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行政判決書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式,對審理終結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上述規定是人民法院製作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結構、內容和寫作方法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應當寫明製作的人民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 2、文書編號。由年度號、法院代字、案件性質和審判程式代字、順序號幾部分組成。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製作的第1號一審行政判決書,其編號可表述為:“(2003)冀石法行初字第1號”。 3、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原告的基本情況。(1)原告是自然人的應當列寫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原告是法人、組織的第一項列寫其名稱和所在地址。第二項列寫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被告的基本情況。應當寫明被告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的名稱和地址。然後在下一項中列寫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涉及到第三人的在被告之後列寫(3)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具體寫明是法定代理人還是指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並註明其與被代理人的關係。委託代理人如果是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職務。非律師的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4、案由。案由部分應當寫明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審理經過。
具體可以表述為:“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該院提起訴訟。該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到庭的當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如果有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而未到庭的,應當在“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之前寫明“被告經該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二)事實
1、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及其事實與根據,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見、理由和請求等。如有第三人的,應當簡要寫明第三人的意見。 2、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通常以“經審理查明”開頭。應當將行政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情節和因果關係等交代清楚。認定事實的證據,應當強調被告的舉證責任。
(三)理由
理由部分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述。一般以“該院認為”開頭。行政判決的法律依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涉及到規章的,應當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參照××規章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
(四)判決結果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判決結果分為六種情況第一、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可以表述為: “維持××××(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為的,具體可以表述為: “一、撤銷××××(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二、……(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三、部分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可以表述為: “一、維持××××(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二、撤銷××××(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三、……(相對撤銷部分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四、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可以表述為: “責成被告××××……(寫明被告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內容和期限)。” 第五、判決變更行政處罰的,具體可以表述為: “變更××××(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改為……(寫明變更後的處罰內容)。” 第六、單獨判決行政賠償的,具體可以表述為: “被告××××賠償原告×××……(寫明賠償的金額、交付時間,或者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
(五)尾部
1、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2、交代抗訴權、方法、期限和抗訴審法院。 3、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 4、判決日期。 5、、“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戳記。 6、書記員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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