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第三章 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罰的適用,第四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政管理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民政管理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民政局、各區民政局。
第四條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第五條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社會團體部分
(一)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的,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的罰款或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責令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撤銷登記”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社會團體予以撤銷登記。
(四)行政相對人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條第一款、《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行政相對人予以沒收非法財產。
(五)行業協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六條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行業協會予以撤銷登記。
(六)行業協會違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情節嚴重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情節嚴重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情節嚴重的,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行業協會予以撤銷登記。
(七)宗教團體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在主辦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負有責任的,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情節嚴重的,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情節嚴重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情節嚴重的,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宗教團體予以撤銷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第二節 民辦非企業單位部分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設立分支機構的,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的,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的罰款或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責令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撤銷登記”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規定,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
(五)行政相對人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對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行政相對人予以沒收非法財產。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童工,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使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節 基金會部分
(一)行政相對人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行政相對人予以沒收非法財產。
(二)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年度檢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責令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撤銷登記”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基金會違反《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連續兩年不接受年檢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基金會予以撤銷登記。
(四)基金會違反《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布虛假信息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6個月”、“撤銷登記”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節 殯葬部分
(一)行政相對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行政相對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處製造、銷售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行政相對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收封建迷信殯葬用品,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收封建迷信殯葬用品,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遺體存放單位違反《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放行未獲外運批准的遺體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行政相對人違反《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市民政局批准開展殯儀服務業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六)行政相對人違反《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利用公益性公墓從事經營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七)行政相對人違反《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火葬區內生產、經營棺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棺木以及違法所得,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棺木以及違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沒收棺木以及違法所得,並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節 社會救助部分
(一)行政相對人違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處冒領金額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處冒領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冒領金額3倍的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行政相對人違反《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3倍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節 優待撫恤部分
(一)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違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履行優待義務,經責令限期履行後逾期仍未履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行政相對人違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警告。
(三)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違反《烈士褒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履行優待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節 社會福利機構部分
(一)行政相對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經責令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行政相對人責令停辦。
(二)社會福利機構違反《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進行非法集資的,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及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罰款;撤銷登記”,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罰款”、“撤銷登記”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養老機構違反《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法履行變更手續的,未依法履行終止手續的,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養老機構違反《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的,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不符合規定的,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萬元以下罰款”、“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行政相對人違反《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證書擅自開展養護服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六)養老機構違反《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向設定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擅自解散的,以該機構的房屋、土地、設備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的,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用途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七)養老機構違反《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規範、不符合本市規定的服務標準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八節 界線界樁部分
(一)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增設、修復、恢復界樁的,指使他人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增設、修復、恢復界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元以下罰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500元以下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九節 福利彩票部分
彩票代銷者違反《彩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委託他人代銷彩票的,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節 慈善組織部分
(一)公募基金會以外的其他慈善組織違反《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財產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慈善組織違反《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慈善組織予以警告。
(三)慈善組織違反《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公開慈善信息,經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一節 安置部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無需細化裁量基準,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

第三章 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罰的適用

第六條 從輕處罰是指民政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在《處罰裁量基準表》中對應的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
(一)在對應的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規定的處罰種類中,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
(二)在對應的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規定有處罰幅度時,選擇該幅度內較低部分予以處罰,一般不得高於幅度中限。
第七條 減輕處罰是指民政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在《處罰裁量基準表》中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以下,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
第八條 從重處罰是指民政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在《處罰裁量基準表》中對應的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內,適用較重的種類或者選擇幅度中較高的部分予以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
(一)在對應的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規定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適用較重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
(二)在對應的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規定有處罰幅度時,選擇該幅度內較高部分予以處罰,一般不得低於幅度中限。
第九條 加重處罰是指民政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在《處罰裁量基準表》中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之上,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適用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高的部分予以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八周歲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明顯社會危害後果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的;
(五)舉報他人違法行為被查證屬實的,或如實反映行政機關尚不掌握的自身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加重行政處罰: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採取暴力手段抗拒有關機關檢查、調查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加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的;
(二)多次進行相同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影響範圍大的;
(四)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當事人曾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被有關機關採取過行政監管措施的;
(六)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不按要求改正的;
(七)對有關機關依法開展的檢查、調查,不予配合的;
(八)隱瞞真實情況、編造虛假情況,或採取其他行為妨礙有關機關檢查、調查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從重、加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四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必須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民政行政處罰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處罰法定的原則。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禁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第十八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時,應當把違法行為性質、違法行為情節、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當事人消除違法行為後果自覺度和當事人同類性質違法行為累計次數作為裁量要素。
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可對應不同行政處罰基礎裁量檔的,按照其對應的最高基礎裁量檔予以裁量。
第二十條 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情況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對按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較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重大、疑難和複雜案件,且符合集體討論條件的,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及《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同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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