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2015年9月2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財務發〔2015〕85號印發《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資產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績效考核,監督管理,附則8章55條,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衛財務發〔2015〕8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29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衛財務發〔2015〕85號
委預算管理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92號)等檔案要求,結合衛生計生行業特點和預算管理單位實際情況,經商財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可從我委網站“財務管理”子站下載),請遵照執行。為進一步做好政策銜接,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辦法》實施前,委預算管理單位未經批准實施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應當按照《辦法》規定許可權和審批流程重新辦理審批(審核)或備案手續。對於符合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條件,材料齊全,管理規範的單位,我委將按照程式審核審批。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一律不予批准並責令整改。請各單位於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報送相關材料。《辦法》實施後未按照規定報批或備案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我委一律不予受理,同時相應取消該單位下一年度資產使用事項的審批資格。
各預算管理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結合實際制訂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嚴格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報批程式。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9月29日

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保障和促進衛生計生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衛生計生行業特點和預算管理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使用,主要指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
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按照規定許可權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各單位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授權,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使用事項進行審批,並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證單位履行職能、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
(二)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相結合。
(三)勤儉節約,有效使用,杜絕浪費。
第六條 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批覆,以及各單位報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備案的檔案,是各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賬務處理按照國家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有資產使用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綜合管理,國家衛生計生委監督管理,各單位具體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各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負總責。
第九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健全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各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對各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五)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考核,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設工作。
(六)接受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
第十條 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監督檢查工作。完善國有資產信息化建設,完整及時登記資產變動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四)加強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資產管理,強化風險控制和收益管理,按照規定許可權辦理相關審批(審核)或備案手續,並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中披露相關信息。
(五)負責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承擔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六)負責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推動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設工作,以及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的建立。
(七)負責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占有、變更及註銷登記等相關工作;每年報送年度資產統計決算報表。
(八)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體系,建設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資產管理隊伍。
(九)接受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定期報告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自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的驗收、入賬、領用、使用、保管、維修維護、清查盤點、登記和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規範資產管理工作流程,強化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與制約機制。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資產使用狀況,及時發現資產使用過程中存在的閒置、丟失、損毀等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做到資產使用高效節約、物盡其用。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積極引導和鼓勵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資產預算掛鈎的聯動機制,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資產使用的科學管理,選配專業人員,做好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維修,確保資產在規定使用期內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十五條 各單位對購置、接受捐贈、無償調撥(劃轉)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自建資產應當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各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檔案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盤點清查,每年度至少一次,可採取一次性或分期分批盤點清查的方法。資產盤點清查工作,由資產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財務部門、使用部門和內部審計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對盤點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作出記錄,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辦理審批手續,調整相關賬表,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資產領用交還制度。資產領用應當經主管領導批准。資產出庫時,保管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出庫手續。資產保管應當落實到人,人員離職時,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應收、預付款項和庫存物資等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內部審批許可權,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定期分析資金運行狀況,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嚴禁單位之間相互拆藉資金,有效防範資金管理風險。庫存物資應當按照“計畫採購、定額定量供應”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低值易耗品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賬,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況。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不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套用軟體(委託軟體公司開發軟體視同外購無形資產)等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加強無形資產評估和技術鑑定,及時確認無形資產的產權和價值。加強無形資產相關信息的匯集、整合和分類,注重無形資產的日常核算和監管,及時對無形資產的未來收益、經濟壽命、資本化率進行評估和確認,確保無形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對無形資產的保護,防止侵權行為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
第二十條 凡借用、代管的資產應當另行登記,與本單位資產嚴格劃分,避免互相混淆,但使用管理應當執行單位的統一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登錄資產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房屋及建築物的建設、使用、維修、調撥、變賣、拆遷等重要資料應當列入檔案管理。凡屬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器械(單台金額50萬元(含)以上),應當按照台(件)建立檔案,並詳細記錄設備的使用、維修、故障、事故、移位變動及台時記錄等運轉日誌,定期進行跟蹤分析。
第四章 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投資,是指各單位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利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對外進行的投資。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遵循事企分開、權屬清晰、權責分明、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對本單位對外投資項目實行專項管理,按照對外投資項目設立管理台賬,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外投資的基本要求:
(一)各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發展戰略制定投資目標和規劃,合理安排資金投放結構,緊密結合單位主業,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科學確定投資項目,擬訂投資方案,重點關注投資項目的收益和風險。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投資範圍僅限於衛生計生服務相關領域,其中預算管理醫院僅限於醫療服務相關領域。
(二)擬用於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嚴格控制貨幣資金對外投資,鼓勵使用科技成果投資。嚴格控制委屬三級(含)以下企業再投資,減少投資級次,杜絕賬外投資事項。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預算管理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嚴格控制併購投資,關注併購對象的隱性債務、承諾事項、可持續發展能力、員工狀況等,合理確定支付對價。嚴格控制境外投資,境外投資應當考慮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因素的影響,應當遵照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三)各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
(四)下列資產不得用於對外投資:
1. 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2. 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
3. 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餘;
4. 已被設立質權或依法凍結的股權,以及《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規定的其他不得用作出資的股權情形;
5.財政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得對外投資的其他資產。
(五)各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1.不得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得購買企業債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凡有銀行貸款的單位,原則上不得新增貨幣資金投資;利用國外貸款的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不得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虛假對外投資,不得抽逃註冊資金;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六)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管理,對重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對外投資監督管理要求:
(一)各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企業內部控制套用指引》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二)各單位應當監督企業建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風險防範制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派出執行董事,依法履行職責。各單位派出的董事、監事和執行董事不得在經濟實體領取報酬。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對外投資項目跟蹤評價機制,定期進行投資企業效益分析,關注所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以及投資契約履行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投資企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建立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考核機制,根據經營績效落實經營責任。
(四)各單位對外投資減持、轉讓、收回、核銷,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國衛財務發﹝2013﹞25號)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對外投資減持、轉讓應當進行評估。對外投資核銷應當取得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明檔案。
(五)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報送所投資企業的相關財務狀況報表和資產統計情況報表。
第二十八條 對外投資審批許可權:
(一)各單位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按照以下許可權審批:
各單位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以下的,須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各單位對現有經濟實體追加投資,使用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的,按照上述許可權進行審批;使用經濟實體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轉增註冊資金的由各單位自行審批,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參照本辦法第三十條報送備案材料)。
(三)各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許可權嚴格進行對外投資審批(審核),不得再向下屬單位授權。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審核)的基本程式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各單位在申報對外投資事項前,應當認真履行單位內部決策程式,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投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關依據;
2.投資方式、投資金額及投資來源;
3.投資對單位財務狀況和履行職能的影響;
4.擬投資創辦企業的股權結構情況,擬合作方的資信狀況;
5.投資行業的基本情況,投資的風險、收益、回收期等經濟指標分析;
6.其他有關情況。
(二)單位申報。各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須提交擬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報告,並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以正式檔案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各單位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三)按照許可權審批。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覆或報財政部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申報單位。對於投資金額重大、投資關係複雜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國家衛生計生委可組織專家組現場調研核查。
(四)資產評估或認繳出資。各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照規定履行備案程式。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二級預算管理單位的資產評估結果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三級預算管理單位的資產評估結果經主管二級單位審核後,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以貨幣出資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足額認繳出資。
(五)實施投資。根據批准的投資方案,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契約或協定,明確出資時間、金額、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履行投資契約或協定。根據對被投資方的影響程度,合理確定投資會計政策,建立投資管理台賬,詳細記錄投資對象、金額、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項,妥善保管投資契約或協定、出資證明等資料。
(六)產權登記。各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財政部《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財教〔2012〕242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提供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審批(審核)材料:
(一)單位擬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報告(單位正式檔案,需註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及《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申請表》(一式三份,附屬檔案1);
(二)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置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單位擬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複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六)擬創辦企業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七)單位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定草案或契約草案;
(八)單位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九)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審計報告;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上報財政部審批的對外投資事項,需報送兩套申報材料。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是指各單位將國有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使用,以組織收入、彌補事業經費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種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和跟蹤管理的原則,加強可行性論證,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不得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給個人。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凍結的;
(二)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原則上應當採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年。對契約到期需續租的出租、出借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出租、出借審批許可權:
各單位6個月以內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其自行審批,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各單位6個月(含)以上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1.預算管理醫院。各醫院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由各醫院按照單位內部程式審批。各醫院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醫學科學院所屬醫院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的,報醫學科學院審批;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至800萬元以下的,經醫學科學院審核後,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其他預算管理醫院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8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2.醫學科學院、疾控中心及所屬單位(不含醫學科學院所屬醫院)。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本級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按照單位內部程式審批;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 500萬元(含)以上至800萬元以下的,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所屬單位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由各單位按照內部程式審批;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分別報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審批;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800萬元以下的,須分別經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審核後,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3.其他預算管理單位。各單位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由各單位按照內部程式審批;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含)以上、800萬元以下的,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各單位出租、出藉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各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許可權嚴格審核審批出租、出借事項,不得再向下屬單位授權,不得分解拆分出租、出借事項,規避審批行為。
第三十八條 出租、出借的審批程式:
各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可行性研究。各單位在申報出租、出借事項前,應當認真履行單位內部決策程式,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關依據;
2.出租、出借的內容、方式、出租價格及對象選擇;
3.出租、出借對單位財務狀況和履行職能的影響;
4.擬租借企業的資信狀況;
5.出租、出借的基本行情,風險、收益、回報率等經濟指標分析;
6.其他有關情況。
(二)單位申報。各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須提交擬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報告,並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以正式檔案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各單位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三)按許可權審批。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出租、出藉資產選擇及出租價格確定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覆或報財政部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申報單位。對於出租金額重大、出租、出借關係複雜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國家衛生計生委可組織專家組現場調研核查。
(四)實施出租、出借。根據批准的出租、出借方案,與租借方簽訂租借契約或協定,明確租藉資產內容、時間、金額、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履行租借契約或協定。各單位應當建立租藉資產台賬,詳細記錄租藉資產內容、賬面價值、期限、收益、租借對象、相關水電氣暖物業費用及修繕維護費用劃分情況等事項,妥善保管租借契約或協定、公開招租手續等存檔資料。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提供的出租、出借審批(審核)材料:
(一)單位擬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報告(單位正式檔案,需註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及《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一式三份,附屬檔案2);
(二)擬出租、出藉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資產評估報告書等憑據的複印件;
(三)單位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
(五)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六)承租方為事業單位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承租方為企業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上報財政部審批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需報送兩套申報材料。
第四十條 出租、出借的備案程式:
各單位自行審批的出租、出借事項,應當在審批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材料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收到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備案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將於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回,並責成有關單位糾正。有關單位要及時將改正情況書面回復國家衛生計生委或重新報送備案材料。對於符合規定的,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提供的出租、出借備案材料(一式四份):
(一)單位出租、出借事項的備案報告(單位正式檔案,需註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備案表》(附屬檔案3);
(三)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加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績效考核,利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資產專項報告、財務會計報告、資產統計信息、資產管理信息化資料庫等資料,運用一定的方法、指標及標準,科學考核和評價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效益。
第四十三條 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績效考核,應當堅持分類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績效考核與預算考核相結合,採取多元化的指標體系、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通過材料審查、現場檢查和專項抽查等方式進行,不斷提高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自用國有資產績效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資產核算與資產報告信息完整準確情況,新建房屋、建築物竣工驗收與交付使用、辦理入賬手續情況,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共用建設與使用情況,資產日常管理、盤點清查、運轉情況,正版軟體使用情況,資產信息化建設情況,資產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四十五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績效的考核指標主要包括:用於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審核審批情況,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評估情況,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收益管理情況,經營性國有資產相關信息披露與資產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相關契約管理情況,對外投資或出租、出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可結合具體實際,細化考核指標體系,完善考核程式,建立考核制度。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績效考核結果,完善制度、查找問題、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接受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監督檢查。各單位收到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批覆檔案,應當將複印件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許可權申報,擅自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四)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
(五)人為因素造成嚴重資產丟失、毀損、浪費等;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條 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部署的年度資產決算報表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情況做出報告。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應當內容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並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預算管理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預算管理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預算管理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制訂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五十三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申請表(略)
2.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略)
3.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備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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