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規範

船舶規範,是指各國的政府驗船機構或船級社,為了船舶人級或維護船舶航行安全而公布的一系列關於船舶結構、性能、系統、裝置、設備和材料等在安全質量方面的技術規定。船舶設計、建造、維修和檢驗的主要依據,也是船舶入級所應達到的最低標準。各國(主要指先進的航運國家)驗船機構的船舶規範儘管在內容和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符合國際間有關海事公約,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等的要求。由於造船工業技術的發展,新材料的採用和新船舶的出現,船舶規範必須不斷地修訂更新。所以各種規範都標明公布年份。對於新型船舶,往往先以準則或指導性檔案形式公布試行,待取得經驗後再公布正式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ZC)和中國船級社(CCS)先後制訂或公布多種有關海洋、長江和內河各類船舶的建造和設備規範。關於海洋船舶的主要有《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範》(是綜合性規範)、《海船穩性規範》、《海船載重線規範》等,此外還有海船無線電設備、海船救生設備、海船信號設備、海洋航行設備等規範。關於長江及內河船舶主要有《內河營運船舶檢驗規程》、《長江水系鋼船建造規範》、《長江水系小型鋼船建造規範》等規範。還有內河小型鋼絲網水泥船建造規範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規範
  • 用途:船舶設計、 建造、 維修和檢驗
  • 標準:船舶入級
  • 公約:國際間有關海事公約
  • 拼音:chuanbogui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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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介紹

船舶規範是船舶設計、 建造、 維修和檢驗的主要依據,也是船舶入級所應達到的最低標準。各國驗船機構的船舶規範儘管在內容和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符合國際間有關海事公約,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見《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等的要求。
由於造船工業技術的發展,新材料的採用和新型船舶的出現,船舶規範必須不斷地修訂更新。較小的修訂可以用修改通報形式發布;較大的修改則以新的規範來代替舊的規範,所以各種規範都標明公布年份。對於新型船舶,往往先以準則或指導性檔案形式公布試行,待取得經驗後再公布正式規範。

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歷年已公布多種有關海洋、長江和內河各類船舶的建造和設備規範。關於海洋船舶的主要有:①《鋼質海船建造規範》,為綜合性規範,包括船體、輪機、電氣設備、貨物冷藏裝置、消防、自動化、焊接和建造材料等方面的技術規定;②《海船穩性規範》,是對海船在風浪或其他外力作用下船體傾斜時,必須具備的復原能力所作的技術規定;③《海船載重線規範》,對符合上述規範要求的海船在滿載情況下航行於世界各區帶、區域和季節期間,根據船舶儲備浮力核定最小乾舷的規定。此外,尚有海船無線電設備、海船救生設備、 海船抗沉性、 海船信號設備、船舶起貨設備、海船航行設備等規範。關於長江航行船舶的則有長江水系鋼船建造規範、長江水系小型鋼船建造規範、長江水繫船舶穩性和載重線規範等。關於內河船舶的則有內河船乘客定額與艙室設備規範和內河小型鋼絲網水泥船建造規範等。

套用

船舶規範主要套用於發盤、還盤、邀約以及簽訂契約等環節,且常作為租船契約的主要附屬檔案(船舶描述條款)之一,具有法定效力。船舶規範發布者需要對自己發布的船舶規範負有責任,船舶規範與事實不符很容易造成船舶誤述從而引發違約索賠。

內容

船舶規範的主要內容有:
1.船名
2.船旗(船籍國)
3.船籍港
4.船級
5.船舶呼號
6.船級號碼
7.國際海事組織號碼
8.船籍國註冊號
9.國際海事衛星通訊號碼
10.建造材質、時間
11.建造者
12.總長
13.兩柱間長
14.型寬、型深
15.總/淨登記噸
16.設計/滿載排水量、總/淨載重噸、最大吃水
17.船舶主/輔機型號、燃油規格、油耗
18.包/散裝艙容、艙口尺寸、貨艙形狀

船舶技術規範

IACS共同規範(CSR)
IACS共同規範是IMO目標型船舶標準概念逐步套用的結果,其目標是船舶設計和建造的結構要立足於維護船舶營運期間安全,也就是說保證船舶在整個生命周期內(25年內)都保持一個基本的安全水平,以避免船舶營運期間船東維護不足或缺乏維護而導致船舶安全水平下降。
IMO目標型船舶標準(GBS)
IMO於2002年根據希臘和巴哈馬的提議,啟動了目標型新造船標準(GBS)研究項目,作為2003-2010年的長期工作計畫,旨在制定一套結構化的強制性初始標準(也稱規範的規範),以實現如下目的:
1)使得船舶通過恰當的維護,就可保證預期營運周期內的安全度,這樣就保證了船東對船舶的最大營運使用率。
2)增加規範標準的透明度,對船舶技術標準的制定進行監督,了解規範要求對船舶安全底線控制的核心技術,從而在安全與經濟的槓桿上找到更加符合船東利益的平衡支點。
SOLAS破損穩性新標準
現行SOLASII-l的客船破損穩性要求包括了確定性和機率性方法,而貨船破損穩性要求只有機率性方法。隨著SOLAS公約的多次修正,以及船舶事故的機率分析,使得2種不同理念所形成的方法完全不同,導致了船舶在安全水平上的不協調。2009年1月1日生效的SOLAS第11.1章破損穩性新標準以統一的安全水平將客船和貨船破損穩性規定協調一致,統一為機率性的方法,引入開敞甲板積水和中間進水階段2個重要的新概念和計算方法,將對船舶設計產生重大影響。若要滿足新規則的要求,乾貨船和客船船型設計需要調整分艙布置。分析表明,幾乎所有滾裝貨船和汽車運輸船的設計需作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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