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6年5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機構: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興市府辦〔2016〕5號
  • 發布時間:2016-05-09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實施。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9日
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權威,切實加強督查隊伍建設,更有力地推動市委、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落實,參照省、梅州市政府做法,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下稱督查專員),專指由市政府選聘、優先承擔市政府安排的有關督促檢查工作的副科級以上幹部。
第三條 督查專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全局意識強;
(二)敢于堅持原則,善抓督查調研、協調落實;
(三)政策業務熟悉,經驗豐富;
(四)熱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則上為58周歲以下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第四條 在市政府部分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中挑選符合資格條件的人選,在各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由市政府督辦室匯總初審後,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和主要領導審定。聘請的督查專員由市政府正式發文並頒發聘書。每屆聘期2年,可連聘連任,到期未續聘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為自然解聘。由於身體條件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及所在單位同意,由市政府督辦室報市政府批准提前解聘。市政府督辦室於聘任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聘任檔案等資料抄送督查專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條 督查專員應當履行以下督查職責:
(一)在市政府統一安排下,組成市政府督查組,督查專員擔任組長或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就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部署等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形成督查報告報市政府;
(二)結合當前市直各部門加強督查工作需要,負責協助所在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督查工作負責同志,抓好本單位、本系統承辦的市政府重點工作和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等的督查落實;
(三)視工作需要抽調至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督辦室)集中開展有關督查工作。
第六條 督查專員按照市政府統一安排開展督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會議。在執行督查任務時,督查專員有權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決策部署的情況,包括聽取匯報、查核有關資料、實地督查等,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督查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可通過市政府督查機構向市政府反映。
第七條 督查專員按要求參加市政府組織的有關督查工作。未經市政府同意,督查專員不得擅自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督查工作,不得擅自發布督查結果及其有關內容。
第八條 市政府對履職成效突出的督查專員給予通報表揚,並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建議。不能履行職責或履職出現嚴重失誤等的督查專員,由市政府督辦室報市政府批准解聘。
第九條 督查專員所在單位要支持其全面履行督查專員職責,其組織、人事、工資關係保持不變。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督辦室)要為督查專員參加集中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經費保障與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市政府督辦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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