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周轉稅

蘇聯周轉稅指蘇聯對商品周轉額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國營組織、生產聯合公司和實行經濟核算、具有獨立資金平衡表,並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的各種社會的合作社(集體農莊除外) 和跨單位組織的企業。實行一次課徵制。計稅周轉額包括四個部分:(1) 按照零售價格或按照含有周轉稅的工業批發價格出售產品的收入; (2) 由於對購貨單位提出訴訟,經國家仲裁機關和司法機關判決而列入供應單位帳戶的應納周轉稅的款項; (3) 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按較低價格出售的收入; (4) 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商品短缺和損壞而向運輸機構索賠的收入。

計征方法分為三種: 一是大部分商品,按照零售價格(或工業批發價) 與企業批發價格的差額扣除商業折扣計征; 二是按商品周轉額和比例稅率計征; 三是按應稅商品數量和單位固定稅額計征。蘇聯周轉稅的納稅期限分按次繳納、按日 (一日或五日) 繳納、按旬繳納、按月繳納和按季繳納等5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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