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政府網站考評實施細則

《興寧市政府網站考評實施細則》是為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建設與管理,提升我市行政機關線上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信息內容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4〕5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政府網站考評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15〕555號)、《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政府網站考評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6〕16號)、《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政府網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興市府辦〔2014〕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興寧市政府網站考評實施細則。

興寧市政府網站考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建設與管理,提升我市行政機關線上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信息內容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4〕5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政府網站考評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15〕555號)、《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政府網站考評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6〕16號)、《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政府網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興市府辦〔2014〕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政府網站是指我市各行政機關、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實施政務公開、提供辦事服務、開展政民互動的網際網路平台,包括全市鎮級政府入口網站,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下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等相關單位網站。
第三條 政府網站考評遵循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分類實施、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政府網站考評工作納入各鎮(街道)、各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政府績效考評體系。
第五條 全市政府網站考評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鎮級政府入口網站,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下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網站進行考評。
第二章 考評內容
第六條 全市政府網站考評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情況。對是否建立網站情況進行考評。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列舉範圍的單位至少應建立1 個代表本單位的官方網站(省以上相關專項規定明確要求不建立網站的從專項規定)。
(二)健康情況。對網站實用情況、信息準確和更新情況、內容健康情況、連結可用情況、欄目維護情況、安全防範措施及商業廣告問題等進行日常監測。
(三)政務公開。主要考評網站的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情況。包括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檔案、信息等,是否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政府網站是否提供線上申請渠道並進行雙軌答覆告知;政府網站公開的信息是否做到要素完整並標註來源、發布時間等。
(四)辦事服務。主要考評網站的行政服務與公共服務能力。包括提供辦事指引、表格下載、線上諮詢、網上申請、網上辦理等服務的水平;推進政府線上服務,業務辦理全流程電子化的程度;申辦人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網路、電話、 簡訊或郵件等方式查詢、辦理的便捷性等。
(五)互動交流(回應關切)。主要考評網站的互動交流與回應關切情況。包括利用網站鼓勵民眾參與、傾聽民眾訴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動政民互動情況;網站領導信箱、線上諮詢、監督投訴、意見徵集等政民互動渠道設定和運行情況;對公眾意見建議的及時受理和反饋情況;就社會關注的重大政策和項目廣泛徵求民意情況等。
(六)網站功能。主要考評網站的新媒體、移動版、搜尋功能及平台技術等情況。包括套用無線通信、頁面展示等新興網路技術,利用微博、網路社區、微信等新途徑,增強網站便民服務能力情況;網站使用正版、安全可控軟體產品情況;同步建設網站安全保護系統,完善數據備份以及防攻擊、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護措施情況等。
(七)保障能力。主要考評網站的機構保障、人員保障、經費保障及電子政務支撐等情況。包括網站建設、管理、維護的機構設定、人員落實情況;網站建設、管理、維護經費保障情況;保障網站正常運轉的制度建設情況等。
(八)其他。考評主體可根據上級有關政府網站工作要求和本地實際工作需要,增設或調整有關考評內容。
第三章 考評方法和考評程式
第七條政府網站考評採取日常監測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評主體主要考評網站基本指標、基本要素,並結合公眾滿意度、網站創新能力及活躍度、年度重點工作落實與推進情況等適當設定加分項和減分項。
第八條日常監測是指採用人工監測與技術監測相結合的方式,對被考評對象政府網站的內容保障情況和運行健康狀況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對網站運維管理及電子政務支撐能力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行預警糾錯,日常監測情況納入年終考評結果。
第九條 年終考評採用評估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評估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年度政府網站考評方案(指標體系)對考評對象進行評估;社會評價由社會公眾對政府網站績效進行評價。
第十條 政府網站考評按百分制計分,其中,年終考評分值不超過70%,日常監測分值不低於30%。
第十一條 政府網站考評按政府與部門進行分類排名,並根據考評分數分為優秀(分值≥90分)、良好(分值≥80分)、中等(分值≥70分)、合格(分值≥60分)、不合格(分值<60分)五個等次。對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要求的,直接列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條政府網站考評每年組織一次,按下列程式實施:
(一)考評主體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級政府年度政府網站工作部署,每年上半年發布當年政府網站考評方案,明確考評工作的時間安排、方式方法、程式步驟、指標體系(權重)、數據來源、評分標準等事宜,方案公布後的20個工作日為學習整改緩衝期,之後開始對考評對象實施日常監測,第四季度開展年終考評工作。
(二)考評主體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被考評對象的政府網站開展評估,同時通過網上測評、問卷調查、代表評議及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開展社會評價。
(三)被考評對象對照考評方案進行自查總結,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完成情況列入考評指標體系。
(四)考評主體根據日常監測、年終考評等情況,確定被考評對象的考評結果,經本級政府審定後反饋被考評對象。
(五)被考評對象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考評主體提出覆核申請;考評主體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傳送給被考評對象。
(六)政府網站考評結果經本級政府審定後,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公眾媒介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考評結果運用及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政府網站考評結果作為被考評對象負責人晉升、培訓、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並結合實際進行獎懲。對考評結果為優秀的,給予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表揚,推廣先進經驗;對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整改,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政府網站考評結果同時作為全市依法行政考評政府信息公開部分相關指標考評依據。
第十五條 被考評對象在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消極應付或者敷衍了事的,考評主體工作人員在考評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政府網站考評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已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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