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觀群怨

興觀群怨

興觀群怨,來自孔子對詩社會作用的高度概括,是對詩的美學作用和社會教育作用的深刻認識,開創了中國文學批評史的源頭。出自《論語·陽貨》:“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說明了詩歌欣賞的心理特徵與詩歌藝術的社會作用。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興觀群怨
  • 創作年代:春秋時期
  • 作品出處:《論語·陽貨》
  • 作者:孔子
  • 拼音: xīng guān qún yu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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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原文

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
《論語》

注釋

(1)興:抒發情志。
(2)觀:觀察(社會與自然)。
(3)群:結交朋友。
(4)怨:諷諫怨刺(不平之事)。
(5)邇(ěr):近。
“興”:孔安國註:“興,引譬連類。”朱熹註:“感發意志。”就是說詩是用比興的方法抒發感情,使讀者感情激動,從而影響讀者的意志;“觀”:鄭玄註:“觀風俗之盛衰。”朱熹註:“考見得失”,就是說詩歌是反映社會現實生活的,因此通過詩歌可以幫助讀者認識風俗的盛衰的政治的得失;“群”:孔安國註:“群居相切磋。”朱熹註:“和而不流。”就是說詩可以幫助人溝通感情,互相切磋砥礪,提高修養;“怨”:孔安國註:“怨刺上政。”變是說詩可以批評指責執政者為政之失,抒發對苛政的怨情。

譯文

孔子說:“同學們怎么不學<詩經>呢?<詩經>可以激抒發情志,可以觀察社會與自然,可以結交朋友,可以諷諫怨刺不平之事。近可以侍奉父母,遠可以侍奉君王,還可以知道不少鳥獸草木的名稱。”

讀解

這是對詩歌社會作用最高度的讚頌。
現代詩歌批評所津津樂道的認識、教育、審美三大作用,在孔子的這段話里實際上都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
孔子孔子
在孔子的時代,《詩經》簡直就是一部無所不包的百科全書。所以,聖人不僅以詩禮傳家,要求兒子孔鯉學詩學禮,而且在這裡又一次號召所有的學生都好好地去學詩。 正是由於孔子的大力提倡並親自刪削編定,《詩三百》才名正言順地成為了《詩經》,成為儒學的重要經典之一。 也正是在這個基礎上,才有《毛詩序》那一段著名的更為熱情洋溢的頌詞:
“故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莫近於詩。先王以是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
總括來說,“興觀群怨”對文藝的社會功能作了全面概括,即根據文藝的特點,指出了文藝具有美感作用,認識作用和教育作用。但孔子的目的是為了“事父”、“事君”,有其鮮明的階級局限性。孔子的“興觀群怨”說,對後代產生深遠影響,從司馬遷王夫之,歷代許多理論家都承揚這一思想,都給予高度評價。王夫之曾說:“興、觀、群、怨,詩盡於是矣。”認為孔子這一觀點把詩的所有內容都說全了,這種評閱雖為過分,但確實指出了“興觀群怨”說在中國文學批評史上的重要地位。

術語詮釋

“興”指詩歌的具體藝術形象可以感發情感,引起聯想、想像活動,在感情的涌動中獲得審美享受。“觀”是說通過詩歌可以了解社會政治與道德風尚,以及作者的思想傾向與感情狀態。“群”是指詩歌可以使社會人群交流思想感情,統一認識,促進社會的和諧與團結。“怨”是強調詩歌可以表達對社會不合理現象的不滿與批判。
興觀群怨
“興”、“觀”、“群”、“怨”這四者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其中“興”是前提,它包含了孔子對詩的整體作用的概括,所以“觀”、“群”、“怨”離不開“興”。而且將“興”置於首位,充分注意到了藝術的感發作用。這一思想表明,孔子已認識到藝術的社會作用只能通過美感的心理活動來實現。
興、觀、群、怨以外,詩還可以事父、事君,並且可以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在孔子以前,人們已經大致上認識到詩歌的美刺、言志和觀風俗、知民情的作用,但講得比較零碎而不全面。孔子的興觀群怨說,把前人的意見進行概括,對詩的作用作了較有系統的理論的表述,對後世的詩論很有影響。(劉大傑主編《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冊)
孔子的“興觀群怨”說是現實主義的文學批評理論的源頭,對後來的現實主義文學批評理論和現實主義文學創作產生了非常積極的影響。

興論

《集解》引孔安國註:“興,引譬連類。”朱熹《四書集注》:“感發志意。”這是說詩對讀者的思想感情有啟發和陶冶的作用。

觀論

《集解》引鄭玄註:“觀風俗之盛衰。”朱熹註:“考見得失。”這是說詩能夠幫助讀者認識風俗的盛衰和社會的中得失。

群論

《集解》引孔安國註:“群居相切磋。”朱熹註:“和而不流。”這是說詩能夠幫助人們互相切磋砥礪,提高修養。

怨論

《集解》引孔安國註:“怨刺上政。”這是說詩可以用來批評政治,表達民情。

術語評解

儒家的創立宗派者是孔子,他對於詩,不似春秋士大夫般的只是“斷章取義”,他有一種新的見解。《論語·陽貨》說:
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草木鳥獸之名。“事父”、“事君”、”多識草木鳥獸之名”,自然全以功用的觀點立論;“興”“觀”“群”“怨”雖然也可以說是就讀者所得到的功用而言,而亦實在是論到詩的本身了。並且他對於詩的本身的觀點,是有抒寫性情的傾向了。(羅根澤中國文學批評史》)
孔子首先注意的是文學的社會作用。

所謂興

所謂“興”,就是“引譬連類”(孔安國說),並可用以“感發志意”(朱熹說);所謂“觀”,就是“觀風俗之盛衰”(鄭玄說),旁人可以從中“考見得失”(朱熹說);所謂“群”,就是“群居相切磋”(孔安國說);所謂“怨”,就是“怨刺上政”(孔安國說)。孔子把詩歌作為從政和教育的工具,通過對作品的鑽研,考察詩歌的政治作用,看到了文學的社會價值,但他隨後有把文學的作用歸結到了“事父、事君”上去,則又表現出了利用文藝為統治階級服務的用心。(周勛初中國文學批評小史》)
鄭玄鄭玄
孔子說:“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論語·陽貨》)。這是孔子對詩的作用的分析,實際上可說是包含著對一切藝術作用的分析。在孔子之前,還沒有人提出過這樣明確全面的看法。在這個十分簡括的規定里,總結了從遠古到孔子漫長歷史年代裡人們對藝術認識的美學內容。
所謂“興”,孔安國注為“引譬連類”,朱熹注為“感發志意”,兩注都是……符合孔子思想的精神,並且可以互相補充。“引譬連類”,指的是通過某一個別的、形象的譬喻,使人們通過聯想的作用,領會到同這一譬喻相關的某種帶有普遍性的關於社會人生的道理。用我們今天的話來說,也就是通過個別顯示一般,達到一般。這種不是用抽象的、一般的概念,而是用個別的、形象的譬喻來使人們趨向於領會某一普遍性道理的作法,正是我們今天所謂的“形象思維”的開始。
如果個別的、形象的譬喻不是說明某一普遍性道理的例證和手段,而是同普遍性的道理不可分地融為一體,並且通過直觀、聯想的作用而訴之於個體的社會性情感,作用於人的個性和心理,這時“引譬連類”所得到的結果就是審美的。
孔子雖然也把詩作為說明某一普遍道理的例證,但由於他強調藝術訴之於人們的社會性情感,喚起個性向善的自覺,也就是朱熹所謂“感發志意”的作用,所以“引譬連類”就不是單純的說理教訓,而是要求用藝術的形象去陶冶、發展、完成人性。
換句話說,由於孔子十分強調藝術對個體心理的感染作用,把啟發高揚個體的社會性情感(“仁”)看作是藝術的本質,這就使得“引譬連類”不是導向訴諸理智的抽象的說理,而是導向訴諸情感的形象的藝術。“引譬連類”與“感發志意”兩者在相互聯繫與相互制約之中構成孔子所謂“詩可以興”的理論。前者指出了藝術的特徵是藉助於個別的、形象的東西,通過聯想的作用,使人領會感受一般的、普遍的東西;後者則使這種“引譬連類”的最終目的不是說理教訓,而是用藝術的形象去感染人、教育人。
“興”在中國美學史上第一次深刻地揭示了詩(藝術)應以個別的、有限的形象自由的、主動的引起人們比這形象本身更為廣泛的聯想,並使人們在情感心理上受到感染和教育。“譬”與“類”通過想像、聯想(“連”)的作用而交融統一,從而以“引譬連類”為其特殊方式的“興”,在實際上就是通由想像、聯想,情感與理智的統一和客觀化,表現為一個可以直觀到的個別現象。
可以證明,“興”開始包含著對藝術形象的個別與普遍、有限性與無限性的理解,對想像、聯想、情感認識諸因素在藝術中作用的探索,對審美和藝術欣賞過程中發揮主體的能動性的重要意義的理解。雖然所有這些理解還處於一種萌芽的、含混的狀態中,但卻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孔子提出“興”這個總括的概念,播下了一顆有著極大發展可能性的種子,後世中國美學關於藝術特徵的理論是從這顆種子逐漸生長起來的大樹。

所謂觀

所謂“觀”,鄭玄注為“觀風俗之盛衰”,基本上符合孔子的意思,但還需要進一步分析。
《論語》一書中用“觀”字的地方不少,有些地方,“觀”即是考察、觀察的意思。如“聽起言而觀其行”、“觀其所以,視其所由”都是考察、視察的意思,並且是以一種理智的、冷靜的態度去進行的。但由於孔子仁學是以情理結合的實際理性為基本精神,就在這理智的、冷靜的考察中也仍然伴隨有感情的態度。僅就鄭玄的“觀風俗之盛衰”的說法來看,在看到風俗之盛時會生出讚美的情感;相反,回生出嫌惡的感情。
實際上,《論語》中有些地方“觀”字的用法,明顯地表現了同風俗之盛衰相連的不同的情感態度。如孔子說:“居上不寬,為禮不敬,臨喪不哀,吾何以觀之哉?”(《八佾》)這個“觀”字顯然同強烈的情感態度相連,意為我怎么會願意看它,喜歡它呢?相反,在回想起那已過去的堯的時代的風俗之盛時,孔子卻發出了熱烈的讚嘆:“大哉,堯之為君也!巍巍乎!惟天為大,惟堯則之。”“蕩蕩乎!民無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煥乎!其有文章。”(《泰伯》)這種“觀”不是充滿了熱烈的讚美感情嗎?
所以,孔子所說的“詩可以觀”的“觀”不只是單純理智上的冷靜觀察,而是帶有情感好惡特徵的。孔子在現實生活中看到“風俗之盛衰”的不同表現時即引起了讚美和嫌惡兩種不同的感情,在詩中看到這種表現時當然更會引起審美上的不同感受,因為詩中的表現會比現實生活本身更集中、更鮮明。
可見,孔子認為詩可以“觀”並不是強調對於某一歷史時代的社會生活的詳盡描寫,而是強調去“觀”詩中所表現出來的一定社會國家的人民的道德感情和心理狀態。孔子認為社會風俗的盛衰和人民的情感心理狀態密切相關,所以“觀風俗之盛衰”主要是“觀”人們的道德精神心理狀態究竟是怎樣的。
他稱讚《詩》三百篇的好處最根本的在於“思無邪”(《為政》),又稱讚“《關雎》樂而不淫哀而不傷”(《八佾》),都是從詩中所表現的人的道德精神心理狀態去“觀”的。……所有上述這些說法,包含著一個深刻的思想,那就是要從藝術去看一個社會的狀態,主要是看錶現在藝術中的這個社會的人們的精神情感心理的狀態。這是把握住了藝術對社會生活的反映的根本特徵的。因為一定社會時代的人們的精神情感心理狀態,正是在藝術中才得到具體可感的表現,並且顯示出它的全部的豐富性、多面性、複雜性。
孔子的詩“可以觀”的思想,在中國美學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使中國美學注重審美和藝術所具有的社會意義,不把審美和藝術看作是同社會無關的東西,能夠從社會歷史的觀點去觀察審美和藝術的發展變化,並且把藝術看作一定時代人們的道德精神心理狀態的表現,重視藝術與社會的精神和心理的重要關係,形成一個良好的傳統。

所謂群

所謂“群”,孔安國注為“群居相切磋”,朱熹注為“和而不流”,雖然也是從對《論語》的體會得來的,但尚未抓住最本質的東西。
要了解孔子所說的“詩可以群”的含義,首先要了解孔子對於“群”的看法。孔子所謂的“群”,指的是人生活於為氏族血緣所決定的社會倫理關係之中,人只有在這種關係中才能存在和發展。在孔子看來,這是人區別於動物的特徵。所以,如在前面已指出過的,孔子反對人脫離社會,與鳥獸同群。孔安國在解釋孔子的意思時說:“吾自當與人同群,安能去人同鳥獸居乎?”這是符合孔子的思想的。孔子在特定的歷史形態下認識到了人的社會性,充分肯定了人的社會性。這是孔子的一個具有重要價值的思想。
此外,孔子所說的“群”是同他所說的“仁”不可分地聯繫在一起的。在他看來,真正的“群”應當建立在人們的互愛互助的基礎之上。孔子認為“君子群而不黨”(《衛靈公》),這就是說,君子的“群”是以普遍性的“仁”為基礎的,不是少數人的黨同伐異。所謂“君子以文會友,以友輔仁”(《顏淵》),也可以說是對“君子群而不黨”的解釋。孔子主張“群”是人區別與動物的本質特徵,又主張“群”應以個體之間的互愛為基礎,這種關於“群”的思想,在空想的形態中,包含有對人類的發展來說是可貴的思想。
怎樣才能做到孔子所說的“群”?根本的東西是要實行“仁”,還必須使“仁”成為個體自覺的心理欲求,在情感心理上把個體陶冶成為一個具有社會責任感、與人們和諧交往、能自覺行“仁”的人。孔子看到詩(藝術)正是進行這種陶冶的重要手段,它能幫助使個體成為一個有社會情感、以“愛人”為自己行為準則的人,使群體生活和諧協調。
從孔子關於詩以及樂的片斷言論中,可以看出這正是他所說的詩“可以群”的實質。……孔子認為學這些詩(按,指省略了的上文中提到的《詩經》中的《周南》、《召南》)可以使人懂得作為一個人應如何去處理對待各種社會倫理關係,達到人與我的協調。這就是詩使人“群”的作用。……孔子生活在“民散久矣”(《子張》)的氏族制度崩潰的時代,而詩的學習可以促進“仁”的實現,達到協和團結、凝聚氏族成員的目的,這無疑也是孔子所說的“詩可以群”的具體歷史含義。在這個意義上,朱熹把“群”解釋為“和而不流”,是符合孔子的思想的。
孔子的這種看法(按,指“詩可以群”),站在古代人道主義立場上,強調揭示了藝術的社會作用中一個具有重要美學價值的方面。從人類歷史的整個發展來看,藝術難道不應是交流、培養人們的社會感情,團結群體,促進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么?

所謂怨

所謂“怨”,孔安國註:“怨,刺上政也”;朱熹註:“怨而不怒”。顯然,朱注是不確切的。因為“怨而不怒”只是說明怨應有節制,並未說明“可以怨”的含義。孔注說明了怨的含義,但不完全。
孔子提倡“仁者”應該“愛人”,但他並不認為怨恨就是絕對要不得的。從《論語》中可以看出,孔子認為合理的“怨”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對違反仁道者的“怨”。……孔子明確肯定“君子亦有惡”(《陽貨》),即君子對一切違反“仁”的東西都應加以憎惡。這種“惡”當然包含了“怨”在內,而且比“怨”更為強烈。第二種是對不良政治的“怨”。
孔子說過:“擇其可勞而勞之,又誰怨?”(《堯曰》)這是說統治者如能做到愛惜民力,使民以時,人民就不會怨恨。反過來說,如果統治者不是“擇其可勞而勞之”,則人民的怨恨就是合理的了。……第三種情況是君子在“仁道”無由得行,遭到挫折和打擊時,也可以“怨”。……當他說“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八佾》)時,這已經不是一般的“怨”,而是憤怒的譴責了。
如前所述,孔子在“仁”的前提下肯定了人的情感表現的正當性、合理性,同時看到了詩正是表現人的情感的一種重要手段。由於孔子容許人的情感中可以包括“怨”這種社會內容和意義,這就使他對詩的作用的認識具有了更深刻的價值。
首先,孔子所說的“怨”,無疑包含孔安國所說的“刺上政”。孔子在《論語》中就批評了在他看來是不良的政治的各種表現。這些批評,如以詩的形式表現出來,當然就是“刺上政”的“怨”。肯定詩可以用來批評不良政治,也就是肯定詩具有批判作用。這是一個有重要意義的思想。但孔子所說的“怨”又不止於“刺上政”。
清代黃宗羲已經指出:“怨亦不必專指上政。”(《南雷文定》四集卷一,《汪扶晨詩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除君臣關係之外的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等各種社會關係中,當人們符合於“仁”的欲望和情感要求得不到實現,或遭到壓制、否定的時候,“怨”便是合理的,通過詩表現這種“怨”自然也是合理的。……孔子所說的怨,其範圍是廣泛的,其中就包含著男女愛情在內的種種憂傷、追求、感嘆;同時,孔子所說詩“可以怨”,指的是於人道的實行相聯繫的“怨”。
黃宗羲黃宗羲
孔子極大地強調了人的感情所具有的道德上的純潔性、崇高性,並且認為只有這一類感情才是詩所應當表現的。也就是說,從孔子對“怨”的看法來看,他已意識到了藝術所要表現的情感並不是任何一種情感,而是具有普遍社會意義和崇高道德價值的情感。這又是一個有重要意義的思想,它對中國藝術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總的看來,孔子把詩的作用區分為“興”、“觀”、“群”、“怨”,是一種素樸的說法,帶有很大的相對性,暫不必一一地去確定四者的界限,重要的是從總體上去把握它,抓住孔子美學思想的特徵;重視藝術的情感特徵。這可說是孔子所開創的中國美學的一貫傳統。孔子注重通過情感去感染、陶冶個體,使強制的社會倫理規範成為個體自覺的心理欲求,從而達到個體與社會的和諧統一。
所謂“興”、“觀”、“群”、“怨”都貫穿著這個基本思想。但“興”和“怨”側重於個體心理感觸抒發的功能,“觀”和“群”側重於通由感染陶冶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
孔子的美學一方面十分注意審美對陶冶個體的心理功能,另一方面又十分注意審美對協和人群的社會效果。他的審美的心理學—論理學特徵,在這裡表現的非常清楚。

農家素談

興觀群怨,這四點根本沒有那么複雜,不需要用上面那一套美學理論來套。孔子沒有那么多的花花繞,他是在啟蒙學生,當然不可能跟作隱喻詩一樣的處處打洞。還其本來面目,本農家認為含義是:你們學習《詩經》一可以抒發情感(興),二是可以了解社會(觀),三是可以與人交流(群),四是可以表達訴求(怨)。其中,“興”主要是一種正面肯定的情感,比如說對姑娘的愛戀、自然的熱愛、聖人君子的歌頌等,主要是表達情緒;“怨”則是一種反面否定的情感,更側重訴求的內容,比如指責暴政;“觀”所要了解的社會,這裡主要是指詩經里反映的各個國家的社會歷史狀況;“群”可以用孔子的一句話來解釋,就是“不學詩無以言”,可見詩經是要用來交流的。

作用特點

“興”、“觀”、“群”、“怨”這四者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有著內在聯繫。其中“興”是前提,它包含了孔子對詩的整體作用的概括,所以“觀”、“群”、“怨”離不開“興”。這一思想表明,孔子已認識到藝術的社會作用只能通過美感的心理活動來實現。 “興觀群怨”說作為孔子“詩教”文藝觀的代表,呈現出兩個相互聯繫的特點:一是特別看重文藝的社會作用,強調文藝的教化功能;二是這種對文藝教化功能的強調始終建立在遵循文藝的審美規律基礎之上,尤其突出藝術的審美情感特徵。 孔子的美學一方面十分注意審美對陶冶個體的心理功能,另一方面又十分注意審美對協和人群的社會效果。他的審美的心理學—論理學特徵,在這裡表現的非常清楚。
在“興、觀、群、怨”四種社會作用中,“興”是實現後三者的基礎和樞紐, “觀、群、怨”要依賴於“興”,只有通過“興”的藝術感染作用,詩歌才能實現“觀、群、怨”。由此可見,孔子對文學社會功用的闡述,突出地講明了文學有審 美作用、認識作用和教育作用,文學作品以其自身的獨特的審美特徵,以情感人,陶冶人們的感情,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使人們的思想得到交流,加深了解,使人 與人之間增進友誼、關係和諧、團結一致。興、觀、群、怨以外,詩還可以事父、事君,並且可以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在孔子以前,人們已經大致上認識到詩歌的美刺、言志和觀風俗、知民情的作用,但講得比較零碎而不全面。孔子的興觀群怨說,把前人的意見進行概括,對詩的作用作了較有系統的理論的表述,對後世的詩論很有影響。(劉大傑主編《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冊)

價值影響

文學影響

文學的社會作用,在孔子的“興、觀、群、怨”說產生之前,就有一些作家試著在不同的的作品中闡述過,但都是片斷式地散見於一些作品,是零碎的、較為簡單的,沒有系統性、深刻性。孔子集前人之大成,在前人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形成了一個較系統而全面的、深刻的文學功用觀。
應指出,孔子的“興、觀、群、怨”說也具有它的局限性,他所闡述的文學的社會作用,是完全受制於當時的統治階級的思想和要求的,也就是說是為統治 階級服務的。“興、觀、群、怨”說是以周王朝的倫理道德為標準的前提下提出來的。男尊女卑、重禮重孝,君為臣綱、父為子綱,“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就是 這種倫理道德的體現。這是文學發展中的不利因素。文學創作要符合當時規定的道德標準,文學要承擔政治任務,而作者在文學作品的創作過程中,感情的抒發要受 到倫理道德規範的限制。這對文學的發展是不利的,但這必竟不是主流,是極次要的,是當時時代、階級的局限所造成的,它不會涵蓋“興、觀、群、怨”說對後來 發生的巨大影響。
孔子的“興、觀、群、怨”對詩歌社會作用的影響是巨大的,後世文人往往從不同的角度發表過許多重要的意見。
清代文學理論家王夫之繼承和發展了孔子關於“興、觀、群、怨”說的文學思想。他從“詩以道情”的思想出發,進一步論述了“興、觀、群、怨”之間的 相互關係,他認為:“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盡矣。辯漢、魏、唐、宋之雅俗得失於此,讀《三百篇》者必此也。“……出於四情之外,以生起四 情,游於四情之中,情無所窒。”這裡所說的“四情”即是“興、觀、群、怨”,“四情”指出詩歌發揮的社會作用,是通過詩中所蘊含的審美情感來影響讀者的思 想感情,這就要求進行詩歌創作時,必須使詩歌作品出於“四情”之外,以生起“四情”,達到這種境界,詩歌中包含的審美情感就能打動人、感染人,引發讀者產 生無窮的遐想和情思。只有這樣,欣賞者進行反覆的玩味、品嘗“游於四情之外,情無所窒,”獲得了更多的美的享受。
王夫之王夫之
他還論述了四者之間的相互關係,把四者看成互相聯繫、相得益彰的整體加於論述,講明了詩歌的特徵是高度反映社會生活、抒發感情,詩歌社會作用的 發揮,即能陶冶人的心靈,激勵人們奮進,又能啟示人們認識社會現實。指出詩要更大地發揮它的社會作用,就得真實地反映生活,抒發感情,加深人們之間的感情 聯繫。 梁啓超的薰、浸、刺、提也受到了其影響。

社會影響

“興、觀、群、怨”說,是孔子對中國古代文學理論批評的一項重要貢獻。雖然對它的具體社會內容,需要進行具體的、歷史的分析;但是,從文學理論的角度看,它總結了我國文學在當時的實踐經驗,特別是《詩經》所提供的豐富經驗,把文學的社會功能概括得相當完整、全面,反映出對文學現象的認識十分深刻。在中國文學發展的早期就能提出這樣的理論觀點,是難能可貴的。
“興、觀、群、怨”說在中國封建社會文學和文學理論的長期發展中,發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後世的作家和文學理論家常常用它作為反對文學脫離社會現實或缺乏積極的社會內容的武器。例如,劉勰針對缺乏怨刺內容的漢賦所提出的:“炎漢雖盛,而辭人誇毗,詩刺道喪,故興義銷亡。”(《 《文心雕龍》·比興》)在唐代興起的反對齊、梁遺風的鬥爭中,詩人強調詩歌的“興寄”以及唐代新樂府作者所強調的“諷諭美刺”和“補察時政,導人情”的作用,都繼承了“興、觀、群、怨”說重視文學社會功能的傳統。直到封建社會末期,在黃宗羲的《汪扶晨詩序》及其他許多作家的文學主張中,還可以看到這一理論的巨大影響。
“興、觀、群、怨”說,在中國文學發展史上所起的作用,總的來說是積極的,尤其是在政治黑暗腐敗和民族矛盾激烈的時代,它的積極作用更為明顯。例如“安史之亂”後杜甫的詩歌,南宋時期陸游辛棄疾的詩詞等。就從不同的方面發揮了文學的興、觀、群、怨的作用。但這一理論對後世也有其不可避免的消極的影響。除了它在思想內容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外,還表現在後世一些人常常由於只注重文學的社會功能而忽視藝術本身特點和規律,或把文學的社會功能理解得過於偏狹,例如對於山水詩、愛情詩的某種排斥就是如此,因此也常常造成偏頗。
總之,孔子的“興觀群怨”說是現實主義的文學批評理論的源頭,對後來的現實主義文學批評理論和現實主義文學創作產生了非常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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