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

自由法

《自由法》(全名《以綱領形式敘述的自由法,或恢復了的真正管理制度》)是英國學者傑拉德·溫斯坦萊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652年。中譯本收錄於《溫斯坦萊文選》中。

在《自由法》一書中,溫斯坦萊以制定法律條文的形式,提出了未來社會的基本綱領,描繪了一幅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的共和國的藍圖。溫斯坦萊在該書中用近3/4的篇幅闡述了他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餘下的篇幅是他所制定的包括12個部門法、64條法規在內的法律體系。

《自由法》詳細闡述了掘土派的主張,描繪了公有制共和國的藍圖,被認為是早期空想社會主義的重要文獻。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自由法
  • 外文名稱:The law of freedom
  • 作品別名:以綱領形式敘述的自由法,或恢復了的真正管理制度
  • 作者:【英】傑拉德·溫斯坦萊
  • 類別:法學著作
  • 首版時間:1652年
  • 字數:約50000
內容簡介,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評價,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自由法》一書是溫萊斯坦主要為了“敬獻”給克倫威爾而寫的,在該書的正文之前附有給後者的信。在信中,溫斯坦萊列舉了英國革命勝利後壓在城鄉貧民身上的許多沉重負擔,人民仍在領主。鄉紳、僧侶、法學家和暴政的重壓下呻吟。他要求克倫威爾實現自己提出的把他們從暴政下解放出來、使他們成為自由人的諾言和保證,讓曾經支援和幫助過他的被壓迫的平民自由占有土地和享受自由。
《自由法》正文共6章:第一章主要論證土地及其果實的公有制是真正的自由共和國或共和管理制度的基礎;第二章批判了國王管理制度或君主制度,闡明了共和管理制度的一般概念;第三章提出了共和管理制度的公職人員的選舉、監督以及如何防止他們蛻化變質的構想;第四章對自由共和國的各種公職人員的職責作了洋細明確的規定,並規定了共和國的管理系統;第五章對生產、分配和學校教育等制度提出構想;第六章批判舊的國王的法律,闡述了法的概念,並擬定了自由共和國的各種法律。

創作背景

1649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成立了共和國,廣大城鄉貧民期望能使他們極端惡劣的社會處境有聽改變。但資產階級共和國建立以後,他們的生活不僅毫無改善,相反,由於連年戰爭,大量農莊被毀,物價飛漲,苛捐雜稅增加,工人失業,農民不斷破產,失去土地,因此,他們對資產階級革命深感失望,對資產階級獨占革命果實極端不滿。1649年4月,一群貧苦農民在倫敦附近的塞利郡的聖喬治山開墾荒地,結成公社,溫斯坦萊和威廉·埃佛臘德擔任領導人。他們主張土地公有,共同勞動,平均衣食,反對暴力,反對政府干涉,希望用愛來爭取一切,自稱為“真正平等派”,也稱“掘地派”,這就是歷史上的掘地派運動。
溫斯坦萊的政治活動和思想理論同掘地派運動密切相關,他的大部分著作都是論證掘地派的要求和為他們的行動辯護的,先後發表了《正義新法》、《真正的平均派舉起的旗幟》、《英國被壓迫的窮人宣言》等。掘地派運動使英國的統治階級惶恐不安,因為他們的行為以及平等共有的思想給全國貧民和無產者以極大鼓舞,它必將威脅到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和資產階級的統治,威脅到私有制的存在。為此,英國國會作出禁止開荒共耕的決定,並出動軍隊進行武力鎮壓,到1651年底,英國塞利郡及其他地方的掘地運動被鎮壓下去。掘地派運動失敗以後,溫斯坦萊於1652年出版了他的主要著作《自由法》。

作品思想

《自由法》提出改造英國的全面方案,呼籲建立“真正的自由共和國”,廢除私有制,消滅社會不公平現象。
溫斯坦萊對英國封建舊法律進行無情的揭露和批判,指出英國封建舊法律是由國王用法文和拉丁文制定的,是有利於富裕地主的法律,在這種法律下,被壓迫的窮人沒有受到保護,反而比以前更貧閒了。因此,對它必須進行改革。
溫斯坦萊說:“法是人和其他創造物在自己的行動中為了保持普遍和平而遵循的規則。”溫斯坦萊指出法律是人們“遵循的行為規則”,這當然是對的,但“行為規則”僅是法律的一般特徵,而不是法律的本質特徵,因而溫斯坦萊關於法律的概念仍未能揭示出法律的真正屬性。
溫斯坦萊還認為,法律有兩個起源第一個起源是“共同的自保”,每一個人都“一視同仁為別人也為自己尋找幸福”,一切正義與和平法律都是從這一原則中產生的。第二個起源是“個人的自保”。個別公職人員尋求自己在人間的幸福、安逸、榮譽、財富和自由,這是一切暴政和不公正法律的根源。這種法律只能給人們帶來“奴役、眼淚、痛苦和貧網”,而英國的法律就是屬於這種法律。這種法律南國王頒布,是有利於統治階級的、使平民遭受奴役的法律。
溫斯坦萊堅決主張立法權應屬於議會,由議會制定和通過簡短有力的法律。法律一經通過就要嚴格執行,不能擅自增減。法官只是“宣讀法律的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溫斯坦萊非常強凋遵守法律、執行法律,為此就要使每個人熟知法律、精通法律。用他的話說就是要使人民上床、起床和走路的時候,都談論法律,把法律帶在身邊,就像把手鐲戴在自己手上一樣。法律應該成為公職人員和人民行為的準則,人人都要遵守和執行。任何人不能擅自增減法律、解釋法律;任何人也不能為了金錢或報酬而使用法律。法官要依法辦事。沒有兩個或三個證人作證,或本人不承認,絕對不能對任何人提出起訴;任何人除非真正犯有罪行和說了侮辱性的話,不能受到懲罰。
溫斯坦萊提出由十二種六十二條專門法律組成的共和國法律體系,這十二種法是:耕種法、遊手好閒懲治法、倉庫法、監督人法、買賣懲治法、航海法、金銀法、公職人員選舉法、背叛懲治法、失去自由人法、奴隸恢復自由法和婚姻法。用這些法律調整和處理共和國內部的一切社會關係,維持共和國內的社會秩序。
《自由法》中溫斯坦萊系統闡述了掘地派的政治經濟綱領,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描繪了理想社會的藍圖。溫斯坦萊在宣傳和領導掘地派運動中,對財產私有制度和英國新建立的資產階級共和國進行了尖銳的批判。他指出,私有制“是產生使人民陷於貧困之中的一切戰爭、流血、偷竊和奴役性法律的原因”,是人間產生貧富差別的根源。因此,應該“把叫做私有財產的這個可詛咒的東西從創造物中驅逐出去”。他認為,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只是消滅了一種壓迫的形式,而沒有消滅壓迫本身。現在所建立的根本不是人民所期待的自由共和國,而是遭到了歪曲的共和國,是一種新形式的王權,“國王執政時期引起人們埋怨的那些不公正的事情,現在仍然在他們中間普遍存在”。因此,英國人民還要為連根拔除人壓迫人的制度而奮鬥,建立大家都可以自由享用土地的真正的自由共和國。《自由法》對這個自由共和國作了詳細的規定。
《自由法》規定,土地等財富是絕對禁止私人占有的公共財產,買賣是一種欺騙行為,除了對外貿易,在自由共和國中必須嚴加禁止,家庭是生產單位,但它是全社會生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勞動產品必須全部送交公共倉庫;人人都要參加勞動,懶惰者和寄生蟲都將通過勞動變成自食其力的人;消費品實行一種有監督的按需分配,嚴禁浪費食物,在政治制度上,建立議會制民主共和國,共和國的各級權力機構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公職人員不僅需具備管理經驗,還應具備一定政治條件,即擁護新制度反對舊制度,公職人員每年選一次,同時選出一批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或違法亂紀的公職人員要分別受到規勸或處分:強調法制,強調教育應當為生產服務。
但是,《自由法》完全排除了婦女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野蠻的懲治措施等,說明其民主思想是有明顯的局限性的。溫斯坦萊反覆論證了實現沒有剝削和壓迫的理想社會的必要性,但他又宣揚非暴力手段,提倡不靠戰爭,要靠忍耐去感化人們去實現其理想,這必然是一種空想。

作品評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理教研室教授史彤彪:《自由法》詳細描繪了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理想社會即“真正的自由共和國”的藍圖,其中所包含的思想不僅對後世的空想社會主義者,而且對17,18世紀資產階級的思想家都有重大影響。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二級研究員、教授劉作翔:溫斯坦萊的代表作《自由法》衝破了時代的限制,提出了一系列革命的、進步的政治法律主張,為社會主義發展史冊增添了光輝的一頁。

出版信息

《自由法》的中譯本收集在《溫萊斯坦文選》中,該文選由任國揀翻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出版,1982年第三次印刷。

作者簡介

傑拉德·溫斯坦萊(Gerrard Winstanley,1609一1652),是英國17世紀空想共產主義者,掘土派運動的領袖和思想家。他出生於蘭開夏,先在倫敦學生意,販賣布匹。內戰開始時,在倫敦中心區開了,一個鋪子,因經濟蕭條而破產。以後他移居倫敦附近的塞利郡,靠替人牧放牛羊為生。由於經常接近當地農民,了解農民的痛苦生活,同情他們爭取土地的鬥爭,於是不久他便成了掘土派運動的領袖。溫斯坦萊寫了許多著作和宣言,揭露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聯合政權壓迫和剝削人民的反動本質,要求消滅土地私有制,建立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的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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