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蘇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蘇州市的一項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實質: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蘇州市
  • 目的:引導企業轉變增長方式
第一條 為引導企業轉變增長方式,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加強自主創新,培育和壯大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在蘇州市科技計畫中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資金”)。為加強成果轉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果轉化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企業申請和實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前期研發,推動項目培育成熟後申請列入省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計畫立項,實施轉化。
第三條 成果轉化資金主要支持電子信息、生物技術與新藥、現代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環境保護技術及高科技農業等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四條 成果轉化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成熟度高、處於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二)產品的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產業帶動性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品群;
(三)各市(縣)、區財政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
優先支持能體現國家水平,獲得國家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發明專利和產業化研發能形成新智慧財產權的成果進行轉化;優先支持有風險投資等社會資金投入的項目進行轉化。
第五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實施以企業為主體。實施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蘇州範圍內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00萬元;
(二)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有穩定的合作關係,具備相應的技術開發及轉化能力;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產權清晰,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四)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鼓勵高新技術開發園區、特色產業基地、軟體園、科技孵化器、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等科技產業化載體內的企業,以及大型企業集團、省重點民營科技企業、星火龍頭企業等申報項目。
獲該資金資助的項目,在符合省計畫指南條件前提下優先推薦申報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
第六條 市科技局每年發布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指南,明確申報重點領域和主要方向。
第七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轉化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或企業與技術依託方聯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科技局申報,由當地科技部門審查、簽署承諾意見並蓋章後報市科技局技術市場與科技成果處。同一年度,申報省科技攻關的項目不能同時申報市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設計任務書;
(二)科技項目信息表;
(三)企業與技術依託方的合作協定;
(四)企業上年度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五)獨立法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六)項目技術成果與智慧財產權情況的證明檔案(包括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第九條 由市科技局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專家組由科技、產業、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和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等進行評審、論證,並提出明確的諮詢意見。
第十條 市科技局職能處室依據專家組的諮詢意見,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報市科技局局長會議審定。經審定的項目,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行文立項,並與有關責任方簽訂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契約。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主要用於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小試、中試過程中的研究開發工作給予補助,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研究開發經費的50%。開支範圍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差旅費、會議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成果轉化資金、配套資金與自籌資金等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和核算。按現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市科技局、財政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沒有按規定使用資金的企業,視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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