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費用是行政訴訟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由當事人負擔的、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包括二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時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如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行費;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如鑑定費、勘驗費、證人補貼和差旅費、公告費、訴訟資料副本製作費、執行中的其他費用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訴訟,都須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也須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的目的是為了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減少當事人無理纏訴和濫用訴訟權利,使當事人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及時地履行訴訟義務,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費用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雙方當事人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具體辦法:(1)當事人一方敗訴的,由敗訴方承擔;(2)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當事人雙方依責任大小共同負擔;(3)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敗訴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4)原告撤訴的,由原告承擔;(5)由於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而支出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承擔;(6)當事人申請獲得訴訟資料副本的製作費以及當事人應支付的實際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由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承辦人隨時通知申請人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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