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出席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出席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規定》經1999年12月16日自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第4次修正。該《規定》共9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出席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規定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1999年12月16日
  • 修訂時間:2014年8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26日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出席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規定
(1999年12月16日經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1日經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2007年4月26日經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相繼進行了兩次修訂;2012年6月25日自貢市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第3次修正;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第4次修正)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作用,保證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職,不斷規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席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努力提高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質量,嚴格會議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密切聯繫人民民眾,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按規定參加會議。
市人民政府與議題相關的一名副市長和秘書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應按規定列席會議。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後,應提前安排好工作,準時參會,非特殊情況不得請假。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應在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前履行請假手續,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批准,未經同意不到會者,視為無故缺席。
第五條 有關單位應於會議召開3日前將列席人員名單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因故不能列席會議的,須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請假,經同意後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列席會議。有統一著裝的列席人員列席會議時應著制服。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出席、列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中途離會。如有表決事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非緊急情況不得請假。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時,遇緊急情況確需請假的,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同意;分組會議時須經小組召集人同意。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未辦理請假手續,年度內無故缺席兩次或本年度累計請假達三次不出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組織外派學習、培訓、工作半年以上的除外),應勸其辭去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本人不願繼續履行職務的,應提出辭去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考勤工作,對每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出席、列席情況進行統計通報。
第九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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