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制定本制度。《制度》共八章二十九條,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 發文機關:財政部
  • 發文文號:財會[2017]1號
  • 發文時間:2017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通知內容,制度全文,制度解讀,出台背景,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內控報告,實施要求,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7]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的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屬檔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財政部
2017年1月25日

制度全文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報送、使用及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質量,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行政事業單位。
本制度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指導意見》和《單位內部控制規範》,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的能夠綜合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的總結性檔案。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實施、覆蓋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各類經濟業務活動,能夠綜合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建設情況。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重點關注行政事業單位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圍繞重點開展內部控制建設,著力防範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
(三)客觀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立足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堅持實事求是,真實、完整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
(四)規範性原則。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一報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刪減報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是內部控制報告的責任主體。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的實際情況,明確相關內設機構、管理層級及崗位的職責許可權,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式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審核、報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條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級負責、逐級匯總、單向報送”的方式,由財政部統一部署,各地區、各垂直管理部門分級組織實施並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級匯總,非垂直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關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單向報送。
第二章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組織
第八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其職責主要是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有關規章制度及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格式,布置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等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對本地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 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和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等工作。
第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 組織和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
第三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單位當年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實際情況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為支撐,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統一報告格式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對外報送。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一般包括內部控制領導機構會議紀要、內部控制制度、流程圖、內部控制檢查報告、內部控制培訓會相關材料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及能夠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在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部門本級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五條 各部門匯總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信息為準,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五章 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本地區部門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本地區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信息為準,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財政部門逐級報送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六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通過對內部控制報告中反映的信息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提高執行力,完善監督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分析,強化分析結果的反饋和使用,切實規範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更好發揮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匯總的內部控制報告報送後,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所報送的內部控制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採取“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原則。中央部門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組織實施,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分級組織實施,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由本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應按規定採取適當的方式來確定對象,並對內部控制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或以往年份監督檢查不合格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加強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有關內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相關人員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對於違反規定、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工作實際, 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度解讀

出台背景

自2012年財政部發布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規範》),特別是2015年財政部牽頭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制定的《指導意見》發布實施以來,各單位積極開展內部控制建設,並在提高單位內部管理水平,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推動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按照中央提出的以“釘釘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實的要求,為進一步推動各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落實《指導意見》提出的“建立內控報告制度,促進內控信息公開”的改革任務和要求,2016年以來,財政部對我國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了全面深入調研,根據《指導意見》和《規範》的有關規定,在向各地區、各部門全面了解內控建設工作進展情況的基礎上,組織基礎性評價、課題研究、專家研討、廣泛徵求意見,制定了《管理制度》,以規範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提高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質量,促進單位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工作,更好地發揮內部控制在提升單位內部治理水平、規範內部權力運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起草過程

《管理制度》和《通知》從起草到發布,大致經歷了以下五個階段:
一是啟動階段。2016年初,財政部會計司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體系研究”課題組,啟動了《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2016年上半年,課題組多次召開研討會,初步明確了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目的、總體要求、報告機制及形式等內容。
二是調研階段。通過向各地區、各部門發函,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進展情況、有關經驗做法、取得的階段性成效以及工作建議意見等,為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開展年度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奠定了實踐基礎。
三是測試階段。2016年6月,財政部印發《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通知》,對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情況進行“摸底”測試,幫助各單位查找內部控制基礎的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通過“以評促建”的方式,推動各單位有效開展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工作,為年度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積累了實踐經驗。
四是研討階段。2016年下半年,財政部課題組組織召開了一系列專家研討會,邀請了部分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單位、《規範》實施財政部聯繫單位以及內部控制理論界專家、代表,針對《管理制度》以及單位如何開展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進行了多次研討,重點對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及模板進行了討論和完善。
在研討過程中,各方面專家、代表一致認為在我國全面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是一項創新性工作,應儘可能避免給各部門及單位增加額外工作量。為此,課題組針對內部控制報告格式和要求進行了創新性設計,以標準化表格的填報形式代替文字性描述、以定性及定量相結合的客觀性指標代替主觀性描述,從而有效降低了單位編報內部控制報告的難度和工作強度,也提高了各地區、各部門匯總內部控制報告的效率和信息的準確性。
五是徵求意見階段。在課題報告、調研測試和深入研討的基礎上,2016年12月,財政部會計司起草了《管理制度》和《通知》的徵求意見稿向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國土資源部、環保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審計署等部門徵求了意見,並同時向財政部部內10多個司局徵求了意見。反饋意見總體上對《管理制度》和《通知》表示贊同,有關各方也針對徵求意見稿中具體內容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和建議。
六是完善和發布階段。2017年1月,在充分吸收借鑑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財政部會計司對《管理制度》和《通知》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個別未直接吸收的意見建議也與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了溝通解釋,取得共識,最終形成了《管理制度》和《通知》並正式印發。

主要內容

《管理制度》共八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1.總則。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內部控制報告的定義、內部控制報告編制的原則、內部控制報告的責任主體、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開展方式等內容。
2.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組織。主要明確財政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及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分別組織實施全國、本地區、本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過程中的責任及主要職責。
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主要包括各單位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的工作要求、依據、審批過程及報送要求等內容。
4.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主要規定各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本部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工作要求、依據,以及報送本部門內部控制報告的要求等內容。
5.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主要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部門內部控制報告和下級財政部門內部控制報告的工作要求、依據,以及報送本地區內部控制報告的要求等內容。
6.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主要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內部控制報告的分析及分析結果使用等方面作出規定。
7.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監督檢查的總體要求、工作原則、工作方式、考核的落實、對違反規定的單位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處分等內容。
8.附則。主要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管理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以及《管理制度》的生效日期等內容。

內控報告

1.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收到《管理制度》和《通知》後,應當立即全面啟動本地區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廣泛動員本地區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積極開展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及時匯總形成2016年度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對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及同級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和匯總工作,將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財政部(會計司)。其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按時完成本地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各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於2017年5月20日前直接向財政部(會計司)報送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2.各部門。各部門應當研究制定本部門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實施方案,積極組織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積極開展內部控制報告編制工作,並及時匯總形成2016年度本部門內部控制報告。
各中央部門應當於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和匯總工作,將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財政部(會計司)。其他各級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按時完成本部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3.行政事業單位。各單位應當以《管理制度》和《通知》為依據,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按照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完成本單位2016年度內部控制報告,並按時報送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實施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對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協調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強內部控制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做好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審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是數據準確,報送及時。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各單位應當在認真學習《指導意見》和《規範》的基礎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實際情況,並按照《通知》及其附屬檔案要求及時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
三是強化分析,推動整改。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對內部控制重點、難點問題的分析及評價結果的套用。同時,加強對本地區(部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應抽取一定比例的內部控制報告,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檢查,推動所屬單位做好內部控制問題整改,逐步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
四是加強宣傳,交流經驗。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對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制工作的宣傳推廣力度,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路、微信等媒體資源,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持續宣傳報導。同時,探索建立本地區(部門)內部控制工作聯繫點制度,選取內部控制工作開展成效突出的先進單位作為本地區(部門)的內部控制工作聯繫點。通過對聯繫點內部控制工作情況的總結、提鍊形成經驗、做法及典型案例,與其他單位分享經驗和成果,充分發揮聯繫點的示範引領作用,全面推進本地區(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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