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共和國憲法

蘇丹共和國憲法1973年4月11日由蘇丹人民議會通過,同年5月8日,經尼邁里總統批准,稱為“永久憲法”。憲法規定:蘇丹民主共和國是“民主、社會主義和統一的共和國”、是“阿拉伯和非洲兩個實體的一部分”;“伊斯蘭的教律和習慣是立法的基礎”,“國家對各種宗教信仰者一視同仁”。憲法肯定了蘇丹南方的自治權利。規定,蘇丹社會主義联盟是國家唯一的政治組織。總統是國家元首,由社會主義联盟提出候選人,經全民選舉產生,任期六年,可連選連任。總統擔任執行權、審核立法權,是人民武裝部隊和治安部隊的最高統帥。總統任免副總統、總理、部長、軍官、外交使節、法官、總檢察長等;簽竹和批准條約。總統有權給予免刑或減刑、宣布緊急狀態。總統享有豁免權。

人民議會是蘇丹國家立法機構。總統和人民議會共同參與立法,總統、總理、部長、議員均可提出法律草案,經人民議會通過,由共和國總統簽署生效。共和國總統簽訂和批准的條約在通知人民議會議會,方具有法律效力。在三分之二的議員對總理或部長的工作投不信任票時,總理或部長必須辭職。議會中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總統政軍有損於公共利益,可要求總統向議會作出解釋。人民議會每屆任期四年。如果總統認為公共利益和形勢需要,經同議長協商後,可解散議會,並重新進行選舉;新議會在選出一年內,總統不得將其解散。議長、副議長等領導人的產生,須由總統提名,議會黨團通過。1985年4月,蘇瓦爾·達哈卜將軍執政後,宣布中止使用此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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