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章程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章程》是由華北水利水電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第三章 學校辦學行為,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一節 管理體制,第二節 黨政工作機構,第三節 教學科研機構,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學 生,第七章 校 友,第八章 學校資產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第九章 校訓 校徽 校歌,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完善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推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英文譯名為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簡稱“NCWU”。
第三條 學校校址在河南省鄭州市。學校由花園校區和龍子湖校區組成。花園校區位於河南省鄭州市北環路36號,龍子湖校區位於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高校園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共建,以河南省管理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省教育廳負責教育教學管理。
第五條 學校是依法開展高等教育活動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教育質量為根本,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水利電力為特色,以“服務河南、服務水利、服務社會”為宗旨,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成為河南省和全國水利行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國家法律和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三)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組織開展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組織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置,聘任教職工,調整工資和津貼分配,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
(九)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保護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學校辦學行為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活動。
第十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同時舉辦繼續教育、職業教育、國際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全日制本科教育是培養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牢固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具有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高層次套用型專門人才。
研究生教育是培養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高層次套用型專門人才。
繼續教育是適應建設終身學習社會的需要,培養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具有高水平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能力,符合社會需求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終身學習者。
職業教育是培養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等技術套用型專門人才。
中外合作辦學是引進和利用國外先進教育資源、教育思想、教學管理經驗,培養具有國際化視野的專門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學校依法招生,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設定理學、工學、農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堅持水利電力為特色,以工科為主幹,分類指導,統籌兼顧,多學科協調發展,努力形成與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相適應的學科體系。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區別不同學科、專業特點,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學質量評價制度,組織教學督導團對教師的教學質量進行評價,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研水平與質量評價制度,保障和提高科研水平與質量。實行學科、專業、課程評價制度,評選和推薦優秀學科、優秀專業和優秀課程,保障和提高學科、專業和課程建設水平。
第十七條 學校立足科學技術發展前沿,自主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大力開展協同創新和聯合攻關,推動知識創新、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大力加強大學文化建設,以先進的大學文化推動和保障學校科學發展。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開放式辦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國際化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校務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各屆對學校教育教學行為、開展社會服務等活動的監督。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體制要求,構建完善學校內部治理模式。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活動,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校黨委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各級黨組織在學校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三)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決定學校改革、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幹部;
(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八)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委員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由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並報中共河南省委批准。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校紀委委員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校紀委書記、副書記由校紀委全會選舉,並由校黨委通過,報中共河南省委批准。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4—5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長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報黨委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學校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四)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報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五)制訂招生方案,調節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六)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許可權任免校內組織機構負責人;
(七)聘任、管理與解聘教職工,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八)組織實施學生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籌措辦學經費,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十)提出學校內部收入分配方案,報校黨委通過後組織實施;
(十一)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
學校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校長辦公會議,對校長辦公會議的討論、決策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校長、副校長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審議、評議、決策、諮詢機構,依照其章程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和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學術委員會由21—29名委員組成,且須為單數。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教學科研單位推薦,學校審定。委員一般應當具有正高級職稱。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術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副主任由主任推薦,學術委員會會議表決產生。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委員可以連任。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按照無記名投票形式表決。學術委員會建立複議制度,受理和處理學術糾紛複議。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其章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地評定和授予學位,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等工作,處理其他學位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5—29名委員組成,且須為單數。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各教學科研單位推薦,學校審定。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副主任由主任推薦,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表決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委員可以連任。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學位評定委員會建立複議制度,受理和處理學位評定糾紛的複議。
第三十一條 學校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對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討論、決議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學校章程並提出修改意見;
(二)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員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五)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教職工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事項,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校、院兩級工會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期間,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會主席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報中共河南省委和上級工會批准,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
校團委委員由學校團員代表大會選舉,校團委書記由校團委全體會議選舉,並由校黨委通過,報共青團河南省委批准。
第三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建設與發展發揮作用。

第二節 黨政工作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高效的原則,設定黨委、紀委、群團、行政工作機構和直屬工作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法律顧問,由校長聘任。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簽署的協定、校內制定的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草案,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第三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學校設立學院(含教學部、教育中心,以下統稱學院)作為二級教學單位,設立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作為二級科研單位。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學校規定或者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五)根據學校授權,設定內部機構,就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建議;
(六)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要事務的決策形式,對學院的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學院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四十四條 學院根據專業建設和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自主設立學系。學系無行政級別,主要開展教學、科研活動,不具行政管理職能。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本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的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參照本章程關於學院的規定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人事聘任制、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檢查評估制、民主監督制和問責制,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以及有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者申訴;
(八)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教職工行為規範;
(三)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為人師表;
(六)遵守學術規範,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文化;
(七)法律、學校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工提供事業發展平台;尊重並保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申訴制度,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和處理教職工申訴,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提出異議和申訴;
(十)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努力學習文化知識,完成規定的學業;
(六)珍愛生命,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七)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成立學生會和其他學生社團。
學生會是學校學生自願參加、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民眾性組織。學生會接受校黨委和上級學聯的領導,接受校團委的指導,依靠各學院學生會和全校廣大學生開展工作,全面貫徹執行黨和教育方針,發揮溝通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引導和帶領學生成長成才。
其他學生社團在校團委和學生會的指導下,依照本社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學生代表大會實行例會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學生會主席是學生會的負責人,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事項,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五十九條 學校引導學生培養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就業指導等服務,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等資助項目,並採取多種措施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建立生活救濟機制,對生活困難、殘疾等需要救濟的學生給予幫助。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一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過的畢(結、肄)業生,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聘任的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校友自願參加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校友會繼承和弘揚學校優良傳統,加強母校與校友之間的聯繫,開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動,鼓勵校友在各自的事業中開拓創新,共同為母校建設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六十三條 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事項,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校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是校友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且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學校向為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八章 學校資產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智慧財產權、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經營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充分發揮資產效益,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六十六條 學校加強對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學校。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捐贈財物,自覺接受捐贈者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章 校訓 校徽 校歌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訓是“勤奮、嚴謹、求實、創新”。
第七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圖案為正圓形,外圈與內圓為藍色。內圓以漸變的藍色和黃河圖案為背景,中間有耒的圖形,下方為藍色學校建校年號。外圓上半圓是毛體中文校名,下半圓為英文校名。徽章為教職工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歌為《我們是未來的水電建設者》。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各項制度均應當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請河南省教育廳核准。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廳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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