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務關係

行政職務關係是指法律調整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行政職務關係是在公民與國家基本法律關係基礎上產生的另一種特殊關係,即委託關係——公民接受國家委託從事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而行政機關則對他們的活動承受一切法律後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職務關係
  • 外文名:The position relationship
  • 出處:行政法
  • 含義:一種法律委託關係
  • 內容:基本的權利義務
簡介,內容,詳情,行政職務關係的產生,行政職務關係的變更,行政職務關係的消滅,

簡介

行政職務關係是指法律調整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行政職務關係是在公民與國家基本法律關係基礎上產生的另一種特殊關係,即委託關係——公民接受國家委託從事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而行政機關則對他們的活動承受一切法律後果。

內容

一是基本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義務自公務員進入行政機關以後便告形成,它與公務員的身份直接相關,不受公務員職務變更的影響,如獲得報酬權、辭職權、申訴權等。
二是公務員的職權職責,這種職務關係的內容受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職務的影響,它既因行政機關地位、職能的不同而不同,也因公務員職務的變更而變動。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來具體分配每個公務員職權職責的大小。

詳情

行政職務關係的產生

(1)選舉或任命  即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據憲法或組織法選舉產生行政職務,如決定總理的人選或部長的任命。但這種職務關係的產生,是指非公務員經選舉和任命成為公務員,不包括巳具有公務員身份被選舉或任命為政府組成人員的情形。前者是職務的產生,後者則是職務關係的變更。
(2)錄用  錄用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通過考試考核的方法選拔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活動。某公民一旦被錄用,便成為公務員與國家形成職務關係。
(3)調任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前者為“調入”,則引起行政職務關係的產生;後者為“調出”,屬行政職務關係的消滅。

行政職務關係的變更

(1)選舉或任命  作為非政府組成人員的公務員,經選舉或任命成為政府組成人員,其職務關係也就隨之發生變更。
(2)轉任、轉換  轉任、轉換是交流的形式。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轉任雖是乎級調動,但其職務已發生變化,由此也就引起職務關係的變更。輪換指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有計畫地實行職位輪換。這裡的職位輪換,事實也就是職務的變化,從而也就導致職務關係的變更。
(3)撤職 撤職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是對公務員現任職務的否定,這種否定相應地主引起職務關係的變更。
(4)晉升降職 晉升是公務員職務的升遷,降職則是公務員職務由高向低的變動,這兩種情形也引起職務關係的變更。

行政職務關係的消滅

(1)調任:調任分“調入”和“調出”兩種情況。能引起職務關係消滅的調任,是指公務員調出行政機關任職。
(2)開除:開除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是對嚴重違反公務員紀律的人員的制裁,這種制裁以解除職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
(3)辭職辭退:辭職是公務員主動要求解除與行政機關的職務關係,離開公務員隊伍的行為,辭退是行政機關在公務員出現法定辭退事由時,依照法定程式,解除與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行為。辭職辭退均能導致職務關係的消滅。
(4)退休:指公務員因達到法定年齡或喪失工作能力而離開公務員隊伍的行為。退休人員已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再擔任行政機關職務,職務關係也因此消滅。行政職務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直接影響職務關係內容的狀況。而職務關係內容的如何,不僅與公務員自身利益緊密相關,而且也是我們分析公務員行為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行政職務關係的含義和內容
行政職務關係是指公務員基於其行政職務而與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行政職務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所包含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便是行政職務關係的內容。
(一)公務員的權利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
7.申請辭職;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公務員的義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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