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營業運輸證

船舶營業運輸證

《船舶營業運輸證》是船舶合法經營資格的隨船證明文書,一切從事國內營業性水路運輸活動的船舶均須隨船攜帶有效的船舶營業運輸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作為船舶取得國內營運資格的證明,在水路運輸行業管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加強對運輸船舶的管理,防止老舊運輸船舶和報廢船舶在買賣轉讓過程中出現的篡改船齡等問題,促進我國船舶技術水平的提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營業運輸證
  •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business transport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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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申領,年審,補證,註銷,

法律依據

交通部《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取得運輸許可證或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業前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領取營業執照的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營業執照向原簽發運輸許可證的機關,按照擁有的船舶的艘數領取單船長期或臨時《船舶營業運輸證》。

申領

(一)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時,應填寫《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並報送下列材料:
1、該船或該船所屬單位水路運輸許可證;2、該船或該船所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
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申請程式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申請程式
3、該船所屬單位稅務登記證明;
4、新增運力應持經批准的新增運力申請書;
(二)業戶備齊上述材料連同《船舶營業運輸申領表》遞交所在地航運管理部門(含鄉鎮航管所),
由所在地航運管理部門審核並簽注意見後,逐級呈送至規定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簽發部門。
船舶營運輸證的發放
1、船舶營業運輸證由船舶所有人戶籍地縣以上運輸管理部門發放,異地發證視同無效。
2、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發放許可權:
從事國內沿海運輸的由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負責辦理;
從事內河省際、市際間運輸的由省廳運輸管理局委託各市航運管理部門辦理。
3、船舶營業運輸證簽發部門在接到申請後的十五天內,對呈報檔案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
船舶營業運輸證;不符合要求或不予辦理的,應在《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單》上籤署意見(其中不符合
要求的應說明不符合要求的具體內容),並返還業戶。
4、船舶停航、變賣、報廢后,船舶營業運輸證應交回原發證機關。

年審

年審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年審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1、船舶營業運輸證實行誰發證(含接受委託發證)誰年審。
2、審驗的主要內容:
(1)按規定應具備的開業技術、業務條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是否完備;
(2)運輸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核定經營範圍;
(3)是否使用全省統一的客、貨運輸票據是否執行運價,依法納稅,按章繳納運輸管理費、航養費
等規費;
(4)經營是否正常,有無隨意停業,減班和其他違章現象,是否按規定辦理新增、過戶、更新、報
停等異動手續;
(5)有無重大質量、商務事故
(6)是否依法經營,服從管理,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並按期向運輸管理部門報送經營情況和運輸
量等統計資料;
(7)行風是否端正,有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
3、審驗合格的基本要求:
(1)依法經營,行風端正,服從管理;
(2)使用全省統一規定的客、貨運輸票據單證,執行運價政策;
(3)依法納稅,按章繳納運輸管理費、貨物附加費;
(4)經營正常,無重大質量、商務事故;
(5)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兩次(含兩次)以下者。
4、下列情況者,扣留船舶營業運輸證,限期予以整頓複審:
(1)發生重大質量、商務事故,末處理結案者;
(2)經營者申請登記身份與實際不符者;
(3)擅自超越經營範圍者;
(4)經營不正常,擅自停業、不按核定航線經營,停班、脫班,亂設站點情況嚴重者;
(5)以不正當手段攬客、攬貨,干擾他人正常經營活動,行風不端正者;
(6)違反運價政策,不使用全省統一客、貨運輸票據、單據及偷漏稅費者;
(7)不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指令性運輸任務,不服從航管部門管理者;
(8)私運國家禁、限運物資者;
(9)船舶技術狀況不合格者;
(10)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三至四次者。
5、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其經營資格:
(1)整頓複審不合格者;
(2)使用偽造、塗改、出賣、轉讓船舶營業運輸證者;
(3)不具備開業條件,非法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者;
(4)船舶已報廢者;
(5)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五次(含)以上者。
年審的程式
(二)年審的程式
1、運輸業戶向戶籍所在地航運管理部門(含鄉鎮航管所)申領、填報水路運輸兩證審驗表。
2、審驗表填好後,與船舶營業運輸證一齊交當地航管部門受理。
3、航運部門審驗業戶上報的審驗表、船舶營業運輸證,結合年審要求,在審驗表相應欄目內簽
署意見,然後逐級呈報至規定的審驗機關。
4、經審驗機關審查後,合格的在船舶營業運輸證審驗記錄欄內貼上年度審驗合格印花,加蓋審
驗機關騎縫戳,寫明審驗日期,發還船舶營業運輸證;不合格的限期整頓,發出限期整頓通知書,整頓
期為收到整頓通知書後三十天;對取消經營資格的,發出責令停業通知書,吊銷其船舶營業運輸證,並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補證

1、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遺失原因。
2、登市級報紙聲明作廢。
3、憑報紙聲明在15日內填寫營運證遺失補辦申請。
4、航管科在10天內作出補辦還是不補辦的決定。
5、同意補辦的,重新核發船舶營運證。

註銷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的適用範圍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是該船舶曾由原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經營管理並投入營運的證明。新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在向運管、海事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營運證註銷證明書》。  屬於下列情形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營運證註銷證明書》:  (一) 船舶報廢;  (二) 船舶所有權轉讓;  (三) 船舶經營權變更。  根據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不必辦理新增運力手續、取得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可憑《營運證註銷證明書》原件及其他資料到有關海事管理部門、船檢機構辦理船舶過戶手續。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的辦理程式及要求
船舶需辦理營運證註銷手續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填寫《船舶營運證註銷申請表》,繳還《船舶營運證》原件。  (一)對符合規定的註銷申請,當地管理部門是原《船舶營運證》發證機關的,應在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簽發《營運證註銷證明書》。  (二)當地管理部門不是原發證機關的,應按《船舶營運證》的申領程式,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船舶營運證註銷申請表》和《船舶營運證》原件轉報原發證機關,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原發證機關應在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簽發《營運證註銷證明書》。  (三)因船舶報廢原因而辦理營運證註銷手續的,《營運證註銷證明書》由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收存。  (四)船舶發生所有權轉讓(或經營權變更)辦理營運證註銷手續的,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將《營運證註銷證明書》原件轉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持該證書及相關船舶資料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申領新的《船舶營運證》。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在簽發新的《船舶營運證》的同時,應收存該《營運證註銷證明書》原件。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的填寫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有關內容按原《船舶營運證》的記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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