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學

自由法學,20世紀初德國社會法學的一個主要流別,以強調法官根據自認的正義原則而去自由地發現社會中“活的法律”為特徵。代表者是奧地利的E.埃利希、德國的H.康多洛維奇和E.富克斯等人。他們的主要觀點是:(1)強調法官為維護社會秩序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主觀作用。(2)真正的法是“活的法律”。(3)發展法律的核心,不是立法、法律科學及司法判決,而是社會自身。(4)法律的意義首先在於維持“社會秩序”。自由法學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及法律領域發生激烈變革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是19世紀概念法學的對立物。它與同時代出現的利益法學很接近,但更具有法官法學的色彩。就誇大法官“造法”權力方面,自由法學與後來興起的美國實在主義法學是一致的,只是後者偏重心理原則,而它則偏重“正義”原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