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後軍

范後軍

范後軍,安徽肥西人,曾為廈門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簡稱“廈航”)員工,因廈航福州分公司發生矛盾後辭職,並被列入該公司的黑名單。離職後范後軍多次試圖乘坐廈航班機,航空公司都以航班維護安全為由拒載范後軍。范後軍以廈航侵犯其名譽權及乘坐飛機的人身自由權為由,將廈航告上法庭,此事引社會熱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後軍
  • 國籍:中國
  • 籍貫:安徽肥西
  • 性別:男
案件回顧,拒載原因,來龍去脈,法律依據,專家意見,航空黑名單,案件審判,案件分析,二次審判,對廈航的感情,

案件回顧

安徽肥西人范後軍是廈門航空公司(下稱廈航)的一名離職人員。自打離職後,范後軍曾多次試圖乘坐“老東家”的航班,但登機時被拒絕,因為范後軍被廈航很多人稱為“范拉登”。而范後軍認為自己被廈航列入了拒載黑名單,並以廈航侵犯其名譽權及乘坐飛機的人身自由權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
這起被稱為廈航“黑名單”案件備受世人關注。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曾經依法開庭審理此案,之後一直杳無音訊。廈航“黑名單”案件再掀波瀾,原告范後軍的妻子迫於輿論壓力已經與之離婚,與此同時廈航也在悄悄“認錯”。
廈航黑名單
2004年9月,范後軍因故與廈航終止勞動關係,其後他與廈航間就勞動爭議多次發生糾紛。自離職開始,范後軍就因“對飛行安全有潛在危險”,被列入廈航黑名單,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後面都被註明“拒其登機”類字樣,並被輸入廈航各分公司的聯網系統。
同時,廈航還於2005年發函至各航空公司福建營業部、各機票代理處,“商情不要售予范後軍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機票”。
2005年4月30日,范後軍登機被拒。 2006年3月20日,他與廈航簽訂調解協定,“有孩子之前不乘坐廈航航班”。
2008年6月,范後軍女兒出生,但其後他6次登機,仍遭廈航拒載。 “忍無可忍”的范後軍將廈航及代售其機票的中旅總社告上法庭。

拒載原因

來龍去脈

2008年9月15日再次拒絕范後軍乘坐廈航航班,廈航方面則表示是出於對航空安全的考慮。一是對范後軍乘坐廈航航班的目的表示懷疑;二是范後軍曾與廈航員工發生肢體衝突,並存在恐嚇等過激行為;三是范後軍曾是廈航的一名航空安全員,對航空防暴、劫機、炸機等安全設施和措施非常了解,存在比一般人更大的隱患。根據民用航空法及國家有關航空安全規定,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承運具有潛在威脅的旅客及其行李。

法律依據

“廈航為了民航安全對范後軍實行拒載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安全部門正規檔案批示明確限制登機或者出入境、攜帶危險物品、無合法證件、酗酒的人員才被航空公司禁止登機,而范後軍並不在此之列。”張起淮在法庭上強調。

專家意見

廈航與范後軍之間的糾葛,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認為,原則上乘客應該有選擇航空公司的自由。“除非該乘客屬於法律規定的限制乘坐飛機等交通工具的人員、公安機關限制出行的人員、國家安全局限制出入境人員等,航空公司才可以拒載。”
劉俊海不主張航空公司自己制定黑名單。他認為航空安全可以通過加大乘警的力量、加強安檢、提高高空乘客安全狀況監控等工作來保障。而在范後軍的這個案子中,航空公司應該用“以人為本”的原則來處理,一方面可以加強安檢確保其沒有攜帶導致飛行及乘客危險的物品;另一方面,若其在飛機上確有過激行為,也可讓空中乘警及時制止。“航空公司應該更理性地尋求與乘客雙贏的安全保障方案,而不是簡單地拒絕登機。”
劉俊海指出,事實上,范後軍與廈航矛盾的根源是勞資糾紛。“航空公司與員工間的勞資糾紛不斷。要解決這一問題,航空公司應盡力化解各種矛盾,認真解讀契約法、理順契約關係。在解決人才緊張,積極建立航空專業培訓機構的同時,不斷提高空乘人員待遇,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增強集體凝聚力。 ”

航空黑名單

范後軍:將案件進行到底
范後軍現在暫住在合肥。他告訴記者, “事已至此,我就會將這個案件進行到底,即使敗訴,我也會抗訴。”范後軍談到案件還是有點激動。“廈航對我的傷害太大了,實際上我在廈航的眼中遠不止‘黑名單’和‘危險分子’。他們在背地裡稱我‘范拉登’,使我得不到最起碼的人格尊重。後來多次拒絕讓我乘坐廈航航班,別人怎么想?你說我不較真行嗎?”而且,由於此事“鬧得滿城風雨”,范後軍的妻子感到壓力太大,已經和他離婚。
律師:附帶民事賠償已經提高到50萬
2009年1月6日,北京朝陽區法院曾經就此案進行開庭審理,雙方在法庭上爭鋒相對。范後軍認為自己被廈航列入了乘客黑名單,請求法院判令廈航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因無故拒絕其乘坐廈航航班所造成的各項損失5826元和精神撫慰金5.5萬元。范後軍的代理律師張起淮在庭審中稱,廈航為了民航安全對范後軍實行拒載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只有公安機關、安全部門正規檔案批示明確限制登機或者出入境、攜帶危險物品、無合法證件、酗酒的人員才被航空公司禁止登機,而范後軍並不在此之列。廈航代理律師卻並不認可廈航制定了航空“黑名單”。廈航律師稱范後軍自從競選公務員落選後,不認真對待工作,並曾採用過激言行威脅恐嚇領導,如果讓范後軍乘坐廈航航班,有危害飛行安全的可能性。廈航從維護飛行安全的角度拒絕其登機,並不侵犯人格權。
律師意見
范後軍的代理律師張起淮告訴記者,針對范後軍現在的生活現狀,現在的訴訟請求也已經發生了微妙的變化,現在主要訴求則是人身自由權和名譽權的問題,附帶民事賠償也由5.5萬提高到50萬。“現在的證據也比上次開庭更加充分,目前范後軍的鄰居也願意出庭為范後軍作證。”
張起淮律師稱,此次案件再審引起全國法律界專家學者的高度重視,很多專家將參加旁聽,朝陽區法院也將公開審理此案。
廈航已經默默“認錯”
2009年1月6日北京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他的案件之後,廈航對他的態度似乎已經發生了某種“微妙”的變化。
范後軍稱,他首次感受廈航態度發生變化是今年1月10日他由合肥至黃山辦事,由於合肥至黃山只有廈航一個航班,票價只有200元,於是范後軍準備購買機票。范後軍說,他當時在合肥機場購買合肥至黃山的機票時,售票員打開了電腦,隨後讓他等一下,去後面請示一下機組。很快售票員在向機組請示後,給他出票,列印登機牌並順利登機,這多少讓范後軍有點意外。
范後軍第二次感受廈航態度的變化是2009年1月18日,當時范後軍在福州,準備前往北京辦事,他是提前預訂的票,當18日當天范後軍到達機場後,售票處已經將他的票與登機牌列印好。
范後軍向記者所說,隨後記者從他的代理律師張起淮那裡得到印證,同時這也成為再審的一種重要證據。 “從這些可以看出,廈航已經認識到自己‘黑名單’的做法存在錯誤。”

案件審判

宣判范後軍全部訴訟請求被駁回
2009年11月11日上午9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對范後軍案進行宣判。認定廈航的一系列行為,不構成對范後軍人格權的侵犯,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2009年1月6日和6月2日,此案歷經2次開庭審理。
據了解,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就此事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出公函,詢問航空行業限制特定個人乘坐航班的規定和慣例等相關情況。民用航空局回函稱,目前國內現有的法律法規,尚未對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是否有權對認為有危險的乘客拒絕登機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我國參與的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他們認為廈航有權拒絕運輸其認為對其運輸航空器構成潛在威脅的人員。知情人士透露,也就是這個現有法律法規的條款規定,給案件宣判定了性。
在宣判之後,法院已將宣判結果以司法建議的形式遞交給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廈航。業內人士認為,這一判決,有可能成為我國類似案例的定性標本。
范後軍:抗訴到底
2009年11月11日,范後軍在現場聆聽了這一判決。他說:“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律一直是傾向於廈航那邊的。 ”自“黑名單”門事件發生以來,范後軍曾被戲稱為“范拉丹”,其社會評價也因此降低。據悉,為了給自己討一個說法,從2004年開始,范後軍就踏上了艱辛的上訪和訴訟路。為此,他甚至將自己在福州買下的4套房子全部出售,將錢用於訴訟。今年上半年,他的妻子也帶著孩子,和他離了婚。
原告律師:判決有失公允
案件宣判後,范後軍的代理律師張起淮,他說:“這是一起明顯的侵害原告人格尊嚴權,以及榮譽權的案件。法院方面如此判決,有失公允。 ”張起淮說:“我們目前正在對訴狀進行整理。 ”
廈航:同意宣判結果
廈航表示不對此次宣判多作評價。不過,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透露,他們同意和支持此次宣判結果。

案件分析

范後軍與“老東家”結怨緣於勞資糾紛。范在處置勞資糾紛期間曾與廈航員工發生肢體衝突,2005年范離開廈航後,曾7次購買廈航機票,其中6次遭拒,另一次雖經廈航“特批”允許其登機卻被范放棄。2008年9月,范以侵犯人格尊嚴為由,將廈航告上法庭,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補償共6萬餘元。由此,大陸首例航空“黑名單”案進入公眾視野。
范後軍
常言“賭氣不賭財”,范後軍與“老東家”打官司,賭的正是“人格尊嚴”這口氣。雖一審敗訴,但范並不服氣,表示要將官司進行到底。
此案性質屬民事訴訟,從受理到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費時14個月。是此案案情特別複雜嗎?顯然不是。法院之所以對此案作“馬拉松審理”,自有難言之隱:其一,此案社會關注度極高,審慎處置情有可原;其二,航空安全在交通客運服務類別中等級最高,法院在判斷和平衡原被告的是非曲直時,客觀上有向被告傾斜的傾向;其三,國內不少行業已採用或部分採用的“黑名單”制度,眼下依然無法可依,法院無論支持或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均缺乏對號入座的法條作為依據。
也許正是上述原委之共同作用,法院並未向媒體披露此案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判決書也未向社會公開。然而,恰恰因為一審判決“猶抱琵琶半遮面”,不但進一步提高了此案的關注度,而且引發了輿論對一審判決公正性的議論。
被告律師強調,原告除勞資糾紛與廈航員工曾有肢體衝突外,作為曾經的廈航安全員,對航空防暴、劫機、炸機等安全措施非常了解,存在比一般人更大的安全隱患,外加被告對原告的乘機目的表示懷疑,以上三條顧忌,看似被告拒絕范後軍登機的主要理由,但此理由成立的前置邏輯是,被告已將原告預設為“本·*式的危險人物”。
被告聲稱,民用航空法授權航空公司拒絕承運具有潛在威脅的旅客和行李。作為乘客,對這一說法表示理解;作為公民,認為航空公司並無認定誰是“具有潛在威脅的旅客”這一許可權,何況民用航空法也未授權航空公司擁有該項權力。法治社會,認定誰是潛在的“本·*”,只能由司法機關或國家安全機構作出確認。很顯然,在本案中,一審敗訴的范後軍並未被權威機構列入“具有潛在威脅的旅客”之黑名單。

二次審判

2011年6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駁回原告抗訴,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同時,法院指出廈航在“黑名單”事件中,“欠缺及時主動有效的溝通及應對”。聽到宣判後,范後軍表示自己仍將通過申訴等方式為自己討公道。
法院認為,因范後軍在與廈航產生矛盾後曾做出一些非理性行為,並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廈航據此對范後軍能否正常乘坐廈航航班產生懷疑是合理的,且此後雙方已就範後軍乘坐廈航航班問題達成了協定,故廈航在2008年9月9日之前對范後軍乘坐廈航航班採取的取消訂票、訂座等限制性措施並無不妥,不應認定構成侵權。
二審指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尚未對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限制乘客登機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國際民航組織對可能影響航空安全的人拒絕登機是有規定的,國內航空公司也有相應的行業管理規範對此予以規制。航空運輸的高風險性為社會大眾所知曉,航空安全涉及眾多乘客的生命、財產權益,廈航基於與范後軍的糾紛及范後軍的一些非理性表現行為,對范後軍乘機可能引發的安全問題產生懷疑,並採取限制措施,范後軍應給予理解,希望范後軍能理性、客觀的對待。另一方面,廈航在處理與范後軍矛盾的整個過程中,欠缺及時主動有效的溝通及應對,廈航亦應從中吸取教訓。

對廈航的感情

范後軍
在一審判決後,范後軍在表示抗訴的同時,也對外界表示,他一直很喜歡廈航,對為之工作了11年的廈航頗有感情。據知情人士稱,2009年11月11日,范後軍還與老東家的工作人員聊天,關心老同事的炎症問題。
而在2009年6月北京某媒體對范後軍的報導中,范後軍也稱“對廈航充滿感情”,他表示,雖與廈航對簿公堂,但他與廈航並非仇人。報導還指出,范後軍的手機尾號都與廈航飛機型號有關,是他特意挑選的。
這篇名為《被“黑名單”改變的人生》文章也表明,范後軍及家人的生活似乎都被“被拒乘坐廈航飛機”的事情徹底改變了。
文中指出:2009年5月,范後軍離婚了,他賣了福州的兩套房子來打官司。名字隨著“黑名單”傳播後,范後軍多次應聘工作,無論是去當司機,還是到學校求職,“都在最後關頭落敗”。
後來,在一家物業公司當上經理後的范後軍,常被小區業主問“是不是黑名單上的人”,於是他提出辭職。
在不久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范後軍說,他和孩子承受不了敗訴的後果。他們夫妻稱,還有複合可能,前提是能勝訴,討回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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