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學章程

河南大學章程

河南大學創立於1912年,初名河南留學歐美預備學校。1984年恢復河南大學校名,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簽署協定共建河南大學。

《河南大學章程》於2014年12月25日經河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由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4年12月31日由河南省教育廳發檔案核准。

《河南大學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其中正文包括總則、職能、人員、組織結構與治理體系、學校與社會、資產經費與後勤、標識和校慶日、附則共8章6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河南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河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豫教政法〔2014〕16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12月25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制定過程

2010年,印發的《河南大學章程》。
2014年,經修訂形成新的《河南大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章程》經河南大學第17屆4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2014年第6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2014年第14次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審定,並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4年12月25日,《河南大學章程》經河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由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教育廳發布《關於核准河南大學等19所高等學校章程的通知》(豫教政法〔2014〕164號)檔案,正式核准《河南大學章程》。
2015年1月15日,《河南大學章程》向全校各單位印發實施。

核准公告

河南省教育廳
關於核准河南大學等19所高等學校章程的通知
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河南師範大學、河南理工大學、華北水利水電大學、鄭州師範學院、安陽工學院、南陽師範學院、商丘師範學院、周口師範學院、鄭州成功財經學院、鄭州科技學院、信陽師範學院華銳學院、河南財稅高等專科學校、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漯河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鄭州澍青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鄭州黃河護理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鄭州大學等19所高等學校報送我廳核准的章程,經河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25日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19所高校章程為最終文本。各高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河南大學創立於1912年。初名河南留學歐美預備學校,選建於中國科舉考試終結地——河南貢院舊址,匯聚河南大學堂等校文脈。1923年起,歷經中州大學、河南中山大學、省立河南大學等階段。1942年,成為國立河南大學。1952年起,先後易名河南師範學院、開封師範學院、河南師範大學、河南大學。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簽署協定共建河南大學。
建校以來,河南大學始終與國家民族共命運,致力於人才培養、學術發展、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形成了植根中原文化沃土,打造區域人才培養高地的辦學特色與傳統,為中國的高等教育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河南大學恪守“明德新民,止於至善”的校訓,秉承“團結、勤奮、嚴謹、樸實”的優良校風,弘揚“百折不撓、自強不息”的辦學精神,以推動人類文明進步、服務國家和人民需求為辦學宗旨,堅持國家一流、區域引領、中原風格的發展道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河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同建設的綜合性大學。
學校名稱為“河南大學”(簡稱“河大”),英文名稱為“The University of Henan”(簡稱:“HENU”)。學校法定註冊地為河南省開封市明倫街85號。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接受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三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身心健康,具有獨立思考、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社會良知和責任感、愛國精神和國際視野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研究型、綜合性、國際化的學術發展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師生為根本,傳承和創新文化,推動社會進步,促進文明發展。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第二章

職能
第六條 學校堅持理、工、農、醫、商、人文、社科多學科協調發展,突出文理學科優勢,彰顯學校特色,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第七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類型、結構和修業年限。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建立多元化選才體系,吸引優秀學生。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專業特點,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學校發展需要,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依法自主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培養高水平國(境)外學生,提升辦學質量和國際聲譽。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調整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決定收入分配。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與經費。

第三章

人員
第十五條 學生系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平評價。
(三)在校內組織、參加社團活動,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公平獲得在國(境)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六)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學校事業發展情況和涉及個人利益的重要事項,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異議和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珍愛生命,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四)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規定的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健全學生髮展的服務支持系統,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對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者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學校支持學生社團自主管理,依法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在學校接受進修、培訓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九條 教師系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教學和研究、擔任相應職務的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學術自由。
(二)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教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忠於人民教育事業,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為人師表。
(二)尊重、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四)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五)恪盡職守,勤勉工作,教書育人。
(六)遵守學術規範,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文化。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職工系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管理、教學研究輔助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服務等事務的工作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守道德規範。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及契約(協定)相關約定。
(三)履行崗位職責,投身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愛崗敬業,服務師生,為教育教學活動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五)團結協作,務實進取,努力成為業務專家和崗位能手。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師和職工提供發展平台。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師和職工待遇。
第二十四條 學校健全教師和職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為教師和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師和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者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五條 講座教授、課程教授、在站博士後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期間,依法依規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關心和服務離退休教職工,支持他們在學校發展中發揮作用。

第四章

組織結構與治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校黨委依據高等教育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教職工生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安全穩定,建設和諧校園。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和老幹部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教職工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依法依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學校重大行政決策,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法定程式依法決策。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委書記、校長共同主持,溝通工作情況,交流重要信息,討論研究需要黨委和行政協調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三條 黨委常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幹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對事關教職工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教職工生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式進行複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變更和撤銷各類機構,在校黨委和校行政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有效運行,面向教職工生提供服務。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聘請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簽署的協定及校內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規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參與處理與學校有關的涉法糾紛。
法律顧問由校長聘任。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與管理。
(五)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設定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機構。
(六)提出學院人員聘任與管理建議。
(七)制定實施學院工作規範和制度。
(八)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校按照重心下移、權力下放的原則,賦予學院相應的辦學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學院黨委(黨總支)是學院的政治核心。
學院的主要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書記共同主持。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教職工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公共教學機構,承擔公共課教學任務,參照學院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開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工作,參照學院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可按照學科門類和發展需要設立學部。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依據學校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最高學術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教學科研機構成立學術委員會分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
學校校務委員會是學校事業發展的諮詢、議事和監督機構,對教學、科研、管理以及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教學科研機構成立院務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和行使職權,決定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設定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科建設委員會。
學校學科建設委員會是學校學科建設的諮詢與協調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產生,統籌負責學科建設相關事宜。教學科研機構成立學科建設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諮詢、審議、指導、評估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產生,對學校的教學相關事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學科研機構成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和學校規定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條件,評議決定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選,對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教學科研機構成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開展工作。學校在建立基層工會的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河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十條 河南大學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履行維護、建設、參與和教育職能。
學校工會承擔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五十一條 共青團河南大學委員會(簡稱校團委)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河南大學的基層組織,受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以組織、引領和服務青年,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能,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 河南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幫助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凡與學校管理、改革發展密切相關和涉及教職工生切身利益的事項,除黨和國家規定的保密事項外,在一定範圍內採取適當方式和程式予以公開。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四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爭取社會支持與幫助。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河南大學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成、開展活動,是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對學校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學校事業發展爭取辦學資源。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河南大學校友總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總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系在河南大學各個時期學習、工作過的各類人員及被學校授予榮譽稱號的各界人士。學校對為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河南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其章程,代表學校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
學校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吸引資金。

第六章

資產、經費與後勤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經營機制,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審計、監察和經濟責任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改革和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為教職工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堅持勤儉辦學,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圖案為正圓形,外圈與內圓為藍色,中間黑體英文字母與下方的創校年號為綠色,藍底下的“河大”兩字為由右至左的篆書體。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河南大學校歌》,嵇文甫作詞,陳梓北作曲。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25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全體會議審定後,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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