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疹

藥物疹

基本概述,症狀,病理,臨床診斷,治療,預防,

基本概述

疾病名稱:藥物疹
其他名稱:藥物性皮炎,藥疹
疾病編碼:ICD-9:693.002 ICD-10:L27.004
所屬部位:皮膚,
所屬科室:皮膚科
疾病分類:皮膚病

症狀

紫癜型藥疹,由Ⅱ或Ⅲ型變態反應引起。
1 引發藥物:多為磺胺類,保泰松,消炎痛,苯妥英鈉,巴比妥等。
2 表現:輕者雙小腿出現瘀點或瘀斑,散在或密集,重者四肢、軀幹均可累及,甚至伴有黏膜出血,貧血等。Ⅲ型反應引起者為血管炎的表現,皮損形態可自風團、丘疹、結節,水皰至壞死潰瘍等多種成分,但均有可觸及紫癜性損害出現。重者可有腎、消化道、神經系統受累,並伴有發熱、關節痛等全身症狀。
3 併發症:會出現繼發感染。

病理

大多數藥物都具有引起藥疹的可能性,其中包括中草藥物,但以抗原性較強者引起的最多。多為磺胺類,保泰松,消炎痛,苯妥英鈉,巴比妥等。此外,對患有先天過敏性疾病的機體及重要器官患有疾病的患者,發生藥疹的危險性比較大。

臨床診斷

1 醫技檢查
1.1 血常規。
1.2 尿常規。
2 診斷依據
發病前有用藥史,有一定的潛伏期,皮疹形態較複雜,為多型性皮疹,除固定性藥疹外,多呈全身泛發,且對稱分布。嚴重者有發熱等全身症狀,黏膜及內臟亦可受累。
2.1 固定性藥疹
2.11 好發於皮膚黏膜交界處或四肢。
2.12 發疹特點具有固定性,即每次都在同一部位發生,有時逐次增多或擴大。
2.13 皮損為水腫性紅斑,中央可起大皰,愈後有褐紫色色素沉著。
2.14 一般無全身症狀。
2.2 大皰性表皮鬆解型藥疹
2.21 發病急劇,病情重。
2.22 全身症狀嚴重,體溫常達40℃左右,黏膜及內臟均可受累。
2.23 皮疹始為紅斑,迅速增多擴延至全身,並發生大皰,皰壁鬆弛起皺似燙傷樣損害。尼氏征陽性。
2.3 剝脫性皮炎型藥疹
2.31 本病常由紅斑型、多形紅斑型藥疹處理不及時演變而來。
2.32 全身症狀重,常伴有高熱及內臟損害。
2.33 潛伏期較長,如為初次用藥,多在20天以上。
2.34 皮疹為全身發紅,反覆大片脫屑,腫脹,滲出,結痂,手足皮膚可呈手套、襪套樣剝脫,毛髮、指甲都可脫落。
2.35 病程長。
2.4 播散性紅斑丘疹型藥疹
2.41 是最常見的藥疹表現型,對稱性泛發於全身皮膚。
2.42 小紅斑和紅丘疹遍布全身,有時融合,甚至有少數瘀斑;有時合併黏膜疹或發熱等全身症狀。
2.43 停用可疑藥物後數日至1周,皮疹消退。
2.5 紫癜型藥疹
2.51 藥物引起真皮小血管炎而發生紫癜。
2.52 全身特別在下肢發生多數伴有出血的小丘疹,重者發熱,可並發關節痛。
3 容易誤診的疾病
3.1 固定型藥疹:是最常見的一型。常由磺胺製劑、解熱止痛劑或巴比妥類等藥引起。皮疹為類圓形或橢圓形的水腫性紫紅色斑,直徑1~2cm或3~4cm。常為一個,偶可數個,邊界清楚,重者其上發生大皰。停藥後約1周余紅斑消退,留灰黑色色素沉著斑,經久不退。如再服該藥,常於數分鐘或數小時後,在原藥疹處發癢,繼即出現同樣皮疹,並向周圍擴大,以致中央色深,邊緣潮紅,也可發生水皰。復發時他處也可出現新的皮疹。隨著復發次數增加,皮疹數目也可增加。損害可發生於任何部位,但較多見於口唇、口周、龜頭、肛門等皮膚黏膜交界處,手足背及軀幹也常發生,可單發或鳳時累及數外。發生於皺襞黏膜處易糜爛,產生痛感。一般經7~10日可消退,若已潰爛則癒合較慢。重者可伴發熱。
3.2 蕁麻疹型藥疹:較常見。多由青黴素、血清製品(如破傷風或白喉抗毒素)、呋喃唑酮及水楊酸鹽類等引起。症狀與急性蕁麻疹相似,可同時伴有血清病樣症狀,如發熱、關節疼痛、淋巴結腫大、血管性水腫甚至蛋白尿等。若致敏藥物排泄十分緩慢或因生活或工作中不斷接觸微量致敏原(如醫務人員對青黴素過敏,製藥廠工人對某些藥物過敏),可表現為慢性尊麻疹。
3.3 麻疹樣或猩紅熱樣藥疹:較常見。多由解熱止痛類、巴比妥類、青黴素、鏈黴素及磺胺類等藥物引起。發病多突然,常伴有畏寒、發熱等全身症狀。麻疹樣藥疹為散在或密集、紅色、帽針頭至米粒大的斑疹或斑丘疹,對稱分布,可泛發全身,以軀幹為多,類似麻疹,嚴重者可伴發小出血點。猩紅熱樣藥疹初起為小片紅斑,從面、頸、上肢、軀幹向下發展,於2~3日內可遍布全身,並相互融合。達到高潮時,全身遍布紅斑,面部四肢腫脹,酷似猩紅熱的皮疹,尤以皺褶部位及四肢屈側更為明顯。本型藥疹患者的皮疹雖鮮明,但全身症狀較麻疹及猩紅熱輕微,無麻疹或猩紅熱的其他症狀。白細胞數可升高,少數患者肝功能可有一過性異常。停藥後1~2周病情好轉,體溫逐漸下降,皮疹顏色變淡,繼以糠狀或大片脫屑。病程一般較短,但若未及時發現病因及停藥,則可向重型藥疹發展。
3.4 濕疹型藥疹:大都先由外用磺胺或抗生素軟膏引起接觸性皮炎,使皮膚敏感性增高。以後再服用同樣的或化學結構式相似的藥物,又可引發此型藥疹。其形態為粟粒大小丘疹及丘皰疹,常融合成片,泛發全身,可有糜爛滲液,但少有畏寒、發熱等全身症狀。停藥後逐漸好轉,以青黴素、鏈黴素、磺胺類,汞劑及奎寧等引起者較多。
3.5 多形紅斑型藥疹:常由磺胺類、巴比妥類及解熱止痛藥等引起。臨床表現與多形紅斑相似,皮損為豌豆至蠶豆大小圓形或橢圓形水腫性紅斑、丘疹,中心呈紫紅色,或有水皰,境界清楚。多對稱分布於四肢伸側、軀幹、口腔及口唇,有痛癢感。重者可在口腔、鼻孔、眼部、肛門、外生殖器及全身泛發大皰及糜爛,疼痛劇烈,可伴高熱、肝腎功能障礙及肺炎等,病情險惡,稱為重症多形紅斑型藥疹。
3.6 光感性藥疹:多由於服用冬眠靈、磺胺、異丙嗪(非那根)、四環素、灰黃黴素、氫氯噻嗪(雙氫氯噻嗪)、補骨脂及甲氧補骨脂素等藥後,再經日光或紫外線照射而引起。可分為兩類:①光毒性紅斑(phototoxie erythema):皮疹與曬斑相似,多發生於曝光後7~8小時,局限於曝光部位,任何人均可發生;②光變應性發疹(ph0to al-lergic eruption):僅少數人發生,需經一定的潛伏期。皮損多呈濕疹樣,可見於曝光部位及遮蓋部。此外,少數患者可發生蕁麻疹或苔蘚樣疹。停藥後仍持續1~2周或更久方能消退。
3.7 大皰性表皮鬆解型藥疹:是嚴重的藥疹,常由磺胺類、解熱止痛劑(水楊酸類、保泰松、氨基比林等)、抗生素、巴比妥類等引起。起病急驟,全身中毒症狀較重,有高熱、疲乏、咽痛、嘔吐、腹瀉等症狀。皮損為瀰漫性紫紅色或暗紅色斑片,常起始於腋和腹股溝,迅速波及全身,觸痛顯著。旋即於紅斑處起大小不等的鬆弛性水皰,稍一搓拉即成糜爛面,或形成大面積的表皮壞死松解,尼氏征陽性。壞死表皮呈灰紅色覆於糜爛面上,留下疼痛的剝露面,像淺表的二度燙傷。口腔、頰黏膜、眼結膜、呼吸道、胃腸道黏膜也可糜爛、潰瘍。部分病例開始時似多形紅斑或固定型藥疹,很快即泛發全身,須即刻停藥及搶救。嚴重者常因繼發感染、肝腎功能障礙、電解質紊亂或內臟出血及蛋白尿甚至氮質血症等而死亡。
3.8 剝脫性皮炎型藥疹:為嚴重型藥疹。多由巴比妥類、磺胺、苯妥英鈉、保泰松、對氨水楊酸鈉、青黴素、鏈黴素等藥引起。多數病例是長期用藥後發生。首次發病者潛伏期20天左右。有的病例是在已發藥疹的基礎上,繼續用藥所致。起病急,常伴高熱,寒戰。皮損初呈麻疹樣或猩紅熱樣,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加劇,融合成全身瀰漫性紅腫,尤以面部及手足為重,可有糜爛、丘皰疹或小皰,破裂後滲液結痂。至2周左右,全身皮膚脫屑呈鱗片狀或落葉狀,手足部則呈手套或襪套狀剝脫。以後頭髮、指(趾)甲可脫落(病癒可再生)。口唇和口腔黏膜潮紅、腫脹或發生水皰和糜爛,影響進食。眼結膜充血、水腫、畏光、分泌物增多,重時可發生角膜潰瘍。全身淺表淋巴結常腫大,可伴有支氣管肺炎、中毒性肝炎、白細胞數顯著增高或降低,甚至粒細胞缺乏。如未及時停用致敏藥物,套用皮質類固醇激素治療,皮膚剝脫可持續2~3月或更久,重者因全身衰竭或繼發感染而死亡。
3.9 痤瘡樣藥疹(acniform eruption)多由於長期服用碘劑、溴劑、皮質類固醇製劑、避孕藥及異煙肼等引起。潛伏期較長,表現為痤瘡樣皮疹,多見於面部及胸背部,發展緩慢,一般無全身症狀。長期用溴劑者可發展成為肉芽腫損害。

治療

1 治療原則
1.1 病因治療:儘可能明確病因,立即停用致敏或可疑致敏性藥物,並終身禁用。鼓勵病人多飲水或輸液以加速藥物自體內的排出。對由重金屬如砒、金等引起的藥疹,要給與絡合劑,如二巰基丙醇(BAL)等使之與重金屬離子絡合後從尿中排出。
1.2 對症及支持療法:對重型藥疹的治療原則為及時搶救,儘早收入院治療。
1.21 抗休克與供氧:對伴發過敏性休克者要分秒必爭,立即皮下或肌內注射1:1000腎上腺素0.3~0.5ml。呼吸困難者予以吸氧,喉頭水腫已堵塞呼吸道時,可考慮氣管切開。
1.22 激素:對Steveus-Johson綜合徵、TEN、重症剝脫性皮炎型藥疹者,及早使用大劑量糖皮質激素為挽救生命的關鍵措施。用量應足以控制臨床症狀為準。症狀控制後應儘快減量至停藥。
1.23 抗組胺藥:選H1受體拮抗劑,如苯海拉明每次50mg,每日3次或20mg肌注,每日3次等,對皮肢瘙癢與水腫的緩解有一定效果。
1.24 維持水電解質平衡:注意膠體或蛋白質的輸入量,必要時輸血或血漿。
1.25 預防及治療感染。
1.26 黏膜損害的處理:可用3%硼酸水清洗結膜,皮質類固醇眼藥滴眼每3小時,1次。
1.27 皮膚損害的局部治療:選用無刺激、具保護性並有一定收斂作用的藥物,根據損害的特點進行治療。
1.3 對輕型藥疹的治療:一般於停藥後2~7天皮損即可消退。若全身症狀明顯時,可口服相當於強的松20~40mg/天,皮疹消退後即可停藥或減量。有繼發感染時給與全身性抗生素治療。局部可用單純撲粉或爐甘石洗劑以止癢消炎,有糜爛滲液時可用濕敷。
1.4 治癒標準:皮疹消退,可留有色素沉著,全身和局部自覺症狀消失。
1.5 好轉標準:皮疹減輕,停止發展,全身和局部自覺症狀好轉。

預防

藥疹為醫源性疾病,因此,必須注意:
1.用藥前應詢問病人有何種過敏史,避免使用已知過敏或結構相似的藥物。
2.用藥應有的放矢,儘量選用致敏性較低的藥物。治療中應注意藥疹的早期症狀,如突然出現瘙癢、紅斑、發熱等反應,應立即停止可疑藥物,密切觀察並爭取確定致敏藥物。
3.套用青黴素、血清、普魯卡因等藥物時應按規定方法作皮膚試驗,陽性者不可用該藥治療。作皮試前,應備有急救藥物,以應急需。目前國家規定皮試液濃度為青黴素500U/ml,鏈黴素5mg/m1,普魯卡因0.25%,破傷風抗毒素1:10,用量均為0.1m1。
4.已確診為藥疹者,應將致敏藥物記入病歷並囑病人牢記,每次看病時應告訴醫生勿用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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