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5號),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了《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作出以下規定。
一、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定價機制。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實行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成交價格。
通過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二、實行科技成果轉化長效激勵機制。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鼓勵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發明人或由發明人團隊組成的公司之間,探索通過約定股份或出資比例方式進行智慧財產權獎勵,對既有職務科技成果進行分割確權,以共同申請智慧財產權的方式分割新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發明人可享有不低於70%的股權。
三、提高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比例。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財政。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沒有約定獎勵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淨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契約收入扣除維護該科技成果、達成該交易所產生的直接成本後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智慧財產權申請費和維持費、交易談判費用、稅金、其他相關費用等,不包括前期項目研發投入。
(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
(三)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70%。
(四)對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獎勵,可按照本規定執行。
四、完善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制度。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五、明確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的法人責任。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要建立健全技術轉移轉化工作體系和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獎勵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最佳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報告、智慧財產權管理、資產管理、評價獎勵等工作的責任主體。鼓勵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轉化機構。支持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申報國家及省級技術轉移轉化示範機構。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報告制度,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各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報送至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強化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運用後補助方式支持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許可、作價入股、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根據其綜合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及項目智慧財產權屬性、創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內扶持其研發投入。對獲得國家科技獎勵的重大成果進行轉化的,給予省級科技計畫立項支持。鼓勵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裝備。實現首台(套)業績突破的科技成果轉化產品,可享受首台(套)相關政策支持。
七、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以企業技術需求為導向,構建山西省科技成果轉化與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加強線上需求徵集,開展線下項目對接、路演等活動,對科技成果轉化的供給方和需求方實行雙向激勵。省財政根據轉移轉化服務績效對各類服務機構給予支持。
八、以金融創新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作用,撬動各類資本投入科技成果轉化。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融資貼息試點和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試點,引導和支持商業銀行開發科技成果轉化信用貸款產品,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貸款業務。
九、支持科技成果向縣域轉化。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縣域科技成果轉化監測與評價體系,定期發布縣域科技成果轉化監測報告。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和引導各縣圍繞產業發展需求,依託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基地,引進轉化先進、適用科技成果。
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要根據本規定,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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