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所有權

虛擬所有權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網路已日益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民對其在網路中占有的網路物品的權利實質是何種權利值得令人思考,大部分人均認為此種權利為一種財產權,本人認為應在這一概念下繼續深入探究,並認為此種財產權是虛擬物權中的虛擬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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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對虛擬所有權,本文又試圖從其權能,取得方式,救濟方式等方面進行探究,以期建立虛擬所有權的初步框架,以便為以後的系統研究提供方向和鋪墊;同時引起大家的爭鳴,以便更好地調整現實生活中不斷變化的社會關係,更好地實現法的使命。

法律評價

網路遊戲中的“武器裝備”的來源有兩種:在玩遊戲過程中“打”出來(實質為按網路遊戲開發商所設的路徑走下去而獲得的程式運行結果);另一種為同其它玩家交換而得(遊戲環境下的交換和現實生活中的交換)。前一種,在玩家“打”煉武器的過程中,消耗了玩家的時間和精力以及為玩遊戲而支出的金錢,即玩家為此付出了代價;後一種,玩家之間的交換如在網路遊戲環境下進行,則為前種所付代價的交換,如在現實生活中交換則是金錢買賣,同樣玩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歸根結底來說就是玩家的勞動(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洛克曾提出“勞動創造價值”,這一結論已被廣泛認同,可見“武器裝備”具備價值。故法律應對玩家的“武器裝備”進行保護,對涉及“武器裝備”等類似的玩家之間的關係進行調整。

虛擬商品

作為權利客體的“武器裝備”是虛擬商品(虛擬環境下的商品)原因有二:
1、“武器裝備”是商品,“武器裝備”具有價值。價值是指疑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勞動,通過上文所述可知“武器裝備”具備此條件。另外,商品價值的表現形式為: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且具備稀缺性。(1)“武器裝備”具有使用價值。使用價值是指商品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性質。由於網路遊戲與傳統的神話傳說有異曲同工之妙,基於現實世界的模擬並超越現實,每一種武器裝備均具有某種特定的神奇功能,持有超級武器,往往所向無敵,能夠滿足玩家某種遊戲欲望,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對人有積極的意義,所以“武器裝備”具有使用價值。(2)“武器裝備”具有交換價值。交換價值是指此物同其它物相交換所體現的價值,它是衡量物品價值的一種方法,也是物品作為商品流通的前提。網路遊戲中“武器裝備”具有這種屬性,而且已經變成一種平常的行為,交易市場已經形成,並且相應“武器裝備”已有了相對穩定的價格,如《傳奇3》中一把社區3級+1強度+2幸運的“破山劍”價格約為6800元人民幣,一把力級+1強度+1幸運+1攻擊速度的“屠龍刀”價格約為4800元人民幣,一個“戰神頭盔”價格約為1000元,一對各加2攻擊“閻羅手套”價格約為3000元。遊戲裝備交易是相當活躍的一個市場,幾手所有的遊戲社區中都能看到相關信息,已出現專門交易裝備、代練的網站。可見,“武器裝備”已能夠用人民幣來衡量,且已存在相當活躍的交易市場,故應承認“武器裝備”具有交換價值。(3)“武器裝備”具有稀缺性。稀缺性使商品流通成為了可能,也即資源占有人的不平衡性導致了流通的出現;同樣,在某一特定遊戲環境下,不同玩家之間由於所付代價的不同,從而享有的資源(包括武器裝備的多少,優劣)也就不同,有的玩家擁有社區里唯一的一把“破山劍”,而其他玩家則沒有,故其他玩家不能享受到由這把“破山劍”所帶來的遊戲快感,為了平衡此需要(稀缺性)其必然會以一定代價與所有者進行交換,從而實現“破山劍”的交換價值,使破山劍(武器裝備)成為市場中的商品。
2、“武器商品”是虛擬環境下的商品,即虛擬商品。(1)“武器裝備”在現實生活中是無形的,實質上是一組程式,對非遊戲玩家的人來說它沒有對他們的積極意義,非遊戲玩家不可能使用它,也就無法實現它的價值。即“武器裝備”在現實環境下無法發揮其功能,不能成為一般傳統意義上的商品。(2)在虛擬的網路遊戲環境中,“武器裝備”的功能就得到了發揮,其常常具有某種特異的功能,進而通過“武器裝備”的流通來實現特異功能在玩家之間的流轉,這時在此環境下,它的商品屬性才顯現出來。由於“武器裝備”只有在網路遊戲環境下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才能以“物”的形式表現出來,並被人們使用和控制,其存在和體現必須藉助虛擬的遊戲環境,所以“武器裝備”是一種虛擬環境下的商品即虛擬商品。

享有權利

由上述情況可知“武器裝備”其實就是一種虛擬商品,那么玩家對其“武器裝備”所享利益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呢?大部分人都認為是一種財產權,但財產權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包括物權智慧財產權債權),為了使我們對此權利有一個更深刻認識,必須將此權利性質進一步具體化、下位化,所以讓我們看一下這種權利有哪些特點:1、權利客體本身是無形的,只是一組數據,只有在特定的虛擬環境下才是有形的,可見它類似於智慧財產權的客體。2、權利主體在特定環境下能行使此權利,在遊戲環境下能夠對“武器裝備”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並且權利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類似於現實生活中的物權。
(一)這種權利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
1、智慧財產權是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②。它具有以下特點:
(1)無形性(無體性),是指智慧財產權的對象是知識即思維形式,它有形無體,形與體分離,如著作權中作者對自己的文章內容享有著作權而不對承載文章的一本書享有著作權,即智慧財產權客體是無形的。
(2)智慧財產權具有創造性,是指智慧財產權的對象知識作為形式要具有新穎性,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智慧財產權具有壟斷性,是指對相應智慧財產權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由於在現實生活中權利人對智慧財產權很難像對物那樣行使排他權,故法律賦予權利人法定期限內的排他性壟斷權。
(4)智慧財產權具有可複製性,是指智慧財產權對象的知識有形無體,可以在空間上無限的再現或複製自己,並擴散和再現。
2、玩家對“武器裝備”的權利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
(1)權利對象均具有無形性(準確地說應為無體性),在現實生活中均為一種抽象物。
(2)以玩家為標準來說,他們對“武器裝備”的占有均無創造性,只是按照遊戲開發商預先設計好的路徑運行下去而得出的程式結果,對玩家而言無創造性可言。
(3)“武器裝備”在遊戲環境下,玩家對其具有天生的獨占性,能夠行使排他的權利而無需法律賦予其壟斷性地位,故不同於智慧財產權的壟斷性。
(4)“武器裝備”可以通過遊戲設計者預設的路徑製造出多個相同武器,但這並不等同於智慧財產權對象知識本身的可複製性。
(二)這種權利與傳統物權的關係:
1、物權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對抗第三人的財產權利③。
它具有以下特點:(1)物權對象具有客觀實在性,在現實條件下權利主體可對其行使支配權。(2)物權具有獨占性,由於物權對象的特定物具有唯一性、不具有可複製性,所以在同一時間不可能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其行使占有的權利。即是“一種所謂同一物上不得同時具有兩個同一的物權的排他性權利”④。(3)物權具有對世性,也即消極的排他性,指物權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的屬性。
2、這種權利與傳統物權的關係:(1)在現實條件下,我們不可能對這種權利的對象“武器裝備”即一組數據行使支配權;而在相應的遊戲環境下,這種權利的對象是以有體物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玩家可以對其行使支配權。(2)在網路遊戲環境下,這種權利具有獨占性,因為此權利對象具有唯一性而不具可複製性。(3)在網路遊戲環境下,這種權利具有排他性,即玩家對自己“武器裝備”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
(三)玩家對“武器裝備”享有的權利是一種虛擬物權,更進一步說是一種虛擬所有權:
1、不同參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權與之相對應。由於現實中出現了玩家在虛擬環境下可對“武器裝備”行使傳統物權權能的現象,故推測不同物權參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權。現實生活下為一個物權參照系,在此環境下,也即我們自己的生活環境下,我們可以對我們所認為的有體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從而形成傳統物權的概念;虛擬世界為另一個物權參照系,在此環境下,玩家可對以物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武器裝備”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從而形成虛擬環境下的物權概念,即虛擬物權。
2、既然這是一種虛擬物權,又由於權利主體可對權利對象行使最完全的物權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故此權利為自物權,即所有權,本文稱之為虛擬所有權,具體表現如下:
(1)權利主體能對權利對象行使占有人的權能。“占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對物的控制需要藉助身體與物發生一種外部的接觸”。
(2)權利主體能對對象行使使用的權能。“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
(3)權利主體可以行使收益權。“收益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基於財產而產生的物質利益的權利”。玩家可以通過對武器的使用打煉出一些錢幣和物品,從而實現收益。
(4)權利主體可以行使處分權。“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玩家在遊戲環境下,可以通過遊戲角色同其他玩家進行交換,也可以拋棄“武器裝備”,也可在遊戲環境中交易市場賣掉武器裝備,從而行使其處分權。

取得

(一)虛擬所有權與網路遊戲開發商智慧財產權的界分:開發商對其開發的遊戲享有著作權,即遊戲的各種程式形式由開發商獨占,其他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作為程式工程一部分的武器裝備甚至遊戲角色,開發者均享有智慧財產權即享有著作權。
(二)與“武器裝備”相類似的虛擬所有權標的:虛擬所有權標的不僅包括“武器裝備”,還有其它標的(對象),如各網站提供的個人信箱,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號,網站提供特定服務的會員消費者帳號等,均為虛擬所有權的對象。
(三)虛擬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的探討:由於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和對世性,是一種絕對權,故應對其作適當限制,以便更好地保護其權利,即物權法定

權利救濟

由於虛擬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為現實世界中的人,而對象可在虛擬環境下存在,故可以在兩個環節上實施虛擬所有權的權利救濟:
1、在網路環境下,在每個相應的網路中設立由網路運營商建立的虛擬空間登記備案處,對玩家或網路參加者的行為進行監控和登記,針對玩家的申訴來處理玩家間的糾紛,對受侵犯的虛擬所有權進行救濟。同時可考慮建立整個網際網路範圍上的運營商聯盟登記備案處,以便更有力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2、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權利歸根結底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故可以通過規範具體玩家或與該空間所聯繫的人的行為進而間接達到保護虛擬所有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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