核均達到規定分數者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門和委託單位組織進行。
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三項考核成績全部合格者,即為考核合格。
四、技術等級考核的申報條件
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三個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兩個技術職務的考評。技師、高級技師職務的考評辦法另行規定。
(一)工人必須經所在單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成績兩項考核合格的基礎上,申報技術業務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轉正定級,未考取過技術等級的技術工人,可直接申報參加相應技術等級的考核,申報的年限條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並從事本工種工作15年以上或從事本工種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報高級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並從事本工種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本工種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報中級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並從事本工種工作4年以下或從事本工種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報初級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後轉正定級,未考取過技術等級的工人,首先應參加初級工的考核,不得越級參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術等級並由政府人事部門或委託單位核發了技術等級崗位證書的工人,可參加升級考核。申報的年限條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並在本等級工作滿5年的中級工,可申報高級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並在本等級工作滿5年的初級工,可申報中級工的考核。
(四)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工人,可適當放寬高級工考核的申報年限條件。
1.在省、部級以上技術比賽中獲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術革新、技術發明中取得成果並有省部級以上成果證書的工人。
3.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工人。
(五)對於其他生產工作成績突出、技術業務水平的工人申報中、初級工考核的申報年限條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或人事部委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五、組織實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駐地方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
(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託的單位進行管理並組織實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和受人事部委託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儘快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並報人事部備案。
(四)工人進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首先要進行必要的培訓。培訓辦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門或人事部門委託的單位根據各工種考核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五)在實施中,對考取技術等級和認定合格的工人,要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並由政府人事部門或委託單位核發的技術等級崗位證書。新定技術等級的工人,工資如需變動,均從取得證書的下月起兌現工資。
(六)非經政府人事部門考核取得技術等級的工人,應當進行覆核認定。覆核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和人事部委託的單位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對認定後技術等級低於原定技術等級的工人,其工資應按新確定的技術等級重新核定。未進行技術等級考核,在這次工資改革時按中級工及其以上相應技術等級套改工資的工人,進行技術等級考核後未能考取相應的技術等級者(包括本人不申報參加技術等級考核者),其工資也相應予以調整。
(七)執行非三級制技術工種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比照本《暫行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門和受委託單位在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掌握政策,嚴明工作紀律,注意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認真細緻地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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