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地域管轄又稱“行政訴訟的土地管轄”、“行政訴訟的區域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中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作了具體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不經複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和經過複議,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既可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鐸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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