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3年11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外文名:Shenzhen city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rules of precedure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14號
  • 發布日期:1993-12-25
  • 生效日期:1993-11-10
規則全文,修訂的規則,

規則全文

【發布單位】81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四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3年11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3年12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規定本規則。
第二條深圳市(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組成。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議事,應當及時反映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意志和要求,密切聯繫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並接受其監督。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根據特殊需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組成人員非特殊情況不應請假。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要在會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
會議期間,因故需要請假的,須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公布。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建議議程及已備的有關文書材料,通知並分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後,應對參加會議作好必要準備。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一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和各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沒有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有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但不能出席會議的,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有關的市人大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分別簽到。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可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由主任會議規定。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匯報時,可以採取分組審議、聯組審議的形式。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組織工作人員作記錄,並及時整理編印會議簡報。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整理,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審閱後,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有關部門要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一)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
(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及國民經濟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本市或者深圳經濟特區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民族、僑務、計畫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項;
(六)人民民眾普遍反映或者關心的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事宜;
(七)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八)依照法律規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的規定,決定人事任免或者撤銷職務;
(九)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換屆選舉,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
(十一)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十二)決定是否許可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十三)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的重要事項;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決定的事項;
(十五)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廳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條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廳代擬議案草案,並代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一條向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議案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請審議的法規案,提出議案的單位或者人員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30日前提出,並在會議舉行15日前將法規草案和說明及有關資料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二)提請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任免機關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10日前提出;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5日前提出;屬於會議內容的議案也可在會議期間提出。
上述提出議案者,應當由提出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或其委託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作說明。屬聯名提出的,應當由聯名人推出的代表作說明。
第二十二條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如果其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並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暫不付表決,待有關方面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在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再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在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決定、決議、任免名單及其他議案,應當分別及時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並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公布;同時,及時在市各有關新聞媒介刊登或者播發。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提請,並經主任會議決定,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擬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作報告的機關應當在會議舉行10日前將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由市長、院長、檢察長到會作報告;市長、院長、檢查長因故不能到會時,可以委託副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報告、匯報工作時,應當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匯報。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報告時,報告人及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對工作報告、匯報作出決議、決定。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工作匯報。並根據需要,將聽取匯報情況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質詢
第三十一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二條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三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並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主任會議上或向有關工作委員會作出口頭或者書面答覆;在主任會議上或向有關工作委員會作答覆的,應當請提質詢案人出席聽取。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在進行答覆的會議前發到與會成員;口頭答覆的質詢案,應當將答覆的內容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四條對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答覆,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滿意的,受質詢機關要再作答覆。
第三十五條質詢案在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簡明扼要。一人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發言一次不超過15分鐘,如本人要求繼續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採用按電子表決器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
第三十八條交付表決的議案,在正式表決一小時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一人提出並經4人以上附議,可以就表決議案提出書面修正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和決定,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主任會議議事規則,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則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四項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
第四章議案的審議
第五章發 言
第六章表 決
第七章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深圳市(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充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聯繫人民民眾,並接受其監督。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決議,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嚴格遵守、執行。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經批准可以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但是根據會議議程安排,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或者遇有特別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的一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出席會議的組成人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組成人員到會;三十分鐘後,仍然不足法定人數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休會。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公布。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建議議程及有關檔案材料,通知並分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後,應當做好參加會議的必要準備。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派一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沒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但是不能出席會議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會議。
經主任會議決定,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分別簽到。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匯報時,可以採取分組審議或者聯組審議的形式。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組織工作人員記錄,並及時整理編印會議簡報。
第十八條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進展情況,主任會議可以修改會議日程,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中止、提前結束或者延長會議時間。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整理,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審閱後,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並告知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由主任會議規定。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初審,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報告,然後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四條議案由提出議案的單位或者人員(以下簡稱提案人)負責草擬。
主任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草擬。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該提案人負責草擬,也可以根據提案人的申請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草擬。
第二十五條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案,提案人應當在會議舉行三十日前提出,並在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將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和有關資料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人事任免案的提案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將有關材料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在會議舉行五日前提出;屬於會議內容的議案也可在會議期間提出。
第二十六條提案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員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議案的說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人推選的代表作說明。
第四章議案的審議
第二十七條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分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
提案人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議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予以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中涉及設定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等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第三十條對於議案中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專門性問題,主任會議可以召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辯論。
辯論由會議主持人主持。參加辯論的人員應當遵守辯論規則。辯論規則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臨時動議或者對交付表決的議案提出的修正案經四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附議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該臨時動議或者修正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臨時動議或者修正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進行表決的全體會議舉行一小時前提出。
第三十二條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就議案中的問題通知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如果其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並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待有關方面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在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再審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是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決定、決議、任免名單及其他議案,應當分別及時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並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公布;同時,及時在市各有關新聞媒介刊登或者播發。
第五章發 言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簡明扼要。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安排,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作自選題目發言。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自選題目發言,採用自願報名的方式,自行選擇發言題目,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安排發言。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就每項議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一次,但是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根據會議議程在全體會議上作報告或者自選題目發言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發言。
第六章 表 決
第四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是法規案、人事任免案應當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
第四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進入表決程式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需要離開會場的,應當徵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四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和決定,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六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未獲通過的,該議案即被否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立法、監督、人事任免、決定重大事項等工作,本議事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常務委員會相關專項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本規則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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