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農

富農

富農是相對較小的土地所有者,各地標準也不一樣(資料顯示,江西省土改時富農標準一般是擁有12畝左右的農田,人均約3畝不到)。但一般而言,其擁有的土地數量,除了自己耕種以外,還大約富餘三分之一的土地因自己忙不過來而僱工耕作者就被劃為富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農
  • 簡介:富農是相對較小的土地所有者
  • 綜述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 概念:其特徵是占有土地
綜述,概念,區別,成分劃分,文革時期標準,解放時期標準,

綜述

一九五0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認為一九三三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為著正確地解決土地問題而公布的兩個檔案,即《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決定》,除開一小部分現時已不適用外,其餘全部在現時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適用的。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精神,1950年6月30日開始,我國開始了全國範圍的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即根據當時中國的土改現狀和需要,將農村階級劃分成了“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工人”。中農又分“上中農、中農和下中農”。毛澤東的父親就是富農。
農民清算鬥地主富農農民清算鬥地主富農

概念

農村中一種比較富裕的有餘錢剩米放債的自耕農或中農。其特徵是占有土地,一般都有比較優良的生產工具和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經常依靠剝削為其生活來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在我國,土地改革前,富農的剝削方式主要是剝削僱傭勞動(雇長工、短工),或兼放高利貸,或兼以一部分土地出租,帶有封建和半封建的剝削性質。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他們在反對帝國主義的鬥爭中,可能保持中立。但在社會主義革命時期,他們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1979年1月,中共中央決定,對絕大多數已經得到改造的富農分子摘掉帽子,給予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待遇。
富農是相對較小的土地所有者,各地標準也不一樣。資料顯示,江西省土改時富農標準一般是擁有12畝左右的農田,人均約3畝不到。但一般而言,其擁有的土地數量,除了自己耕種以外,還大約富餘三分之一的土地因自己忙不過來而僱工耕作者就被劃為富農。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富農其實與中農一樣都是自耕農,是前機械化時代土地略微寬裕的自耕農或農村中產階層而已。
然而在中國,作為自耕農的富農真是命運多舛。從1950年的《土改法》確定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到土改後期把富農定位於“農村資產階級”,然後在合作化,特別在人民公社化時期,富農成為被限制和消滅的對象。然後,富農作為農民階級中相對富有的一個階層也不再存在,只剩下自然人作為“黑五類”中排位老二的富農分子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然消亡了。

區別

富農的意思就是富裕農民,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各地標準不一樣),然後僱傭部分長工,自己也參加勞動(不參加勞動的就是地主)。
貧農就是有少量土地(沒有土地的就是僱農,陳水扁家就是僱農),或者租地主的土地,繳納租金。中農就是所謂的“自耕農”,自己有土地,自己耕種,和富農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雇用工人,雇用了就是富農(有的失去勞動能力的中農比如老年人,雇用了別人幹活就變成富農了),下中農在貧農和中農之間,就是既有自己的土地,農閒時也打打工。
大多數的祖先基本都在貧農、下中農、中農之間,地主、富農是少數,但是也有地主敗家變成貧農的,或者貧農省吃儉用、發家致富變成地主的。根據地方的差異,有的地方土地多,100畝土地也有可能劃為中農,有的地方土地少,20畝就可能劃為富農。

成分劃分

文革時期標準

僱農:沒有土地,只能靠出賣勞動力生活。
貧農:沒有土地,靠租種地主的土地為生。
下中農:只是比貧農狀況稍好點。
中農:有一點土地,靠種地為生,也為別人抗短工。
上中農:有自己的土地,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
富裕中農:生活比較富足,但沒有僱工。
富農:有自己的土地,但生活比較富足,有雇長、短工的現象。
地主:有比較多的土地,靠出租土地,收租為活,也雇有長工。
惡霸地主:有很多的土地,出租地,放高利貸,雇有大量的長工,包括家庭傭人,欺壓百姓。

解放時期標準

劃成分的時期是以1947、48、49年為標準的。
標準有3個:
1:就是這3年雇長工了沒有;當長工了沒有。
2:土地的數量;(土地的多少,看占當地人均土地的多少而判定的)
3:放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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