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習俗論

藝術習俗論( theory of art convention)又稱“藝術慣例論”。指的是美國哲學家與關學家喬治·迪基(George Dickie)關於如何界定藝術範疇的理論。迪基不同意維根斯坦等人認為藝術無法加以界定的主張,認為藝術是可以加以界定的,主張以藝術習俗(慣例)來界定藝術。他對藝術習俗作了這樣的界定:“它由戲劇、繪畫、雕塑、文學、音樂等各種藝術門類系統所構成,而每一藝術門類都具備那種能授予客體以鑑賞資格的習俗(慣例)的背景”。

認為藝術在其本身的發展過程中已形成了種種藝術習俗,而且“我們已經懂得了那種支配藝術作品特徵和鑑賞的習俗。並且也已經能把這種習俗看做一種默契的尺度”(《藝術與美學》),我們在很多時候用以區別藝術與非藝術的標準就是這種約定俗成的默契與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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