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制度

社會制度

社會制度,是指反映並維護一定社會形態或社會結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包括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制度。其中社會的經濟制度,即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社會的性質;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項制度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決定於經濟制度,又為經濟制度服務。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發展是社會制度發展的根本原因。憲法的主要任務就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和維護包括國家制度在內的一定類型的社會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制度
  • 外文名:social institution
  • 層次1:總體社會制度
  • 層次2:一個社會中不同領域裡的制度
  • 層次3:具體的行為模式和辦事程式
  • 目的:為了滿足人類基本的社會需要
定義,歷史演變,類型,功能,構成,特徵,生命周期,本質,實踐內涵,理論基礎,發展道路,制度權力,社會形態,

定義

社會制度(social institution)
社會制度分為3個層次:
總體社會制度,或曰社會形態,如資本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
②一個社會中不同領域裡的制度,如經濟制度教育制度等;
③具體的行為模式和辦事程式,如考勤制度、審批制度等。
美國社會學家C.H.庫利和K.戴維斯認為制度是大量規範的複合體,是社會為適應其需要用合法形式建立起來的,強調社會規範的重要性及制度在社會結構中的地位。這種觀點一直沿襲下來,並為許多社會學家所接受

歷史演變

曹沖·文為心聲提出社會制度是行為規範的形態,是社會發展的形式,是組成社會結構的基礎。是由意識和具體行為規範建立起來的,並在社會上具有合法性和重要地位。

類型

按形成的過程可分為:
按發揮功能的方式可分為,統制性制度和操作性制度;
按對個性形成產生的影響可分為,原生制度和派生制度;
按形成的過程可分為:
按發揮功能的方式可分為,統制性制度和操作性制度;
按對個性形成產生的影響可分為,原生制度和派生制度;
按社會功能體系可分為,關係性制度、調整性制度、文化性制度和調整關係性制度等;

功能

不同層次的社會制度產生不同的功能,其影響和制約的範圍也不相同。總體社會制度決定著該社會形態的性質,是制定各種制度的依據。不同領域裡的制度決定各種具體模式和規則。一般說來,社會制度具有如下功能:
社會制度社會制度
①行為導向功能。通過權利和義務系統確定個人的地位和角色,為人們提供思想和行為模式,使其較快地適應社會生活,以避免個人與社會的矛盾和衝突。
社會整合功能。作為規範體系的社會制度能協調社會行為,調適人際關係,發揮社會組織的正常功能,清除社會運行的障礙,建立社會正常的秩序。
③傳遞與創造文化的功能。制度通過保存與傳遞人類的發明、創造、思想、信仰、風俗、習慣等文化,使之世代沿襲,並在空間上得到普及。同時,制度促進文化的累積與繼承,推動人們創造新的文化。制度的負功能是,已經建立的制度常常代表社會上的傳統行為模式,容易產生刻板、僵化的傾向,不易隨時代的發展而及時變遷,從而使得社會制度對個人行為與社會發展起一定阻礙作用。制度的功能還可分為外顯功能與內隱功能。外顯功能是與制度的目的直接相關的,內隱功能是在實現外顯功能過程中帶來的非預想的結果。如教育制度的外顯功能是傳授知識,培養人才;內隱功能是培養學生參與群體生活的知識和能力

構成

主要包括:
①觀念,是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某種制度產生及施行的合理性根據;
②規範,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規範,是制度的基本內容;
③組織,是保證社會制度實施的實體;
④設備,包括物質設備和象徵設備在內。

特徵

主要特徵有:
①普遍性。家庭、經濟、政治、教育、宗教等人類社會的主要制度,普遍地存在於一切民族、國家和社會中。它對所轄範圍內的人們均無例外地發生制約作用。社會制度的普遍性,是由人類基本需求的相同性決定的。
②相對穩定性。儘管制度隨社會發展以及時空條件的不同而變化,但它又是相對穩定的規範體系,一經確立就會在相當長時期內制約人們的行為,即使存在的基礎喪失之後,還會在一定時期內發揮作用。
③複合性。任何一種制度都不能單獨存在,必須與其他不同層次的制度相配合,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如家庭制度就包括婚姻、生育、親子、繼承等具體制度。

生命周期

每一種制度的建立都有其客觀根據,但制度有一個形成期,即制度化的過程。在這個時期,制度是不夠完善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與擴充。處於效能期的制度在發展演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障礙和問題,需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調整不適應的部分與環節,使之繼續發揮其效能。有的制度,由於社會環境的變遷,賴以生存的基礎已不復存在,這時就必須及時建立新制度來代替已經過時的制度。

本質

制度就是規定。社會制度簡單的點說就是對社會的規定。它規定著社會的性質,是一套人民必須執行的強有利的行為規範。是一時期穩定的社會關係。從猿向人轉變,群向社會轉變的同時,制度也就逐漸的產生了。國家的建立是制度形成的標誌。從人類發展的歷史上看,社會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到今天的制度形式,是一個發展的過程。這是我們對制度的一般性認識。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可是,對於制度的本質,我們就有必要做更深一層次的探討。我們要明白,我們講的制度是社會的主動行為認識,這與群的自發的本能行為是不同的。雖然,本能與主動都是群體在活動中因需要而產生的。但主動的社會制度,反映的是社會人的整體意志,是對社會群體的認識與把握。能動的認識社會,是人認識社會的開始。
從制度的產生上看,制度是因社會的存在發展的需要而確定的。它反映的是人的利益,是一時期的社會認識上的公平與正義。它具體的表現就在法律、法規、與道德上。這說明,社會制度的本質就是人的認識,是對社會中具體的人與人關係的反映。
說制度是認識,是反映,這是從社會的生產實踐的角度上講的。人在實踐中不僅認識了事物,也認識了行為的本身。在社會的實踐,即兩種生產中,用怎樣的方法生產也是實踐(一種生產方式會有不同種方法)這實踐的目的就是認識最有價值的科學的方法行為。這是具體條件上的行為,制度認識反映的就是這條件上,在生產中各種社會關係的現實。即怎樣生產的認識。
各種社會的關係是複雜的,但也不是沒有規律的。社會是人聯繫在一起的現象,是人的對立統一。而一時期的社會制度,有是在具體的生產條件上,因社會的存在發展需要而產生的。所以,這制度反映的是社會的認識。是社會的人對利益公平、社會正義在一定上的認可。

實踐內涵

社會制度的本質是認識,是對社會在兩種生產中對生產關係的規定.這認識是主觀的,但它是反映客觀的主觀,即是對一定的社會生產條件上社會存在發展需要的反映。(這裡我們要明白的還有,一社會群體所處的環境不同,同樣的生產條件上,生產的關係也會有不同。)生產的條件,主要的有技術水平、人的素質、工具的先進、生產所需要的資料等多方條件。這存在發的需要,是社會穩定進步的需要,是一定生產條件上的公平正義。不過,我們也要認清,這存在是指社會的生產條件。而社會意識是指社會的認識。社會意識有多中的社會意識形態,如歷史、哲學、法律、意識等,這多是不同的社會認識的表達形式。
社會制度社會制度
社會是人聯繫在一起的現象,是人的對立統一的存在形態。生產這實踐的聯繫是社會的主動行為。社會這存在的形態在一定的生產條件上,怎樣的生產(建立生產關係),形成生產的方式,其不只是單純的物質條件問題,是條件與社的主動的認識決定的。而主觀的東西是社會意識的範疇。如果,我們把社會存在理解為生產的方式。
國家的建立,就標準著社會有了主動的認識能力。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要透徹的理解它,就要歷史的,從實踐的過程中來認識。這就是認識的邏輯與歷史的統一。用靜止的形上學的方法是不能理解的。存在決定意識,就是這歷史觀點的總的反映。也就是說生產條件的決定社會意識,是實踐上的社會生產的結果(與目標認識的物質決定意識是不同的實踐過程方面)。

理論基礎

社會存在是怎樣的決定社會意識的。這裡有必要先說一下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什麼是經濟?經濟就是社會的從生產到消費的活動。物質資料的生產是社會的自身的生產來消費,社會自身的生產是社會的物質資料生產來消費,這就是經濟的生產與消費的全部內容。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是實踐與認識的關係。這實踐就是指實踐行為本身,即社會的生產方式。從實踐的角度講,經濟基礎就是一定生產關係上的社會綜合生產條件。生產關係與生產條件就是經濟的決定性的兩個方面。而上層建築則就是指組織生產、在生產實踐的需要認識上,形成建立的為社會服務的領導管理的機構團體。
上層建築是“認識”,是在生產實踐的需要認識上形成建立的。所以,上層建築的機構團體就是社會生產實踐的主導實現的作為者。沒有有效的國家機制,就不能反映社會的要求。更不能保證生產的科學性。有效的國家機制是什麼?就是完善的社會制度,即政治、經濟、文化的制度。沒有這些社會的公平正義就不能實現。認識的實踐的認識,正確的認識來源於社會的客觀要求,是存在決定認識。有了客觀的認識,才能有科學的社會制度。

發展道路

存在是發展的存在,發展是存在的發展,任何事物都是存在與發展的統一。社會是人在自然環境下存在發展的需要,是人對立統一的聯繫在一起的現象。這告訴我們,社會的存在發展需要,規定著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聯繫。物質資料的生產、與社會自身的生產是社會存在發展的需要,沒有那個都不行。所以,兩種生產的需要也是社會存在發展的需要。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在物質資料生產需要的按勞的私有,與社會自身生產需要的按需的公有的前提下,人在存在發展面前,唯有的選擇就是滿足兩種生產。要保證自己,也要保證社會。所以,我們講是公有與私有規定了社會的本質。社會的人能這樣的認識,是社會在兩種生產實踐中實踐的結果。社會是發展的存在。在兩種生產中,生產的條件會不斷的發展,生產的需要會使人的認識提高。也就是說,社會的認識是社會的生產條件決定的。這是存在決定認識。有了社會的人的認識提高,在生產使社會存在發展的環境發生改變的情況下,人與人的聯繫才能變化發展。
這是社會存在發展的需要。這是環境條件決定了存在的社會。這樣的聯繫是社會存在發展的需要規定的。是社會的人的人認識提高的情況下實現的,是社會的認識,是生產實踐的結果。不過,這裡我們要注意一個問題。本質的人與人之間的聯繫、與現實社會中人與人的關係是不同的。聯繫的抽象的,關係是具體的。
我們以往常講的生產關係,其實是物質資料的生產關係。不過,是物質資料的生產關係也好,是社會自身的生產關係也好,那一個關係都不能獨立存在的。是那個關係都不能超出社會存在發展需要的,社會在另一生產上的最低生產需要。沒有一方就沒有另一方。也就是說,本質的聯繫是各種社會關係的實質。 按以前的思維是不易理解的。我們可以把社會看成一群人(其實就是)他們在自然界中,一面物質生產,一面自身生產。因那個都需要,所以這群人之間的聯繫在生產條件發展的情況下,在人的發展驅使下,不斷變化,社會才發展了。

制度權力

經濟,學者都只是把它看成是純生產的問題。說白了就是利益公平的鬥爭。作為人類的生產實踐,即物質資料的與社會自身的,即是經濟的也是政治的。從經濟上講是生產與消費,從政治上講就是人的權利與利益公平的鬥爭。
文化制度與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共同構成了社會制度的體系。文化是廣大勞動人民在歷史的生產勞動中創造的。不同的文化是有利於社會的認識提高與發展的。 社會是一個大的集體,上層建築的、即政府機構與社會團體的存在,不是那個人建立的。

社會形態

社會形態是關於社會運動的具體形式、發展階段和不同質態的範疇,是同生產力發展一定階段相適應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統一體。社會形態包括社會的經濟形態、政治形態和意識形態,是三者的歷史的、具體的統一。一定的社會形態總是要以一定的社會制度形式呈現出來,社會制度也被視為社會形態的同義語。人類社會是不斷發展的,社會的根本性變革和進步就是通過社會形態的更替實現的。
1992年,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明確指出:“計畫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計畫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畫;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畫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從理論上破除了計畫經濟和市場經濟是制度屬性的陳舊觀念,從根本上解除了把計畫經濟和市場經濟看作屬於社會基本制度範疇的思想束縛,為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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