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攝政時期

英國攝政時期

攝政制度是君主制國家中的一項重要,是在國王不能理政時期代行國王權力的一種制度。英國攝政制度經過近500年的發展,最終於1937年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攝政時期
  • 類型:政治制度
  • 形成時期:1534-1553年間
  • 來源:英國
初步形成,逐漸發展,最終確立,

初步形成

正值都鐸王朝統治的中期。在此期間,英國經歷了攝政制度的法律準備時期和實踐摸索時期。亨利八世通過議會立法和遺囑擬定了愛德華六世時期的攝政形式,但是,依據死去國王的授權來統治國家在現實中是難以推行的。愛德華六世繼位以後,遺囑執行委員會發起了一場攝政改革,以探求攝政的形式和攝政者合法性的來源,並最終制定了單一攝政者的攝政形式。這種攝政形式在愛德華六世時期被認為是合法且可行的,並得到了後世的繼承。

逐漸發展

1795年-1837年間是英國攝政制度逐漸發展的時期,正值漢諾瓦王朝統治的中期,也被看作喬治王時代維多利亞時代的過渡期。最典型的當屬1811年-1820年間,喬治三世因精神病情日益嚴重,被認為不適於統治,英國議會也發現由於國王的缺席,議會將無法進行任何活動。在這一局面下,他的兒子(之後的喬治四世)被任命為他的代理人,作為攝政王而存在。

最終確立

根據《1937年攝政法案》 ,大法官、連同君主配偶、下議院議長、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大法官和主事官一同被賦予權力,有權參與決定君主是否需要解除其皇室職責。在這五人當中,如果有三人或以上根據證據(例如醫生證明)認為君主患有心理或生理疾病,以致未能執行國家元首應有的職責,其權力就可轉移給攝政王。至此,英國攝政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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