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德海

虞德海,曾任深圳市南山區委書記、寶安區委書記。

2015年2月27日從廣東省河源市中院獲悉,虞德海被判處無期徒刑後,2015年1月第八次提起減刑申請後終於獲得成功,被法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21天,為此他於2月15日出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虞德海
  • 職業:原深圳市南山區委書記
人物經歷,減刑出獄,

人物經歷

2015年70歲的虞德海人稱“南山虎”,曾是改革開放後的昔日之星。1979年,他到深圳蛇口工作,成為我國首家中外合資企業的廠長,曾任深圳市南山區委書記、寶安區委書記。
2001年12月,深圳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虞德海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查明,虞德海在擔任深圳市南山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53萬多元,且有巨額財產港幣現金500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服刑期間,虞德海因確有悔改表現,廣東省高院於2004年8月裁定對其減為有期徒刑18年。其後,東莞市中院先後於2006年5月、2008年1月、2009年11月、2011年4月、2012年10月五次裁定對虞德海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一年四個月、一年四個月、一年四個月、一年六個月。
2014年1月,東莞監獄以虞德海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書。這是虞德海的第七次減刑申請。但中央政法委隨後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就職務犯罪等三類犯罪罪犯減刑次數多、兩次減刑之間間隔時間短等問題,該意見規定適當延長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減刑幅度。如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而虞德海第六次獲得減刑是在2012年10月,距第七次申請減刑不足兩年,東莞市中院當時以不符合減刑條件為由不同意減刑。

減刑出獄

河源市中院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裁定書顯示,河源監獄因罪犯虞德海在服刑期間悔改表現突出,於2015年1月12日提出減刑建議。法院審理查明,虞德海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伏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獲得嘉獎25次;2013年1月、6月、12月以及2014年8月獲得表揚;2013年12月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虞德海屬於自首,且已退清贓款、贓物。法院因而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21天,刑期執行至2015年2月15日止。
這是虞德海第八次提請減刑,終於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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