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名詞解釋)

血親(名詞解釋)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血親(consanguinity),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是以具有共同祖先為特徵的親屬關係。此詞來自拉丁語consanguineus(同血統的),意指:羅馬人出於同一父親,從而均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血親又分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兩種。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關係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是與自己同一血緣的親屬;而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這些平輩、長輩、晚輩,都是旁系血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血親
  • 外文名:consanguinity
  • 含義血緣關係的親屬
  • 來源:拉丁語consanguineus
血親的含義,禁止血親結婚,血親的分類,自然血親,擬制血親,生物學血親,相關套用,

血親的含義

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血親
血親
血親

禁止血親結婚

原因及發展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係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
血親範圍
我國台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
五代以內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圖五代以內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圖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於禁止血親結婚的範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的血親
  • 直系與旁系血親
    按照民法第967條的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1.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第1項)
  2.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第2項)
<li class="list-dot list-dot-paddingleft">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民法第1072條)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親等計算法示意圖親等計算法示意圖
</li><li class="list-dot list-dot-paddingleft">
血親親等的計算
計算親屬的代數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個方面。直系血親的計算方法是,以自己作為計算起點,己身為一代,向上或向下數至父母或者兒女時為二代,依次類推。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是,首先找出兩個旁系血親的同源直系血親,然後按照直系血親的計算方法分別計算出每一方與同源直系血親之間的代數。如果兩邊的代數相同,則用一邊的代數定代數,如果兩邊的世代數不同,則取世代數大的一邊定代數。
</li>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血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這個定義既不是使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也不是使用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按照中國法律門戶網,“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這也是最常見的解釋。
然而根據中國政府官方網站引用的釋義,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 直系血親。包括父親、母親、兒子、女兒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2.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3.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4. (2)不同輩的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表兄弟姐妹。
堂、表兄弟姐妹之間不能結婚的原因就在於此,他們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按照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分別算出各自的同源直系血親,也就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對於他們來說都屬於三代,世代數相同,則用一邊的代數定代數,所以他們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血親的分類

血緣的真假角度,可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

自然血親

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孫、伯叔與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無論婚生或非婚生,也無論全血緣(同父同母)或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都屬於自然血親範圍。

擬制血親

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由於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親屬基本上有兩類∶血親(有共同祖先)和姻親(配偶的親屬)。在某些社會中,另外有一對對的人也相互視為親屬,例如弟兄倆的妻子,因收養而構成的親屬,以及像教父母那樣具有有如親屬的特殊關係的人們(虛擬親屬)。血親是一種普遍類型;它包括那些具有共同祖先的人而排除缺少共同祖先的人們。

生物學血親

遺傳概念
在現代意義中,血親是一個遺傳學概念。從生物學的觀點看,這一術語本身正如“混血”和“純血”等名詞一樣,並不恰當,因為祖先的遺傳性狀是通過細胞核染色體中所含的基因傳遞給後代的。染色體是由核酸(DNA〔去氧核糖核酸〕)和蛋白質結合而成。DNA是染色體載有基因的組分,並以特殊方式編碼而產生和控制蛋白質合成;每一父或母都有部分編碼信息傳遞給後裔。除DNA載有的遺傳決定因子外,父母對後裔還有其他一些生物學影響,如在母親子宮內的環境;實際上,甚至通過學習還有文化的繼承,它必然會影響營養和其他一些習慣,從而作用於生長和發展。在遺傳學中,血親影響物種基因型--遺傳特徵組合的機率。由於血親的結果,導致從父母雙方的共同祖先繼承他們組合和控制一切有機體的基本物質核酸和蛋白質的可傳遞能力。
生物學上的分級
學者認為血親關係可以依照從共同祖先獲得遺傳潛力的機率分為不同等級。例如,同胞兄弟姊妹具有完全共同的祖先,而第一代堂兄弟姊妹(嫡堂兄弟姊妹)中無另外親屬關係者僅分享他們祖先的一半。一個孩子僅能從父和母分別繼承約一半編碼信息;因此,一對兄弟或姊妹的染色體構成只有一半左右是相同的(精確的百分比不可靠,因為減數分裂期間的物質傳遞有機遇因素,細胞分裂產生精子和卵子時各有單倍體染色體數目)。 這樣一來,在遺傳學上同胞兄弟姊妹的血親等級與父或母和孩子之間的血親的等級相同,二者均可稱為一級血親。姑姨或伯、叔、舅與侄甥之間的共同遺傳機遇為一對親兄弟姊妹的一半左右,對姑姨伯叔舅可稱為“二級”血親。第一代堂表兄弟姊妹可以稱為“三級”血親。 在羅馬法、習慣法和教會法中存在著血親分級的條文。但是沒有一條依據遺傳學的實際情況,它們在人與人間的生物關係的分類中派不上用場。
曾祖與曾孫在遺傳學上和一對第一代堂表兄弟姊妹屬於同級。但祖父母是直系親屬,而堂表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在遺傳學中,血親等級是唯一的重要因素,但在不同社會的社會關係中,重視旁系親屬勝於直系親屬,以及年齡、出身和其他一些因素,是可以決定社會行為的。實際上,習慣或法律對於各級血親甚至非血親都可以同一稱呼和同樣對待(如英語uncle一詞既可以用於稱呼granduncle〔伯叔祖、伯叔外祖〕,也可以用於稱呼姑母和姨母的丈夫)。
孟德爾的豌豆雜交實驗 (遺傳因子的發現)
孟德爾從小喜愛自然科學,21歲做了修道士,後來被派到維也納大學進修自然學和數學,19世紀被派到修道院,他利用修道院一塊園地種植了豌豆、山柳菊、玉米等植物進行雜交實驗,潛心研究8年,其中豌豆的雜交實驗非常成功,孟德爾通過分析豌豆雜交實驗的結果,發現了生物遺傳的規律。孟德爾把雜交後產生的第一代用F1表示,F1總是高莖的,把F1中顯現出來的性狀叫做顯性性狀,未顯現出來的性狀,叫做隱形性狀,如矮莖。高莖與矮莖的數量比接近3 :1。

相關套用

關於血親的資料主要套用在兩方面,一是在一個已知血親等級的兩個個體與另一個體之間,推斷具備那個人的性狀的機率。這一機率依遺傳方式以及遺傳因素的貫穿度或表現度為轉移。比如說,遺傳方式可以是顯性的,也可以是隱性的。在細胞核一對染色體的兩個同樣位置上的一對基因(這些基因稱為等位基因)可以有兩個能夠選擇的性狀,如碗豆的綠色和黃色;兩個等位基因可以全存在性狀中的一個,它們也可以不同,即一個等位基因出現一種性狀,而一個等位基因出現另一種性狀。當兩個一對的等位基因不相同時,個體出現(被“表現”)的性狀是顯性狀態,遺傳為顯性;如果只有兩個等位基因都存在那種性狀時,一種性狀才會出現,那么此種性狀是隱性的。另外一種遺傳方式是性連鎖遺傳。例如,男女兩性都存在血友病的基因,但只有男性會感染此病。貫穿度是不論任何性狀或效果,具有與該性狀相應的基因的群體或人口所顯示的頻率。表現度是個體中所顯示的各種性狀的程度。
血親資料的另一個重要用途是以雙親間的血親程度測量近交。使用近交係數(F)。這是兩個等位基因將完全相同並源出同一祖先的機率。如果兄弟姐妹結婚,其後代從祖父母繼承一對完全相同的等位基因的機率將是1/4。血親每升一級,機率隨之減半,因此,姑姨與伯叔舅之間結婚所生孩子的機率將是1/8,而第一代堂表兄弟姊妹之間結婚所生孩子的機率則為1/16。
系譜圖中,如果用橫線連線同胞兄弟姊妹和配偶的符號,用垂直線連線父母與子女的符號,所有的近交都以一個或幾個回線表示(見圖),每一回線包括血親。個體的近交係數是對包括個體的雙親的所有回線計算的總和。一個人口的近交係數是其成員的平均F。在數目極少、其成員多代相互婚配的人口中,發現F值最高。這類氏族叫作與世隔絕群。例如索馬利亞人自西元前迄今依然是一個不同的小氏族,盛行近交。在美國,一些宗教集團也居住在農業地區,與世隔絕(如阿曼門諾派〔Amish〕和胡特爾派〔Hutterites〕)。
在遺傳學中,一對染色體的同一位置上載有的一個等位基因叫作純合子。一個等位基因在總人口中可能罕見,但是,如果父或母有它,它由父或母傳遞到孩子的機率與一般等位基因相同。因此,由母或父獲得染色體中一個稀有等位基因的機率--即那個等位基因作為純合子的機率在血親婚配的後代中最大。從理論上講,由於罕有反覆突變的情況,甚至一般等位基因的純合子性也可以歸因於遠血親。
孟德爾用碗豆進行的經典性試驗以及後來的大量研究工作表明∶如果一個等位基因是雙分存在(純合子),其效果可能與只從父或母一方遺傳下來的等位基因(雜合子)的效果大不相同。在醫用遺傳學中,有許多蛋白質,特別是酶,如果每一染色體攜帶適當的等位基因,則可以產生足夠的數量。如果一對等位基因全都缺少基因,則產生它所決定的蛋白質的不足。這類罕見的疾病和異常,在血親婚配的後代中相對來說並不十分稀有。實際上,在1902年,在重新發現孟德爾定律以後的兩年之內,曾以具有三種天生代謝錯誤的個體的父母血親頻率高作為孟德爾所講人類隱性遺傳的證據。一個顯著的缺陷是白化病,在這一情況下,皮膚淡紅,頭髮是白的,眼睛缺乏色素,在太陽光下看東西不舒服,經常眯逢著。血親結合者的後代身上出現的這種不利的遺傳效果只在稀有的遺傳疾病中可以覺察;發病越稀少,父母血親的頻率越高。一級血親配偶的子女有很大部分在生後6個月死亡或有嚴重缺陷。在第一代堂表兄弟姊妹間婚姻的後代中,以及在相似或較少血親的其他例證中,少見有害影響。另外,由於稀有是這種影響的一個因素,在總人口中,近交的全部影響是微不足道的。與血親結婚的人和不與血親結婚的人之間的社會經濟方面的小小差別,可以用因血親而造成的疾病和死亡率略高一些來說明。
從社會的而不是從個人的觀點來看,近親近交並不增加隱性疾病死亡率;只不過促使這種所謂的遺傳死亡在較早世代顯現出來。在雜合形式中,對攜帶者個體無不利影響,但這種等位基因包含著未來因隱性疾病死亡的可能性;而血親父母的幼兒夭折會減少那種可能性。對家畜採取審慎近交的原則,是為了消除隱性等位基因對它們的隱患。儘管如此,非常高度近交的“純”世系似乎會引起健康問題,在某些等位基因中,雜合似乎較為有利。許多物種,包括人在內,是隔離及遠近交間雜繁育而來;它們採取此種方式,顯然興旺發達。
各種人類社會都有一些血親婚配禁忌。有禁止某幾種親屬結婚或發生性關係,或兩者都禁止的規章和法律。親屬種類永遠包括某些血親等級,而以法律限制血親婚配的一個理論則是認為這類結合對子女產生不利的近交影響的民間常識。但是,血親婚配禁忌並不是對一特殊級別的統一限制,往往延用於非血親關係。例如,在傳統的中國社會中,一個男子可以娶母親的兄弟的女兒為妻,但他不能與同姓的任何女子結婚。因此,關於血親婚配的起源就出現另外一些學說,有的分析家庭是一經濟和教育單位,血親婚配有助於家庭的穩定;有的認為各種不同社會允許血親婚配是出於社會的和心理的動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