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權基準

行政裁量權基準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對法定裁量權具體化的控制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裁量權基準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tandard
  • 罰款: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性質:名詞
一直以來,行政處罰“同案不同罰”現象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虛假宣傳的罰款額是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從1萬到20萬這樣大的罰款彈性,是現行法律賦予執法人員的行政裁量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關係日益複雜化、專業化、多元化,行政裁量越來越重要。行政裁量已成為現代行政的典型特徵,大多數行政行為是基於行政裁量權作出的。如果行政裁量權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必然滋生腐敗。一段時間以來,有觀點認為行政權的濫用都是裁量權惹的禍,甚至有人倡導消除行政裁量權。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推進依法行政,控制行政裁量權制度建設的緊迫性和艱巨性也日益凸顯。
如何確保行政行為既合法又合理?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充分考慮行為的原因、性質、情節、後果等因素,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為規範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使其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明確,享有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制定裁量權基準並予以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活動中遵守裁量權基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權基準:(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則;(二)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地域差異性;(三)管理事項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四)其他可能影響裁量權合理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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