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優先權

民事優先權不是某類民事權利,而是某類民事權利的共同效力。具有優先效力的民事權利可分為兩類。第一類:設定權利時即專門決定了權利的順位,其優先之根據是明確的。第二類:設定權利時未專門決定權利的順位,其優先之根據不明確。嚴格地說,民事優先權僅指第二種情況。民事優先權可定義如下:同一債務人之數個到期債權,其中一個債權,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權之標的、標的之客體,或標的所在物,存在共有關係、用益物權關係、總有關係、或非物權性用益關係;或者,債權人之不動產與標的物存在相鄰關係;或者債權人與債權標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係,或有限公司股權關係;享有優先受償資格。民事優先權的宗旨是儘量發揮財產之自然效益和社會效益。

民事優先權是現對而言的,具有比較性。比如股權購買優先權。租賃契約下的租賃人購買優先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優先權
  • 外文名:minshiyouxianquan
  • 類別:權利
  • 對象:民事
基本概述,分類,衝突,狹義根據,法理分析,

基本概述

民事權利中,部分權利享有優先行使資格,民法學統稱此類優先地位為民事優先權。民事優先權被稱為“難以開墾的法律領地”,研究成果較少。
民事優先權不是某類民事權利,而是某類民事權利的共同效力。非民事權利的優先效力不屬於民事優先權,如警車優先通行。在一些公共場所,老弱病殘孕在排隊、通行、就坐等方面受到照顧,可以優先。此類“優先”通常屬於道德範疇,無法律效力。專利法商標法中,都有“優先權”,其含義是:專利申請人或商標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曾就同一主題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提出兩次以上申請,以第一次申請日為申請日。此類“優先權”不是民事權利的優先效力。有學者將其歸入民事優先權,不能成立。有學者認為,物上請求權人之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優先於一般到期債權受償,屬物權之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性質各說不一。物上請求權之相對人為物權妨礙人,屬特定人。物上請求權規定特定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應屬債權。物權妨礙應屬債之發生根據。但物權妨礙之責任財產為物上請求權之標的物,不屬物權妨礙人所有,不是物權妨礙人一般債務之責任財產。責任財產不同之債權,不存在何者優先問題。民事優先權類型甚多,通常分為物權優先權和債權優先權。通說認為,物權優先權包括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權和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權。
所謂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權,通常表述為:“同一標的物之上既有物權,也有債權的,無論成立的先後如何,物權均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物上無債權,不存在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情況。所謂物權優先於債權,其實是指權利人可支配物,非權利人不能支配物。權利與非權利比較,無所謂優先問題。物權對債權不享有優先權。
所謂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權,通常表述為:“同一標的物,有兩個以上相同內容或性質的物權存在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於成立在後的物權。此即‘成立在先,權利在先’原則。”例外為:“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法律規定了特殊的順位次序時。不適用‘成立在先,權利優先’的原則,而依規定的順位確定數個物權的效力“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基於公益或社會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後的某些物權優先於在先的物權。例如海商法上的優先權,具有優先於船舶抵押權的效力。
非同一物上的物權之間,不存在效力優先問題。同一物上不相衝突的物權之間,也不存在效力優先問題。物權相互間之效力優先問題,只發生於同一物上互相衝突的物權之間。同一物上,如存在互相衝突的數個物權,順位代表效力,設定權利必須決定其順位。物權的優先效力只有一種情況,即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分類

民事優先權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特種債權優先權,又稱先取特權。此類債權因債的性質享有優先受償資格。通常包括所欠職工工資、勞務費用、勞動保險費用、人身傷亡賠償費用、個人儲蓄清算費用等項。賦予特種債權以優先地位,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平衡各方利益。
2、擔保債權優先權。此類債權因被擔保而享有優先受償資格。擔保的宗旨就是為了債權優先受償。分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法定性擔保債權優先受償是法律對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法定性擔保債權實際上屬於特種債權。約定性擔保債權反映了擔保人對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處分權能的利用方式。
3、預告登記人債權優先權。此類債權因債權人辦理預告登記而享有優先受償資格。預告登記人通常是預售商品房買受人。通說認為,預售商品房買受人享有契約債權,此契約債權經預告登記後,具有物權對抗性,但不是物權,因為商品房尚未完工;也不是期待物權,因為商品房完工後,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此說是債權物權化理論的一個論據。但此說混淆了物權和債權的區別。債權是相對權,只對特定人發生效力,無須登記公示。債權之相對性為債權之本質屬性。債權而無相對性,不稱其為債權。從法理上說,不是債權經登記成為物權,而是債權人通過登記取得物權,登記的是物權,不是債權。在預售商品房買賣中,告登記人是買受人,但預告登記實際上是買受人和開發商之間的一項物權契約,具體說來,是未來商品房處分權能的讓與契約。買受人通過預告登記,取得的不是既得物權,而是期待物權;不是未來商品房的期待所有權,而是未來商品房的期待處分權能。特種債權、擔保債權和預告登記人債權是三種不同類型的優先債權,但在設定債權時,都專門決定了權利的順位。特種債權之順位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定性擔保債權之順位由法律直接規定;約定性擔保債權之順位由當事人決定。預告登記人債權之順位由當事人決定。
4第四種情況:債權設定時,不專門決定其順位,但受償時仍可優先,包括:共有人、出資人承典人、永佃權人、承租人以及親屬、鄰居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承典人的優先承租權;承典人、永佃權人的優先承典權;承包人的優先承包權;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的優先受讓權等等。此類債權優先受償應另有根據。順位優先之物權、特種債權、擔保債權、預告登記人債權權利設定時,即專門決定了順位,優先根據是明確的。債權優先權中的第四種情況,設定權利時未專門決定其順位,優先根據不明確,需分析研究,應該是民法學的一個專門領域。嚴格地說,民法中的優先權,僅指這種情況。
順位優先之物權、特種債權、擔保債權、預告登記人債權之優先效力,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民事優先權,但具有優先權的形式,在這一意義上,可稱廣義的民事優先權。與此相對應,民事權利不因專門決定其順位而具有之優先效力,可稱狹義的民事優先權。

衝突

民事案件在執行中適用優先權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民事優先權的衝突問題,也就是對同一債務人的財產,有兩個以上的優先權債權存在,在這些優先權債權之間誰先受償。解決衝突的本質問題就是依優先權的性質確定其受償的順序。民事優先權的順序,各國民法規定的內容不盡相同。優先權的順序可分為一般優先權之間的順序和一般優先權與特別優先權之間的順序。
民事優先權在發生衝突後如何解決,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清償順序,海商法中規定的各項海事請求受償順序等都對我們解決這些衝突有一定的借鑑作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海商法中各項海事請求權的順序為:(一)為海事請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如訴訟費用、保存、拍賣等費用;(二)船長、船員及其他人員的工資、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三)人身傷亡賠償費;(四)其他費用。
通過對上面兩個法律規定的順序經過分析歸納後可知,它們的基本的順序是: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費用,如訴訟費、清算費用、保管費用等;(二)涉及人們生存生活的費用,如工人工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等;(三)保障人們生命健康的費用,如人身傷亡賠償費、醫療費等;(四)其他費用。
該順序依據各種優先權的性質,充分權衡了各種優先權的利益輕重,即整體利益優於個體利益,生存權優於財產權,體現了民事權利分配的公平、公正,能夠被人們普遍接受。為此在民事案件的執行中可參照上述規定,解決優先權的順序問題。
一般民事優先權之間的順序
1.司法費用(緩交訴訟費、執行費的案件除外);2.生存生活費用,包括工人工資、勞動報酬及被執行人的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及社會保險費用;3.喪葬費用;4.生命健康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傷殘賠償費用等。在同一順序的優先權或同一性質的優先權在執行時應平等受償,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滿足時,要按比例受償。
一般民事優先權和特別民事優先權之間的順序
一般民事優先權的設立,一是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些利益是人民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應當高於一切利益;二是基於保護當事人的生存權需要。生存權是人類最重要的權利,對於一個人來說,沒有生存權,生命無保障,其他權利也就不存在了;三是基於保障當事人的日常生活、生命健康的需要。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了人們能夠在糾紛發生時及時地獲得日常生活用品和疾病治療,從而得以生存。而特別民事優先權一般是基於民法上的共有、質權觀念而設立的,它主要保護債權人的特殊財產權利。特別民事優先權所保護的債權人的這種財產權利和一般民事優先權所保護的整體根本利益及人的生存權相比,無疑是居次要地位的,為此,在被執行人的同一財產上發生一般民事優先權和特別民事優先權衝突時,一般民事優先權應先受償,其次是特別民事優先權受償。在執行民事案件適用優先權時,遇到的另一個問題是民事優先權和抵押、質押、留置權的衝突問題。由於我國的民法中沒有優先權的專門規定,長期以來,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也就沒有優先權的意識,為此把擔保物權以外的債權都作為一般債權執行,就導致了抵押、質押、留置權優於一切債權的局面。一般來講,物權與債權衝突時,物權優於債權,債權不能對抗物權。但是民事優先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通過法律的規定給予了優於物權的特性,抵押、質押、留置屬於擔保物權,因此民事優先權在和抵押、質押、留置權發生衝突時,就能優先受償。如契約法中規定的建設工程款債權優於抵押權,海商法中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航空法中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於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都是例證。但在目前的民事案件執行中,由於我國沒有民事優先權的一般規定,讓民事優先權優於抵押、質押、留置權受償(已有法律規定的除外),還缺乏法律依據,這種矛盾只有通過以後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解決。

狹義根據

狹義民事優先權的優先根據是什麼呢?
共有人轉讓共有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先買權。《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有不是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而是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物的各個份額分別享有所有權。共有人對自己的共有份額享有所有權,對共有物享有共有權,對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額享有先買權。共有人對自己的共有份額的所有權是共有人全部權利的根據。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共有權,對其他共有人共有份額的先買權為該所有權所派生。共有人先買權的根據表面上是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共有權,實際上是共有人對自己共有份額的所有權。
共有關係包括按份共有關係和共同共有關係。共有人先買權的前提是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共有份額。按份共有人可轉讓自己的共有份額,共同共有人不得轉讓自己的共有份額,先買權只屬於按份共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2條:“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有學者因此認為,共同共有人享有有條件先買權。
需要指出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上之分割,即終止共同共有人之間的共同共有關係;一種是物理上之分割,即從空間上分割共有財產。兩種分割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此處之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指法律上之分割,即終止共同共有人之間的共同共有關係。如未同時從物理上分割或完全分割財產,當事人間就未分割財產所形成的共有關係,已不是共同共有關係,而是按份共有關係。共同共有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是身份關係的財產表現形式。在共有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解除前,共有人不得轉讓其共有份額。共同共有人不享有先買權。
如共有對象為不可占有之財產,如智力成果,或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利,學理上稱準共有,適用共有的規定。準共有可定義如下: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未分割的不可占有財產的不同份額,分別享有歸屬權。所有權是歸屬權的下位概念,是對可實際占有的財產———物的歸屬權。2出資人優先購買權(股東先買權、合伙人先買權)出資人優先購買權中的出資人,包括股東和合伙人。
股東先買權包括對公司其他股東所轉讓股份的先買權和對公司新增資本的先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先買權。《公司法》第35條第3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根據法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3條:“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股東可優先認繳出資,其實就是享有新增股份的先買權。《公司法》第33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可以享有先買權。《公司法》第138條:“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股東先買權的根據是股東的股權。
公司財產名義上歸屬於公司,實際上歸屬於股東。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後,剩餘財產歸屬於股東。在這一意義上,可以說公司財產附條件歸屬於股東,是一種附條件股東按份共有關係。股權是一種附條件共有份額所有權。無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股東的先買權實際上都是一種附條件共有人先買權。股東先買權的根據是附條件共有份額所有權。當然在名義上,附條件共有關係不是共有關係的一種形式,附條件共有份額所有權不是所有權的一種形式。
(2)合伙人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先買權。《合夥企業法》第22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合夥關係之性質眾說紛紜:一說共同共有,一說合夥積累的財產為共同共有;一說按份共有;一說既非按份共有,亦非共同共有。
共有是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物的各個份額分別享有所有權。合夥財產歸屬於全體合伙人。任何一個合伙人都不享有全部合夥財產的所有權。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自己的合夥份額,或者說對自己的合夥份額享有所有權。因此,合夥關係是一種共有關係。按份共有是純粹的財產關係,不含身份關係。共同共有本質上是身份關係,表現為財產關係,因此既有身份關係,又有財產關係。按份共有關係中,共有人的份額是確定的。共同共有關係中,共有人的份額表面上不確定,實際上也是確定的,否則共有關係解體時無法分割財產。合夥關係雖是一種人合關係,但非身份關係。合夥財產中,無論合夥成立時的財產,還是合夥積累的財產,合伙人的份額都是確定的;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視為等份共有。因此,合夥關係是按份共有關係。由於合夥是一個經營實體,合伙人對自己份額的權利所受到的限制,比一般的按份共有大,但沒有改變按份共有的性質。合伙人先買權是共有人先買權的一種形式。合伙人先買權的根據就是共有人先買權的根據。
2、承典人優先購買權
不動產所有人轉讓不動產時,在同等條件下,承典人享有先買權。承典人先買權又稱留買權。典權為我國特有的民事制度。留買權是典權的一項權能,為習慣所承認,歷代亦有規定。台灣地區所謂《民法》第919條:“典權人留買權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典權人聲明提出同一之價格留買者,出典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典人先買權的根據是典權。
1963年8月2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案)》(以下簡稱《民事意見》)規定:“在處理回贖問題時,應照顧雙方的實際需要情況,如果承典人確實無房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調解延期回贖,也可回贖一部。房屋回贖後,出租或出賣的,原承典人在同等的價格上有優先承租、承買權。”房屋回贖後,原承典人的先買權已不是留買權。如原承典人承租了典物,其先買權為承租人先買權。
3、債權人對債權標的之客體享有總有財產權,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的優先受讓權。
集體經濟組織之財產關係為總有關係。所謂總有關係是指:財產歸屬於團體,團體之各成員對團體財產之任一份額均不享有所有權,但團體各成員分別行使總有權,發生行使總有財產所有權的效力。總有權是一種成員權,含財產權能。因總有人對總有財產之任一份額均不享有所有權,總有關係實行多數決,即總有人只有當自己的意見在總有團體中占多數時,才可支配總有財產。因此,總有關係含附條件物權關係。
4、債權人對債權標的物享有或曾享有許可使用權,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因房屋改建而終止租賃關係的原承租人之優先承租權。
不動產租賃關係無須登記,說明租賃關係是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不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間的關係。承租人雖占有標的物,但不動產不以占有為權利公示方式。不動產承租權無法定之物權形式。法律對租賃契約的種種規定,從根本上說,只是為了實現契約雙方的權利,並非為不特定人規定不作為的範圍。承租人對不動產標的物之占有、使用不具有物權之對抗性質。承租期內,出租人如願意承擔違約責任,保證承租人享有相當於承租期的待遇,應允許出租人收回標的物。承租權只具有契約內對抗性,不具有契約外對抗性:是債權,不是物權,是許可使用權,不是使用權。承租權之客體不是標的物,而是承租人之人身。租賃關係是一種非物權性用益關係。

法理分析

各種狹義民事優先權的根據可分類如下:
1、債權人對債權標的所在物的某一份額享有所有權,與債務人就債權標的所在物存在共有關係,如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合伙人優先購買權。準共有關係適用共有關係。
2、債權人與債權標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係,或有限公司股權關係,如股東優先購買權。
3、債權人對債權標的物享有或曾享有用益物權,如承典人優先購買權、原承典人優先承租權,永佃權人優先購買權、優先承典權,承包人優先承包權。
4、債權人對債權標的之客體享有總有財產權,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的優先受讓權。
中國集體經濟組織之財產關係為總有關係。所謂總有關係是指:財產歸屬於團體,團體之各成員對團體財產之任一份額均不享有所有權,但團體各成員分別行使總有權,發生行使總有財產所有權的效力。總有權是一種成員權,含財產權能。因總有人對總有財產之任一份額均不享有所有權,總有關係實行多數決,即總有人只有當自己的意見在總有團體中占多數時,才可支配總有財產。因此,總有關係含附條件物權關係。
5、債權人對債權標的物享有或曾享有許可使用權,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因房屋改建而終止租賃關係的原承租人之優先承租權。
6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身份權,如親屬之不動產優先購買權。
7買受人對標的物之相鄰不動產享有所有權。
狹義民事優先權以上各項根據中,原承典人之優先承租權,法理根據不足,似為權宜之計。親屬和地鄰之不動產先買權,現代法律均已不採。前者不利於發揮財產效益,不應保留。但後者有利於發揮財產效益,似應保留。
各項根據可概括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權之標的、標的之客體,或標的所在物,存在共有關係、用益物權關係、總有關係、或非物權性用益關係;或者債權人之不動產與標的物存在相鄰關係:或者,債權人與債權標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係,或有限公司股權關係。確立這些根據的目的是:減少同一財產上的權利人;增加對物的投入;維護現有或曾有的用益關係———可概括為:儘量發揮財產之自然效益和社會效益。
因此,狹義民事優先權可定義如下:同一債務人之數個到期債權;其中一個債權;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權之標的,標的之客體,或標的所在物,存在共有關係、用益物權關係、總有關係、或非物權性用益關係:或者,債權人之不動產與標的物存在相鄰關係:或者,債權人與債權標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係,或有限公司股權關係,享有優先受償資格。民事優先權的宗旨是儘量發揮財產之自然效益和社會效益
2、蔡福華:《民事優先權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頁。
3、王全弟:《債法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頁。
4、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頁。
5、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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